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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中心案例分析样例(最新1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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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中心案例分析【第一篇】

20xx年以来,沧县法律援助中心在省法律援助中心、市法律援助中心的指导下,在县司法局的领导下,充分发挥法律援助的职能作用,为促进保障社会贫弱群体的合法权益,构建和谐社会,做出了应有的贡献,全年共办理法律援助案件147件,其中刑事法律援助案件17件,民事法律援助案件130件,接待来人来访120人次,为当事人代写法律文书36份。现将20xx年的工作进行如下总结并对明年的工作任务的部署。

一、通过加大宣传,增强了我县广大群众法律意识。

法律援助宣传是党委政府和人民群众了解法律援助制度的基本途径,也是贫困群众申请法律援助的必要前提和基础。针对以往宣传方面的薄弱环节,我们通过援助中心工作人员和乡镇法律援助工作站进一步加强了法律援助的宣传工作,初步做到法律援助宣传的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一是配合局宣教股在全县城乡开展了以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条例》等法律法规为主要内容的法律援助宣传教育活动,参与人数达2万人次;二是利用律师事务所和公证处的职能优势,配合开展法律援助咨询活动,共为3000人次提供了义务法律咨询;三是向弱势群体散发法律援助宣传单近0份,其中利用集市在街头散发15000份,利用双休日上门发放5000份。

二、通过“12348”法律咨询热线,为群众服务答疑解难,真正方便了群众。

我们认真对待每一个来电,做到件件有记载、事事有着落。对每一个寻求帮助的当事人,尽最大努力向他们解释清楚法律问题。对于能当场回答的问题尽量用通俗的语言给予答复,让当事人听的明白、记得清楚;对于涉及其他有关部门的问题,明确告知当事人解决的途径,帮助他们与有关部门接洽,避免他们走弯路。一年来共接听来电法律咨询120余次,群众满意率达到98%。

三、严把质量关,不断提高法律援助工作实际效果。

我们在开展法律援助工作中,均使用司法部颁发的统一法律文书格式,按照年度一案一件、一件一号整理装订成卷归档,案件内容均按要求配备齐全。同时,特别注重法律援助的社会效果。因为法律援助工作本身就是政府对弱势群体的一片关爱,是为弱势群体撑起一片蓝天,维护他们合法利益的一种举措。因此,在工作中,要求法律援助工作的律师和法律服务工作者一是要热情。法律援助的对象都是一些弱势群体,如果没有一片热心肠,就很难开展工作。二是要诚心。我们要求所有法律援助律师和法律服务工作者要诚心诚意地为法律援助对象办事,不能敷衍塞责,马虎了事。只有这样,才能高质量完成法律援助的案件。三是要奉献。法律援助律师和法律服务工作者对法律援助的对象不能收取一分钱,这就要求律师和法律服务者要有奉献精神才能完成好此项工作。我们按照这些要求开展工作,需要法律援助的困难群众,只要申请援助,就能够及时地得到无偿的法律服务。

五、加强政德建设,恪守职业道德。

今年我县开展的“政德建设年”活动我们的法律援助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我们时刻把“法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作为我们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无论是在法律援助还是在接听法律服务专线中,我们都认真对待自己的工作,恪守法律工作者的职业道德,从未向法律援助对象收取过办案经费,也没有接受过法律援助对象的宴请,使我中心树立起了亲民、为民、爱民的良好形象。例如为薛风花代理交通事故赔偿案,通过法律援助律师的努力使她得到了668000元的经济赔偿,史玉庆交通事故一案,通过律师的不懈奔波使他得到了605000元的经济赔偿,代理过程中不仅没收办案费,连一瓶水都没让当事人花钱买。

六、20xx年工作计划。

(一)继续加强宣传,扩大法律援助工作社会影响。

我们将把加快法律援助事业发展的紧迫性,建立法律援助体系的重要性作为宣传工作的重点,利用各种新闻媒体,加强对法律援助常识、典型案件、程序规则的宣传报道,让广大群众能够了解支持法律援助工作。

(二)积极承办法院指定辩护的刑事案件。

《刑事诉讼法》、《律师法》规定,可能被判死刑案件和未成年人犯罪,未请律师的,由法院指定辩护。我们将更加认真地履行职责,有效地保障法院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和司法公正。

(三)继续扩大法律援助的覆盖面。

更广泛地接受社会弱势群体当事人的申请,积极开展民事法律援助。尤其是把受援对象中的残疾人、老年人、妇女、儿童、下岗职工、农民工及经济困难等特殊群体作为法律援助工作的重点,竭力为他们提供法律援助。积极扩大受援面,拓宽服务渠道,使更多的需要法律援助的人得到法律帮助,更好的满足不同人群的不同需求。

(四)扩大农村法律援助志愿者队伍力量。

做好法律援助工作,事关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事关社会和谐稳定的大局,责任重大,使命神圣。今年以来,我们的法律援助工作虽然取得了一些成绩,但仍然存在着一些问题,比如工作中创新意识和争先意识不强等。今后,我们将继续努力,认真总结经验,查找不足,争取明年再上一个台阶。

法律援助中心案例分析【第二篇】

作为一个普通公民,在法律问题面前常常感到无助和困惑,不知道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然而,随着法律援助中心的逐渐普及,越来越多的人开始通过这一渠道去解决自己的法律问题。不久前,我也去了当地的法律援助中心一探究竟,并获得了一些宝贵的体验和感受。

法律援助中心是以为民服务为中心的非营利机构,致力于为需要法律帮助的人提供免费或低价的法律咨询、援助和代理服务。由于法律援助中心的律师通常都有丰富的法律经验,所以很多问题在他们帮助下很快得到了解决。此外,法律援助中心还为人们提供了大量的法律知识和信息,帮助公民在法律问题上更加明智地行动。

第三段:援助中心带来的帮助。

在我到访当地法律援助中心后,我得到了一些帮助,并且更加认识到了这一服务的重要性。首先,法律援助中心的工作人员非常耐心地听取了我的问题,并给出了详尽的解答。他们能够以平易近人的方式为我解释复杂的法律程序,让我更加信任他们。然后,凭借着他们丰富的经验和专业知识,他们为我提供了一系列可行的解决方案,从而解决了我在法律问题上面临的困境。最后,他们还为我提供了一些有关法律知识和条例的教育,让我在未来面对类似问题时更加得心应手。

正如我在前面提到的那样,法律援助中心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机构,它向社会提供了免费或低价的法律服务,帮助那些需要帮助的人们。这种服务使那些无法支付律师费的人们能够得到法律援助,并在法律上获得公正和公平的待遇。反过来,这也使得法律更加人性化,为国家建设和社会稳定提供了保障。

第五段:总结。

法律援助中心是让人们在法律问题上找到方向和帮助的重要机构之一。所有的人都有可能遇到法律问题,无论是个人还是公司,无论是穷人还是富人。因此,法律援助中心必须始终保持发展和壮大,以满足不断增长的需求,同时,也应该让更多的人们知道这一机构的存在,并为我们的社会发展和法治建设做出贡献。

法律援助中心案例分析【第三篇】

南京市法律援助条例全文共六章四十七条,自20xx年8月1日起施行,下面是条例的详细内容。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经济困难的公民和特殊案件的当事人等获得必要的法律服务,促进和规范法律援助工作,根据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江苏省法律援助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法律援助,是指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法律援助机构,组织、指导法律服务机构和法律援助人员,无偿为受援人提供法律服务的行为。

法律服务机构,是指依法注册登记的律师事务所、公证机构、司法鉴定机构、基层法律服务所等机构。

法律援助人员,是指法律援助机构专职人员和承办法律援助事项的律师、公证员、司法鉴定人、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以及法律援助志愿者等人员。

第三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法律援助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法律援助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建立健全法律援助工作体系,加强法律援助队伍建设,保障法律援助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做好法律援助申请人的经济状况审查等相关工作。

第四条司法行政部门负责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的法律援助工作,其主管的法律援助机构具体负责法律援助工作的组织实施。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与司法行政部门建立健全法律援助工作衔接机制,对法律援助工作给予支持。

财政、民政等有关部门和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人民团体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法律援助相关工作。

第五条市、区人民政府可以采取向社会购买服务的方式提供法律援助。司法行政部门依照法定程序确定承接法律援助主体,并依法签订法律援助服务购买合同,明确购买服务的范围、质量要求、服务期限、资金支付、合同双方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

第六条司法行政部门按照职责组织开展法律援助宣传,提高公众依法维权的意识。

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应当开展法律援助的公益宣传。

第七条法律服务机构及其承办法律援助事项的人员应当依法履行法律援助义务。

律师协会、公证协会、司法鉴定协会、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协会应当协助法律援助机构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督促法律援助人员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维护其在开展法律援助工作中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鼓励高等院校法学专业的教师、学生和其他具有法律专业知识或者专业特长的人员作为法律援助志愿者参加法律援助工作。

第九条本市依法设立法律援助基金会,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章程,筹集、使用和管理法律援助基金。

鼓励和支持社会组织和个人向法律援助基金会进行捐赠,共同促进法律援助事业的发展。

第十条公民对于下列需要代理的事项,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申请法律援助:

(一)请求国家赔偿的;。

(二)请求确认劳动关系,支付劳动报酬或者因劳动关系请求经济补偿、赔偿的;。

(三)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

(四)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五)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

(六)因工伤或者身体遭受严重损害请求赔偿的;。

(八)因遭受家庭暴力、虐待或者遗弃主张权利的;。

(十)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在刑事诉讼中因经济困难,没有聘请律师或者委托代理人的,可以申请法律援助:

(一)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

(二)移送审查起诉的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

(三)刑事自诉案件的自诉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第十二条本条例所称经济困难标准,按照家庭人均月收入不超过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二倍执行。

前款所称经济困难标准需要调整的,由市司法行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和人民团体提出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三条下列人员申请法律援助的,不受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的法律援助事项范围的限制,但应当提交相关证件或者证明,并且免予经济状况审查:

(一)由民政部门确认的城乡特困人员;。

(二)社会福利机构中由政府供养的人员;。

(三)无固定收入的残疾人;。

(四)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人员;。

(五)由市、区总工会核定的特困职工;。

(六)依靠抚恤金生活的人员;。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十四条下列人员申请法律援助的,不受经济困难标准的限制,但应当提交相关证件或者证明:

(一)义务兵、军队院校供给制学员及其近亲属;。

(二)执行作战、重大非战争军事行动任务的军人及其近亲属;。

(三)因公致残的军人及其近亲属、牺牲军人的近亲属;。

(四)因公致残的人民警察及其近亲属、牺牲人民警察的近亲属;。

(五)烈士的近亲属;。

(六)因实施见义勇为行为致使自身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公民;。

(七)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人员。

前款所称近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具有抚养、赡养关系的亲属。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辩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正当理由拒绝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律师为其辩护,且未另行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在三日内书面通知法律援助机构另行指派律师为其辩护。

第十六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辩护:

(一)共同犯罪案件中,其他被告人已委托辩护人的;。

(二)案件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三)人民检察院抗诉的;。

(四)被告人的行为可能不构成犯罪的;。

(五)被告人为港澳台居民、外国人或者无国籍人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法律援助机构采取下列方式提供法律援助:

(一)刑事辩护、刑事代理;。

(二)民事诉讼、仲裁、劳动争议仲裁代理;。

(三)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代理;。

(四)诉讼案件的申诉代理;。

(五)非诉讼法律事务代理;。

(六)提供法律咨询、代拟法律文书;。

(七)办理公证、司法鉴定;。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法律援助方式。

第十八条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法律援助工作需要,对本条例第十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范围作出补充规定,并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十九条符合法律援助申请条件的人员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法律援助申请。

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申请。

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服刑人员、强制隔离戒毒人员、被行政拘留人员申请法律援助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驻监狱、看守所、强制隔离戒毒所、拘留所的工作站递交法律援助申请。

第二十条公民申请法律援助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二)符合经济困难标准的证明材料或者免予经济状况审查的证明材料;。

(三)与所申请法律援助事项有关的材料。

公民应当如实提交申请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一条经济状况证明由申请人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收到公民请求出具经济状况证明的申请材料后,对符合条件的,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出具证明;不出具证明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经济状况证明应当如实载明申请人家庭人口、劳动能力、就业状况、家庭财产、家庭月(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和来源、生活变故等详细情况。

第二十二条民事、行政和国家赔偿案件的法律援助,由申请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所在地同级司法行政部门主管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经济困难申请法律援助的,可以向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所在地同级司法行政部门主管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非诉讼事务的法律援助,由申请人向其住所地、事由发生地或者争议处理机关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第二十三条法律服务从业人员在执业活动中认为当事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指引其向有受理权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第二十四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依法通知辩护的刑事法律援助案件,由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所在地法律援助机构统一受理。

人民法院依法通知代理的强制医疗案件,由人民法院所在地法律援助机构统一受理。

法律援助机构之间因受理发生争议的,有关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及时向其共同的上一级司法行政部门请求指定受理,上一级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请求后三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第二十五条市级法律援助机构可以受理应当由区级法律援助机构受理的法律援助事项,也可以将其受理的法律援助事项交由区级法律援助机构办理。

第二十六条法律援助机构受理申请后,应当按照法律援助的程序和条件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给予法律援助的书面决定。

第二十七条法律援助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律援助机构作出不予法律援助的决定:

(一)申请事项超出规定范围的;。

(二)申请人不符合规定条件的;。

(三)法律援助事项已办结或者处理完毕,申请人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申请法律援助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八条申请人对法律援助机构不予法律援助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主管该法律援助机构的司法行政部门提出。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在收到异议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认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书面责令法律援助机构提供法律援助,并书面告知申请人;认为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维持法律援助机构不予法律援助的决定,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申请人对司法行政部门作出的书面审查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司法行政部门书面审查意见之日起,在法定期限内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司法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第二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律服务机构可以先行提供法律援助,并在三个工作日内报请法律援助机构审查:

(一)距法定时效届满不足七日,需要及时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行政复议的;。

(二)需要立即申请诉讼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

(三)不及时提供法律援助会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紧急或者特殊情形。

先行提供法律援助的,受援人应当在法律援助机构确定的期限内补交规定的申请材料。法律援助机构经审查认为受援人不符合经济困难标准的,应当终止法律援助,并由受援人支付已实施的相关费用。

第三十条法律援助机构应当自作出给予法律援助决定之日起二个工作日内,指派法律服务机构或者安排本机构法律援助人员承办法律援助事项,并将确定的法律援助人员姓名、联系方式告知受援人。

法律服务机构应当自接受指派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与受援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签订法律服务协议,并送法律援助机构备案。

第三十一条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根据承办法律援助案件的情况、受援人意愿等因素合理指派法律援助人员。

对于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指派具有三年以上刑事辩护执业经历的律师担任辩护人。

对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指派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律师担任辩护人。

第三十二条同一案件的双方当事人均为受援人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指派不同的法律服务机构承办。

第三十三条法律援助人员在法律援助服务过程中依法进行调查取证,有权要求受援人提供与法律援助事项有关的证据材料,给予必要的配合;有权要求有关国家机关和单位对其调阅、查询、复制有关材料等给予协助,并按照有关规定减免相关费用。

第三十四条法律援助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提供符合标准的法律服务,及时向受援人通报法律援助事项的进展情况,依法维护受援人的合法权益,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收取当事人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二)无正当理由拒绝或者终止承办的法律援助事项;。

(三)泄露法律援助事项所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当事人的隐私;。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五条受援人在接受法律援助过程中享有下列权利:

(二)要求法律援助机构、法律服务机构和法律援助人员对其个人隐私保密;。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六条受援人在法律援助过程中应当承担下列义务:

(一)如实陈述案件事实与相关情况,及时提供有关证明和证据材料;。

(三)经济状况、案件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告知法律援助机构或者法律援助人员;。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七条法律援助人员在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法律援助机构报告;法律援助机构经审查核实的,应当终止法律援助服务,作出书面决定送达受援人,并告知相关单位、法律服务机构和法律援助人员:

(一)受援人的经济收入状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

(二)案件终止审理或者已被撤销的;。

(三)受援人又自行委托律师或者其他代理人的;。

(四)受援人要求终止法律援助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八条法律援助事项完成后,法律援助人员应当及时将有关材料整理归档,自结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法律援助机构提交相关材料。

法律援助机构应当自收到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内,对符合结案要求的,按照相关标准向法律援助人员支付办案补贴。

法律援助办案补贴的标准由市司法行政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制定,并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法律援助工作需要适时调整。

第三十九条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制定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服务质量标准和管理规范,定期开展法律援助服务质量评估,将评估结果纳入法律服务机构和法律援助人员的考核、奖励体系。

第四十条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定期向社会公示法律援助受援人名单,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十一条司法行政部门、法律援助机构和相关协会组织应当建立法律援助工作投诉查处制度,对受援人或者相关部门的投诉,依照有关规定受理和调查处理,并告知查处结果。

第四十二条受援人通过提供虚假申请材料骗取法律援助的,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支付已实施法律援助过程中的全部费用,并可以给予警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相关部门应当将其违法行为记入全市个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第四十三条律师事务所拒绝法律援助机构的指派,不安排本所律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由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停业整顿的处罚。

律师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擅自终止法律援助案件,或者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收取财物的,由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

第四十四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不按照规定出具经济困难证明或者出具虚假证明,民政、工会、残联等部门和人民团体不按照规定核实法律援助申请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五条司法行政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社会福利机构因维护其合法民事权益,或者社会组织依法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危害食品安全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需要法律援助的,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四十七条本条例自20xx年8月1日起施行。

法律援助中心案例分析【第四篇】

二0xx年××县法律援助中心在省法律援助中心、市法律援助中心的指导下,在××县司法局的`领导下,充分发挥法律援助的职能作用,为促进保障社会贫弱群体的合法权益,构建和谐社会,做出了应有的贡献。

1、做好机构建设工作,法律援助网络体系健全

在县局党委有力地领导下,上半年依托各乡镇司法所,成立了法律援助工作站,共17个乡镇法律援助工作站,明确法律援助工作部站长及成员并建立援助工作站工作人员档案。在我县已基本形成了覆盖人县的法律援助工作网络。

2、队伍建设

在20xx年夏天县局对各乡镇法律援助工作站人员、律师、局机关干部为期一天法律援助业务培训。中心人员除了参加每星期一上午司法局组织政治学习,我们还结合每一次咨询案例、及每一次代理案件,讨论学习办案业务。局领导支持本人参加上半年律师业务培训及农民工维权培训班的学习,局领导安排一名临时工作人员参加法律援助中心工作,增加法律援助中心人员力量。

在局领导关心下,分配给法律援助中心一辆摩托车,为法律援助中心管理、服务于案件援助人员提供了物质保障。在局领导的争取下我县于去年年底获得8万元案件专项经费,援助人员及时得到办案补贴,有了物质保障。

在司法部、民政部等九部局《关于贯彻落实〈法律援助条例〉切实解决困难群众打官司难问题的意见》下发后,省厅与其它有关单位制定各项工作衔接制度,我县法律援助中心,结合本县实际情况,制定了接待登记制度、首问首办责任制度、一次性告知制度、××县法律援助中心便民十条、绿色通道制度、法律援助案件监督管理制度、档案管理制度、均已上墙公示,同时申请援助应备材料、受援人享有的权利、法律援助人员义务均上墙公示。这样保障了受援人对法律援助案件监督的权利。××县法律援助中心已基本健全咨询接待、申请、受理、审查、指派、案件检查等业务制度。从九月中旬开始。我们中心试行法律援助案件质量及补贴数额、评估方法等经经验总结出来后报局领导审查决定。

搞好各项援助制度的落实,能够保障援助案件质量。法律援助工作最终组织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质量和数量最终看社会效果。为构建和谐社会的做出一定的贡献。

(一)继续加强法律援助网络建设,规范乡镇司法所设立法律援助工作站,现有的法律援助工作站,完善其队伍制度建设。

(二)继续完善县中心工作规章。

(三)增加办案数量的同时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

(四)开展法律援助志愿者活动。

(五)保证法律援助办案专款,合法、高效使用。

(六)加强法律援助工作宣传

法律援助中心案例分析【第五篇】

(二)依法受理并负责审查法律援助案件当事人的申请和经济状况,符合条件的报主任审批。

(三)根据主任审批指派律师、法律服务工作者承担法律援助案件。

(四)协助主任管好用好法律援助经费,不得挪作他用或变相使用。

(五)起草法律援助文书,按时填报各类报表,负责各类法律援助案件档案及信息资料的收集整理,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法律援助中心案例分析【第六篇】

为了让群众广泛知晓即将于2022年1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贯彻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12月24日,仙游县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于县行政服务中心门口开展《法律援助法》宣传活动。县司法局干部、县法律援助中心、公证处工作人员及律师代表参加。

活动现场,工作人员通过设立法律援助与法律咨询台、走进行政服务中心派发《法律援助法》单行本、民法典宣传折页、普法宣传品等方式,向前来办事的群众宣讲《法律援助法》,解答法律问题,重点引导群众了解法律援助的受理范围、申请条件及所需材料等相关内容。据悉,本次活动共发放《法律援助法》单行本100余本、民法典宣传册200余张、普法宣传礼品300余份。

陈某(化名)是来仙务工的外来人员,今年12月初,因酒后驾驶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因精神状态申请了取保候审。事后陈某懊悔不已,在其舅舅的.陪同下来到活动现场寻求法律帮助。县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当场审查了相关材料,发现陈某不幸遗传了其父的精神疾病,长期通过相关药物控制治疗,且在沟通中,陈某沉默不语、情绪低落,不愿与人有过多的交流。根据《法律援助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县法律援助中心主任林凌云当场审批、当场指派了律师为陈某做刑事辩护。“这个法律援助非常好,谢谢政府,谢谢你们了”陈某舅舅激动地说。

同时,县司法局上下联动,同频发力,全县各司法所同步滚动led来宣传法律援助标语,并在显眼位置张帖《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宣传海报,共同营造《法律援助法》宣传法治氛围。

通过此次活动,让更多社会弱势群体知晓“法律援助”、学会运用“法律援助”,让每一个受援助群众都能体会到法律援助的价值,感受到法律援助的温度。

法律援助中心案例分析【第七篇】

xxxx年上半年已接近尾声,下半年即将到来。为经验,为下一步工作提供参考和依据,特对上半年法律援助工作加以审视和小结,并对下半年工作作出安排和布置,形成如下书面汇报材料。

今年上半年,亳州市法律援助中心及所辖涡阳、蒙城、利辛、谯城法律援助中心在市司法局的正确领导下,在省法律援助中心的业务指导下,经过全市法律援助工作人员的共同努力,以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保障司法公正为工作重心,坚持扶贫济困,服务社会弱势群体的根本宗旨,认真履行工作职责,积极开展法律援助工作,拓展思路,强化服务,树立了良好的对外形象,受到领导和人民群众的广泛好评,做出了较大的工作成绩。具体来说,我们重点抓好了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1、加大宣传力度,树立法律援助为人民的良好形象。

上半年我们积极与市广播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媒体联系,加大了法律援助工作的宣传力度。我们和市广播电台联合开办的“法律在线”节目,每周两期,市法律援助中心、市直各律师事务所、市公证处安排执业律师、公证员轮流上线,现场解答群众的电话法律咨询。据不完全统计,上半年解答法律咨询385人次,得到群众的较高评价。我们和市电视台联合开展了“法律援助在行动”大型公益活动。活动从五月中旬起,每逢周六、周日,亳州市法律援助中心都指派市直律师事务所轮流设置展台,指定律师在市区的主要街道、大型超市门前以及乡镇集市开展义务咨询活动。截至六月底,该活动已开展10余场次,当场受理案件26件,现场接待群众咨询一千一百多人次,受到了群众的热烈欢迎。亳州市电视台的全程采访报道,也进一步扩大了这次活动的影响力。此外,我们还开展了送法下乡活动,在农村集市设置法律咨询台,向过往群众散发宣传资料。在残疾人维权日活动中,市法律援助中心也指派律师参与帮助残疾人维权,发放法律宣传单。报社、电视台等媒体还多次对法律援助工作进行了专题采访和报道,收到了较好的社会效果,树立了法律援助机构良好的对外形象。

2、深入开展调研活动,为科学决策提供了事实依据。

上半年我们重点进行了两项较大规模的社会调研活动:一是就如何降低法律援助门槛、扩大法律援助范围进行深入调研;二是就农村法律援助工作展开专题调研。三是就法律援助机构如何与政法各部门协调配合问题展开调研。三项调研历时近三个月,我们通过向妇联、残联、共青团、工会等相关单位征求意见,向受援群众回访征询,向社会公民发放征询意见表及随机了解情况等多种方式方法,尽量扩大调研覆盖面,拓展调研范围,及时、准确、全面地向省法援中心提供了书面调研报告,为上级了解基层实情和社会民众的呼声,从而作出科学决策提供了比较扎实的事实基础。

3、市区“12348”法律服务专线电话,把优质、高效、便捷的法律服务送入千家万户。

我市的“12348”法律服务专线电话是名副其实的,每天都有不少电话打进来,法律援助工作人员都进行了耐心细致的解答和认真的记录,该电话还和“市长热线”互动,帮助群众解决身边的法律问题,社会群众对此表示普遍欢迎。这不仅树立了市法援中心,也树立了市司法局很好的社会形象。现如今,我市人民群众特别是社会弱势群体遇到法律困难首先想到的就是拨打“12348”法律服务,或者上门咨询,继而申请法律援助。甚至远在千里之外打工的我市群众也经常打电话来询问相关法律问题,周边县市及河南、山东、江苏、广东等地也有电话打过来。市直部门,特别是公检法单位,经常推荐群众求助于市法律援助中心,市法律援助中心已挑起了扶贫济困的大旗 。

4、加强业务培训和考试工作,提高法律援助工作人员的综合素质和执业水平。

上半年我们结合年度注册,对法律援助机构的执业律师进行了培训,邀请法律专家、学者来亳讲授法律知识,使法律援助执业律师享受到了一顿精美的“法制大餐”,丰富了法律知识,开阔了眼界。年度注册前又进行了法律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知识测试,并采取严格的闭卷考试,考试成绩略高于社会执业律师。通过培训和考试,法律援助机构执业律师的理论水平和业务知识得到了强化和提高,为开展法律援助工作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5、强化法律援助办案质量,办案人员责任心普遍增强。

以前有极个别律师和法律服务工作者在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时存在着敷衍塞责、责任心不强的情况,上半年我市加强了思想教育和制度建设,让大家认识到从事法律援助工作的光荣感和使命感。并从制度上、程序上加以强化,实行登记备案制度和投诉处罚制度,使案件特别是指派社会律师承办的案件办理质量有所提高,办案人员责任心普遍增强,案件胜诉率稳步提高,群众满意度不断上升,促进了法律援助事业在我市健康有序深入开展。

6、积极开展法律援助,切实维护贫弱者的合法权益。

上半年我市法律援助机构共办理各类案件336件,其中刑事案件91件,民事案件231件,行政案件14件,总受援人数409人。大部分案件由法律援助中心的律师办理,社会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也办理了部分案件。上半年全市共解答法律咨询3134人次,其中来电20xx人次,来访1045人次,“12348”法律服务热线承担了绝大部分的电话法律咨询,群众咨询反映的问题主要涉及工伤事故赔偿、债务纠纷、医疗纠纷、合同纠纷、承包地纠纷,伤害赔偿纠纷、婚姻家庭纠纷等方面,对刑事案件的程序、时限也有一些涉及。

下半年打算从以下几个方面进一步抓好法律援助工作。

1、继续做好“12348”法律专线电话的解答咨询工作,为人民群众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

2、改善办公条件和环境,购置一些现代化的办公用品,加强基础设施和软硬件建设。

3、规范、健全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强化法律援助工作人员的责任意识。

4、积极争取财政拨款,协调各方面社会捐款,多方筹集法律援助经费。

5、强化外引内联,整合全市法律援助资源,拓宽法律援助范围和渠道,降低法律援助门槛。

6、参观学习外地先进经验,提高法律服务水平和能力。组织人员到外地参观学习,开阔眼界,引进先进经验,提高业务水平。

总之,下半年我们将发扬成绩,经验,积极履行法律援助职责,促使我市法律援助工作向纵深层次发展,把法律援助这一树立政府形象的德政工程、民心工程不断做大做强,让越来越多的社会弱势群体享受到法制阳光的温暖。

法律援助中心案例分析【第八篇】

今年以来,在局党组的正确领导和省厅法律援助工作处的业务指导下,在全局同志们的积极配合和大力支持下,深入学习贯彻和xx届五中全会精神,明确工作方向和目标,以“做大做强做优”法律援助为要求,以维护贫弱群体合法权益为宗旨,脚踏实地,兢兢业业,廉洁自律,勤奋工作,圆满的完成了年初制定的工作计划和局党组交办的各项工作。下面,我代表法律援助中心就20xx年度工作述职述廉述学如下:

一、加强学习,不断提高政治思想水平。

始终坚持在实践中掌握新知识、积累新经验、增强新本领,不断提高科学判断形势的能力,应付复杂局面的能力和总揽全局的能力。注重政治理论学习,重视用正确的理论武装头脑,积极学习和xx届五中全会精神、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以及上级政策文件,坚持用最新政策精神指导自己的行动。一年来,按时参加局每周五举行的例会学习、专业知识培训,积极参加市公务员学习培训班、全省法律援助业务培训班、市里的月末大讲堂等,系统学习各项政治理论和业务知识,进一步提高了政治业务素质和履行职责能力。

二、开拓创新,不断提升法律援助服务大局水平20xx年,法律援助中心大力实施法律援助民生工程,创新工作思路,突出服务重点,降低援助门槛,在服务保障和改善民生、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全年共办理法律援助案件835件,其中刑事案件258件,民事案件573件,行政案件4件;提供义务法律咨询6627人次,为802个家庭挽回经济损失1700余万元。中心先后荣获“全国敬老文明号”、“全省司法行政系统先进集体”、“河南敬老文明号”等荣誉称号。中心赵守辰同志荣获全国法律援助“优秀服务标兵”称号。

一是多措并举,积极开展法律援助宣传活动。创新模式,打造公众微信。为给群众提供更高效、便捷的法律援助服务,积极组织开通微信公众平台,每天定时向微信用户发送法律援助宣传图片及法律小幽默,并将逐步扩大至法律援助知识、法律援助动态及法律典故等信息。借力“”,开展法律援助宣传。利用“”活动,印发宣传资料20xx余份,制作宣传栏,对法律援助条件、范围、流程等进行宣传,使人民群众学会利用法律援助维护自己正当权益。走近百姓,扩大社会影响力。在人流集中的公园、社区、街道等地设立法律援助宣传点,通过援助律师现场解答群众法律咨询,派发法律援助宣传资料、悬挂横幅等形式宣传法律援助。

二是规范有序,强力推进刑事法律援助工作全面有序开展。培训带动,确保学习到位。为推进新刑诉法的贯彻实施,拓展学习的内容和深度,先后邀请我市知名律师作《〈刑诉法〉再修订与热点问题评述》、《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程序规定》的专题讲座,使律师、中心工作人员在全面学习新刑诉法基本内容的基础上,重点掌握法律援助实践中应注意的问题。部门联动,确保沟通到位。积极加强与公安、法院、检察院的沟通协调,通过主动对接、主动上门联系与公检法等部门就刑事法律援助工作联系机制、信息交换、工作协作等进行交流沟通;在两级法院、检察院设立法律援助联络员,专门负责法律援助手续的转交工作;积极落实旁听、回访制度,结合办案法官、检察官对援助律师履行法律援助义务进行有效监督,对律师在承办案件过程中各项工作准备和开庭情况进行评价打分。

三是关注民生,切实促进法律援助工作扎实有效开展。按照全域济源的要求,进一步降低门槛,实行全市城乡统一的经济困难标准,即最低工资标准,全面放开案件受理范围;持续加大对社会弱势群体的法律援助力度,特别是做好对农民工、下岗失业人员、残疾人、留守儿童、老年人、妇女等群体的维权工作;继续深化法律援助便民服务活动,持续开展法律援助便民服务示范窗口建设活动,加强全市18个受理点建设,并对全市550余个村居法律援助联络员进行业务培训,真正实现了法律援助全联络员工作覆盖;加强“12348”法律咨询电话24小时不间断值班制度,规范服务用语,改善服务态度,保证服务时间,提升服务质量,使之社会影响力大幅提升;印制1000张法律援助宣传标识,600张法律援助提示牌,覆盖全市所有的村居、社区,进一步提升法律援助的社会知晓率;及时开展对已办结法律援助案件的回访,采取电话回访的方式重点了解当事人对法律援助工作满意程度和意见建议,有力地推动了法律援助行业政风行风建设。

四是突出重点,进一步提升法律援助保障水平和服务能力。深化法律援助舆情分析和信息报送工作。进一步健全完善舆情分析工作机制,拓展和畅通舆情信息收集渠道,结合党和政府工作中心以及困难群众权益维护实际,提高舆情分析工作的准确性和时效性。全年共报送12篇舆情分析,有3篇被省厅采纳,多次受到省厅的表扬。围绕法律援助各项工作,在省级以上载体发表信息15篇,被司法部简报采用1篇。积极开展法律援助优秀案例评选工作。为持续提升法律援助案件办理质量,展示我市法律援助工作的优秀成果,积极参加上报法律援助精品案件。其中,韩某故意伤害案荣获“河南省第九届法律援助十大精品案件”。深入推进涉军法律援助工作。与人武部政工科结合,设立了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站,于7月份对工作站人员和全市军人军属工作法律援助联络员进行了一次业务培训,开辟军人军属法律援助绿色通道,方便军人军属维权。全面开展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持续开展“法律援助与农民工同行”专项活动,加大对农民工的法律援助宣传力度,积极引导农民工通过法律援助、劳动仲裁、诉讼、调解等法律途径依法维权;进一步降低农民工申请法律援助门槛,简化受理程序,缩短受理审查时限,对农民工案件优先受理、优先办理,切实维护农民工在讨要被拖欠工资、请求人身损害赔偿、劳动权益保障、子女上学等方面的合法权益,努力为农民工营造一个和谐的发展环境。

三、以身作则,不断加强党风廉政建设。

以队伍建设促廉政建设。围绕“法律援助为民服务创先争优”活动等,开展了廉政文化进中心、全国青少年维权岗创建、便民窗口创建、省级优秀法律援助中心复查工作、“学雷锋、树新风”、法律援助志愿者主题活动等一系列活动。全年共开展13次法律援助志愿者活动,并通过创建等形式,把法律援助队伍打造成了一个优秀团队,把法律援助工作打造成了我市的一个亮丽名片。廉洁自律,以身作则抓廉政建设。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关于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的重要指示精神,牢牢把握自己的思想道德和纪律防线,正确行使手中的权力,严格遵守廉洁从政的纪律和制度要求,坚持原则,明辨是非,依法办事,弘扬正气。堂堂正正做人,清清白白从政,一切按规定、按程序办事。坚持言教与身教有机结合,用自己的行动来创造一个和睦相处、心齐气顺的小环境,充分发挥法律援助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作用,努力为群众多办实事、多办好事。

20xx年,法律援助工作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还有很多不足。在今后工作中,我们将全面贯彻党的xx届五中全会提出的“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新要求,主动作为,恪尽职守,努力开创我市法律援助工作新局面,为建设文明和谐新济源做出更大的贡献!

法律援助中心案例分析【第九篇】

20xx年已接近尾声,下半年即将到来。为总结经验,为下一步工作提供参考和依据,特对上半年法律援助工作加以审视和小结,并对下年工作作出安排和布置,形成如下书面汇报材料。

今年上半年,亳州市法律援助中心及所辖涡阳、蒙城、利辛、谯城法律援助中心在市司法局的正确领导下,在省法律援助中心的业务指导下,经过全市法律援助工作人员的共同努力,以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保障司法公正为工作重心,坚持扶贫济困,服务社会弱势群体的根本宗旨,认真履行工作职责,积极开展法律援助工作,拓展思路,强化服务,树立了良好的对外形象,受到领导和人民群众的广泛好评,做出了较大的工作成绩。具体来说,我们重点抓好了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1、加大宣传力度,树立法律援助为人民的良好形象。

上半年我们积极与市广播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媒体联系,加大了法律援助工作的宣传力度。我们和市广播电台联合开办的“法律在线”节目,每周两期,市法律援助中心、市直各律师事务所、市公证处安排执业律师、公证员轮流上线,现场解答群众的电话法律咨询。据不完全统计,上半年解答法律咨询385人次,得到群众的较高评价。我们和市电视台联合开展了“法律援助在行动”大型公益活动。活动从五月中旬起,每逢周六、周日,亳州市法律援助中心都指派市直律师事务所轮流设置展台,指定律师在市区的主要街道、大型超市门前以及乡镇集市开展义务咨询活动。截至六月底,该活动已开展10余场次,当场受理案件26件,现场接待群众咨询一千一百多人次,受到了群众的热烈欢迎。亳州市电视台的全程采访报道,也进一步扩大了这次活动的影响力。此外,我们还开展了送法下乡活动,在农村集市设置法律咨询台,向过往群众散发宣传资料。在残疾人维权日活动中,市法律援助中心也指派律师参与帮助残疾人维权,发放法律宣传单。报社、电视台等媒体还多次对法律援助工作进行了专题采访和报道,收到了较好的社会效果,树立了法律援助机构良好的对外形象。

2、深入开展调研活动,为科学决策提供了事实依据。

上半年我们重点进行了两项较大规模的社会调研活动:一是就如何降低法律援助门槛、扩大法律援助范围进行深入调研;二是就农村法律援助工作展开专题调研。三是就法律援助机构如何与政法各部门协调配合问题展开调研。三项调研历时近三个月,我们通过向妇联、残联、共青团、工会等相关单位征求意见,向受援群众回访征询,向社会公民发放征询意见表及随机了解情况等多种方式方法,尽量扩大调研覆盖面,拓展调研范围,及时、准确、全面地向省法援中心提供了书面调研报告,为上级了解基层实情和社会民众的呼声,从而作出科学决策提供了比较扎实的事实基础。

3、市区“12348”法律服务专线电话,把优质、高效、便捷的法律服务送入千家万户。

我市的“12348”法律服务专线电话是名副其实的热线电话,每天都有不少电话打进来,法律援助工作人员都进行了耐心细致的解答和认真的'记录,该电话还和“市长热线”互动,帮助群众解决身边的法律问题,社会群众对此表示普遍欢迎。这不仅树立了市法援中心,也树立了市司法局很好的社会形象。现如今,我市人民群众特别是社会弱势群体遇到法律困难首先想到的就是拨打“12348”法律服务热线电话,或者上门咨询,继而申请法律援助。甚至远在千里之外打工的我市群众也经常打电话来询问相关法律问题,周边县市及河南、山东、江苏、广东等地也有电话打过来。市直部门,特别是公检法单位,经常推荐群众求助于市法律援助中心,市法律援助中心已挑起了扶贫济困的大旗。

4、加强业务培训和考试工作,提高法律援助工作人员的综合素质和执业水平。

上半年我们结合年度注册,对法律援助机构的执业律师进行了培训,邀请法律专家、学者来亳讲授法律知识,使法律援助执业律师享受到了一顿精美的“法制大餐”,丰富了法律知识,开阔了眼界。年度注册前又进行了法律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知识测试,并采取严格的闭卷考试,考试成绩略高于社会执业律师。通过培训和考试,法律援助机构执业律师的理论水平和业务知识得到了强化和提高,为开展法律援助工作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5、强化法律援助办案质量,办案人员责任心普遍增强。

以前有极个别律师和法律服务工作者在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时存在着敷衍塞责、责任心不强的情况,上半年我市加强了思想教育和制度建设,让大家认识到从事法律援助工作的光荣感和使命感。并从制度上、程序上加以强化,实行登记备案制度和投诉处罚制度,使案件特别是指派社会律师承办的案案件办理质量有所提高,办案人员责任心普遍增强,案件胜诉率稳步提高,群众满意度不断上升,促进了法律援助事业在我市健康有序深入开展。

6、积极开展法律援助,切实维护贫弱者的合法权益。

上半年我市法律援助机构共办理各类案件336件,其中刑事案件91件,民事案件231件,行政案件14件,总受援人数409人。大部分案件由法律援助中心的律师办理,社会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也办理了部分案件。上半年全市共解答法律咨询3134人次,其中来电20xx人次,来访1045人次,“12348”法律服务热线承担了绝大部分的电话法律咨询,群众咨询反映的问题主要涉及工伤事故赔偿、债务纠纷、医疗纠纷、合同纠纷、承包地纠纷,伤害赔偿纠纷、婚姻家庭纠纷等方面,对刑事案件的程序、时限也有一些涉及。

下半年打算从以下几个方面进一步抓好法律援助工作。

1、继续做好“12348”法律专线电话的解答咨询工作,为人民群众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

2、改善办公条件和环境,购置一些现代化的办公用品,加强基础设施和软硬件建设。

3、规范、健全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强化法律援助工作人员的责任意识。

4、积极争取财政拨款,协调各方面社会捐款,多方筹集法律援助经费。

5、强化外引内联,整合全市法律援助资源,拓宽法律援助范围和渠道,降低法律援助门槛。

6、参观学习外地先进经验,提高法律服务水平和能力。组织人员到外地参观学习,开阔眼界,引进先进经验,提高业务水平。

总之,下半年我们将发扬成绩,总结经验,积极履行法律援助职责,促使我市法律援助工作向纵深层次发展,把法律援助这一树立政府形象的德政工程、民心工程不断做大做强,让越来越多的社会弱势群体享受到法制阳光的温暖。

法律援助中心案例分析【第十篇】

20xx年xx县法律援助中心在省法律援助中心、市法律援助中心的指导下,在xx县司法局的领导下,充分发挥法律援助的职能作用,为促进保障社会贫弱群体的合法权益,构建和谐社会,做出了应有的贡献。

1、做好机构建设工作,法律援助网络体系健全。

在县局党委有力地领导下,上半年依托各乡镇司法所,成立了法律援助工作站,共17个乡镇法律援助工作站,明确法律援助工作部站长及成员并建立援助工作站工作人员档案。在我县已基本形成了覆盖人县的法律援助工作网络。

2、队伍建设。

在20xx年夏天县局对各乡镇法律援助工作站人员、律师、局机关干部为期一天法律援助业务培训。中心人员除了参加每星期一上午司法局组织政治学习,我们还结合每一次咨询案例、及每一次代理案件,讨论学习办案业务。局领导支持本人参加上半年律师业务培训及农民工维权培训班的学习,局领导安排一名临时工作人员参加法律援助中心工作,增加法律援助中心人员力量。

二、办公环境及条件得到改善。

在局领导关心下,分配给法律援助中心一辆摩托车,为法律援助中心管理、服务于案件援助人员提供了物质保障。在局领导的争取下我县于去年年底获得8万元案件专项经费,援助人员及时得到办案补贴,有了物质保障。

三、健全制度,加强规范化建设。

在司法部、民政部等九部局《关于贯彻落实〈法律援助条例〉切实解决困难群众打官司难问题的意见》下发后,省厅与其它有关单位制定各项工作衔接制度,我县法律援助中心,结合本县实际情况,制定了接待登记制度、首问首办责任制度、一次性告知制度、xx县法律援助中心便民十条、绿色通道制度、法律援助案件监督管理制度、档案管理制度、均已上墙公示,同时申请援助应备材料、受援人享有的权利、法律援助人员义务均上墙公示。这样保障了受援人对法律援助案件监督的权利。xx县法律援助中心已基本健全咨询接待、申请、受理、审查、指派、案件检查等业务制度。从九月中旬开始。我们中心试行法律援助案件质量及补贴数额、评估方法等经经验总结出来后报局领导审查决定。

四、抓好法律援助案件数量及质量(受理95件、咨询150件、止于10月31日)。

搞好各项援助制度的落实,能够保障援助案件质量。法律援助工作最终组织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质量和数量最终看社会效果。为构建和谐社会的做出一定的贡献。

五、工作计划。

(一)继续加强法律援助网络建设,规范乡镇司法所设立法律援助工作站,现有的法律援助工作站,完善其队伍制度建设。

(二)继续完善县中心工作规章。

(三)增加办案数量的同时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

(五)保证法律援助办案专款,合法、高效使用。

(六)加强法律援助工作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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