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检干部谈心谈话实施办法
纪检干部谈心谈话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纪检监察干部队伍建设重要讲话和指示批示精神,健全完善纪检干部监督制度机制,进一步加强纪检干部日常教育监督管理,推进谈心谈话制度化规范化常态化,根据《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等党内法规,以及集团公司《关于加强新时代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工作的实施意见》《集团公司纪检监察干部谈心谈话实施办法》,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谈心谈话制度是党的组织生活重要形式,是对干部深入了解、科学评价、准确使用的重要手段,也是关心关爱干部的重要载体,更是开展思想政治教育和强化干部监督管理工作的重要方式。本办法中的谈心谈话是指与纪检干部的一般性沟通交流谈话(不包括根据反映问题线索开展的各类谈话),适用于××各级纪检干部(包括借调、借用干部)。
第三条谈心谈话遵循的原则:
(一)坚持政治引领、思想淬炼。落实政治要求、注重政治效果,从政治上看、从政治上谈,教育引导纪检干部坚定拥护“两个确立”、坚决做到“两个维护”,始终忠诚于党、忠诚于人民、忠诚于纪检事业。
(二)坚持严肃诚恳、实事求是。以严正诚恳态度、从客观事实出发,杜绝歪曲敷衍和主观武断,避免捕风捉影和添枝加叶,注重把握分寸、采取恰当方式,确保触及思想和灵魂、增进团结和统一。
(三)坚持抓早抓小、防微杜渐。落实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方针,掌握干部的思想动态和作风表现,及早发现、提醒警示并督促纠正苗头性、倾向性、潜在性问题,做到经常性咬耳扯袖、红脸出汗,保持正确政治方向、工作导向和作风形象。
(四)坚持严管厚爱结合、激励约束并重。注重激励式谈心、建设性谈话,既保持严的基调,又体现信任关怀,统筹纠正思想、工作、作风上的偏差,兼顾解决情绪、生活、家庭上的困难,引导激励干部集中精力、担当作为、健康成长。
第四条谈心谈话按照分级负责的方式组织实施,必要时可交叉或延伸。××本级纪检机构一般按以下层级开展:
(一)纪委书记与纪委副书记(纪委办公室主任)、二级单位纪委书记(纪工委书记、直属机关纪委书记、派驻纪检组组长,以下简称纪委书记)谈心谈话,也可委托纪委副书记(纪委办公室主任)、纪委办公室副主任(纪检中心主任)与二级单位纪委书记谈心谈话。
(二)纪委办公室主任与副主任(纪检中心主任)谈心谈话;副主任与分管科室负责人(含办案基地)谈心谈话;纪检中心主任与副主任、科室负责人谈心谈话。
(三)纪委办公室、纪检中心、办案基地各科负责人与本科室全体干部(含借调、借用人员)谈心谈话。二级单位纪委、纪工委、直属机关纪委、派驻纪检组参照××本级纪检机构谈心谈话层级,分层分级开展经常性、常态化、全覆盖谈心谈话。
第五条谈心谈话按照不同类别主要包括以下方面内容:
(一)开展同志式的日常交心谈话。在日常工作中经常性、常态化开展谈心谈话,既交流思想又听取建议,全面掌握干部思想、学习、工作、生活、社交等情况;不定期开展抽查式谈心谈话,动态了解干部工作思路,及时解疑释惑。
(二)开展纾解式的关爱激励谈话。在干部参加监督检查、审查调查、巡视巡察等专项工作后,及时谈心谈话,引导总结回顾、改进提升,帮助调节情绪、减压释压;及时了解掌握干部工作生活中的矛盾、困难、情绪,给予思想引导和心理疏导,并在政策条件许可范围内尽力协调解决。
(三)开展预防式的提醒帮助谈话。在重要节日、职务调整、承担重要任务前等关键节点,提醒干部讲规矩、守纪律、强作风、树形象;发现干部不在状态、消极懈怠或干部个人及家庭成员有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时,及时提醒干部头脑清醒、防微杜渐。
第六条谈心谈话每半年至少开展1次,可采取“一对一”、面对面的方式,也可采取集体座谈、上门访谈、电话叙谈、视频面谈等方式进行,干部个人有情况需要向组织汇报或交流的可主动申请谈心谈话。
第七条谈心谈话前,谈话人要根据掌握的情况,围绕谈心谈话内容做好准备工作,提前向被谈话人说明谈话目的意义,帮助打消思想顾虑。谈话中要突出政治性、思想性、针对性,既体现组织的关心爱护,又解决干部的思想问题。
第八条谈心谈话过程中,如被谈话人反映其他纪检干部存在苗头性、倾向性、潜在性问题的,谈话人应在谈心谈话结束后及时向有关领导或干部监督机构报告。
第九条谈心谈话过程中,被谈话人主动反映本人或者其他党员干部涉嫌违规违纪违法问题的,谈话人应当讲清组织政策,引导其向信访线索管理机构反映问题,同时做好相关记录。谈心谈话结束后,谈话人应当及时与信访线索管理机构沟通情况,遇重要或突发异常情况及时报告。
第十条谈心谈话要注重跟踪问效,强化结果运用,重在解决问题,不能为谈而谈、一谈了之。对谈心谈话情况及收集的问题诉求和意见建议要真实记录,及时梳理分析,对共性、普遍性问题通过建章立制予以规范。
第十一条谈话人要对涉及个人隐私等内容严格保密,如因泄密造成不良后果的,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
第十二条被谈话人要敞开心扉、诚实坦荡,如实说明有关情况,对谈话中指出的问题和不足,要正确对待、虚心接受,及时改进落实。
第十三条在谈心谈话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谈话人填写《纪检干部谈心谈话情况记录表》并签字后,报纪检干部监督机构(岗位)备案。
第十四条纪检干部监督机构(岗位)应当及时更新完善谈心谈话工作台账、留存备查;督促谈话人及时开展谈心谈话,实现谈心谈话每半年全覆盖;定期汇总谈心谈话情况并形成报告,针对谈心谈话发现的问题提出相应措施和建议。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纪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