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纠纷管辖权异议申请书【精编1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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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纠纷管辖权异议申请书【第一篇】
申请人:张来,男,1974年2月1日生,汉族,住xx市石景山某地,电话:xxxxxx。
被申请人:罗海燕,女,1987年1月5日生,汉族,住xx市朝阳区某地,电话:xxxxxx。
贵院受理的20xx年朝民初字xxxx号离婚纠纷一案被告(即申请人张来)的户籍所在地为重庆市开县某镇某村某组某号,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20xx年1月25日结婚后,20xx年4月1日才到xx市朝阳区某乡某村,在该地连续居住时间不满一年,现又搬至xx市石景山某村某号居住,申请人在xx并没有经常居住地,因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本案应由被告即申请人张来的户籍所在地的法院管辖。据此,特提出管辖异议,请求将本案移送重庆市某人民法院审理,依法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公正。
此致
xx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离婚纠纷管辖权异议申请书【第二篇】
请求事项:将该案移送至滁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
事实与理由:
刘__与申请人劳动合同纠纷一案(合劳仲案字20__第522号),业经合肥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在答辩与举证期间,经申请人查证,20__年4月底刘__已与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20__年5月初刘__与滁州____劳务有限公司之间建立劳动关系,滁州____劳务有限公司将刘__派遣至申请人处工作。无论申请人作为用人单位,还是作为用工单位,刘__一直在安徽____电气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滁州)上班,申请人从未将其派遣至合肥分公司工作(合肥分公司办公地为高档写字楼,均为业务营销人员,也无刘__所述工作岗位)。申请人所在地与劳动合同履行地均为滁州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一条,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因此,合肥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本案无管辖权,本案应当由滁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请贵委予以审查,依法移送。
此致
合肥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安徽____电气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____年__月__日。
离婚纠纷管辖权异议申请书【第三篇】
住址:深圳市福田保税区金花路振和大厦西楼一层。
联系方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曹某,女,20岁、汉族,益阳市人。
住址:益阳市金花坪1号。
上诉人因曹霞诉我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20xx)资民二初字第51-2号民事裁定,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一、撤销资阳区人民法院(20xx)资民二初字第51-2号民事裁定书,驳回被上诉人的起诉。
二、上诉费及其他诉讼费用等由被上诉人曹霞承担。
上诉理由:
资阳区人民法院以被上诉人曹霞具备诉讼主体资格,且合同履行地应为益阳市资阳区为由裁定驳回上诉人的管辖权异议,是完全错误的!资阳区人民法院偏听偏信,完全不顾证据的是否真实、充分,完全不顾案件的客观事实,完全不顾仲裁协议的存在,其裁定明显违背了我国合同法、民事诉讼法、仲裁法等相关法律规定,且,程序也存在明显的问题!
具体事实、理由及法律依据如下:
一、因原债权人佛山市蓝箭电子有限公司未履行通知义务,故,该《债权转让协议》对我司没有约束力,被上诉人曹霞非买卖合同纠纷的当事人或第三人,无诉讼主体资格,一审法院应驳回其起诉。
所谓“当事人适格”,也称为正当当事人或者合格的当事人,是指对于特定的诉讼可以自己的名义成为当事人的资格。判断当事人适格与否的标准是看当事人是否是所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即本案诉讼标的)的主体,而原审原告曹霞与买卖合同纠纷没有任何利害关系,我司与曹霞也没有任何业务往来,她根本就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条之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由此规定可知:合同成立后,债权人应及时地(合理期限)将债权转让的事实用合适的方式通知债务人,债务人须接到债权转让的通知且知道了通知的内容,此时,转让合同开始生效。因为债权转让涉及到债务人的实体权利,在没有履行法定的书面通知义务的情况下,该转让协议对债务人没有任何效力。
资阳区人民法院在送达驳回我司管辖权异议的民事裁定书时,才送达了《国内特快专递邮件详情单》和《投递结果清单》的复印件,这就是证明佛山市蓝箭电子有限公司已经履行债权转让通知义务的所有证据。仔细审查上两份所谓的证据,从中根本无法看出上诉人已经签收该邮件,首先,在收件人签名栏中没有我司员工的签字;其次,投递结果显示是肖红代收,而我司根本没有肖红这个人(我司已提供了劳动局打印的社保费交纳清单,该清单显示我司没有此人。其实,证明肖红是我司员工是原审原告的责任);最后,上述两个证据本身都无任何证明效力,也没有加盖具有证明效力的单位公章,不具备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故,上述证据不能证明佛山市蓝箭电子有限公司已经履行通知义务,其与原审原告的债权转让协议对我司没有任何效力,资阳区人民法院应依法驳回原审原告无理无据的起诉。
二、资阳区人民法院以原合同双方未约定合同履行地,合同履行地应为益阳市资阳区为由裁定驳回上诉人的管辖权异议,是完全错误的,因为双方明确约定了合同的履行地是深圳市福田保税区。
20xx年11月29日,上诉人与佛山市蓝箭电子有限公司(即与本案原告曹霞签订债权转让协议的债权人)经过充分协商,在平等自愿的前提下签订了《采购协议》,该协议第2。7条(见第一页)明确约定了交货地点:甲方(即上诉人)订单上指定地点。上诉人与佛山市蓝箭电子有限公司在合同履行中所发订单上都明确约定了交货地为:深圳市福田保税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生诉讼法》第24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双方在《采购协议》、采购订单中明确约定了合同的履行地、交货地是深圳市福田保税区。无论是合同履行地还是被告住所地都在深圳,而不是益阳!
最高人民法院1996年9月12日发布的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确定经济纠纷案件管辖中如何确定购销合同履行地问题的规定》中明确规定: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当事人在合同中未明确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中约定的货物到达地、到站地、验收地、安装调试地等,均不应视为合同履行地(该司法解释还明确规定:在本解释之前发布的规定与本解释不一致的地方,一律以本解释为准)。该规定更明确了双方约定的合同履行地是深圳市,原审法院无权管辖。
另外,我司是与佛山市蓝箭电子有限公司发生买卖合同关系,即便是债权转让成立并生效,但是,债务人对原债权人的抗辩权并未丧失,双方原来的约定仍然有效!原债权人把债权转让给湖南资阳的曹霞,那么就由资阳的法院管辖,如果把债权转让给香港、中国台湾、美国、伊拉克的自然人或公司等,那么,上述国家或地方的法院就拥有管辖权了吗?这显然违背了我国的法律规定和司法宗旨,也不符合情理!
三、买卖合同双方签订的《采购协议》中有明确的仲裁协议,约定了买卖合同中发生的一切争议均由深圳仲裁委员会裁决,协议明确排除了法院的管辖权,而原审法院竟仍认为其有权管辖,实在令人无法理解,此等明显的司法错误实在少见!
20xx年11月29日,上诉人与佛山市蓝箭电子有限公司(即与本案原告曹霞签订债权转让协议的债权人)签订的《采购协议》中包含有仲裁条款、品质合约、售后服务协议、采购订单样本等。该《采购协议》第9·1条明确约定:“有关此协议的争议应通过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如果通过协商不能达成一致,双方同意由深圳仲裁委员会依其仲裁程序、规则进行仲裁。该仲裁决定是终局的,对双方具有同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这说明上诉人与佛山市蓝箭电子有限公司的买卖合同纠纷应由深圳仲裁委员会管辖。
因为买卖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签订的仲裁条款,明确排除了法院的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26条明确规定:“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时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由此可见,买卖合同的双方自愿选择解决争议的方式为仲裁,该约定真实、明确、合法,当属有效!所以,该案不应由法院管辖,原审法院应当依法驳回原审原告的起诉。
四、原审法院在司法程序上存在诸多问题,有些属于明显的程序违法,显示公平,具体如下:
第一、原审法院连法定的15天答辩期都不给,这属于明显地程序违法!上诉人在20xx年1月24日收到原审法院邮寄送达的开庭传票,而开庭日期确定开庭日期却定在2月7日(我司相关负责人于20xx年1月24日才收到法律文书,从1月25日算起到2月7日开庭才14天),为何定的如此仓促?实在令人费解!
第二、在上诉人一再要求下,原审法院至今未向上诉人送达原审原告提交的相关证据的复印件,而原审法院的办案人员从湖南赶到深圳,冻结了上诉人的银行帐号和帐号内的所有资金,他们在深圳至少停留三天以上,在明确知道上诉人详细地址的情况下却不向上诉人依法送达相关的法律文书及证据复印件,也不履行告知义务,实在不妥!也严重影响了上诉人正常业务的开展,也影响了上诉人的声誉!
第四、本案涉案金额较大(46。00万元),又是历时两年多的买卖合同纠纷,其中牵涉管辖权、货款金额的核对、质量认证和鉴定、数量、交货期限等多方面的问题,还牵涉债权转让等复杂的法律关系,一审法院却选择适用简易程序,这显然是不合适的!
请贵院考虑上诉人正当合理的请求,依法撤销资阳区人民法院(20xx)资民二初字第51-2号民事裁定书,驳回被上诉人的起诉,以彰显法律之公正,以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
特此向贵院提出上诉,请予慎重考虑!
此致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x年x月xx日。
离婚纠纷管辖权异议申请书【第四篇】
申请人:张xx,女,20xx年1月10日出生,汉族,xx省xx县人,现住北京市海淀区xx村x区x号楼。
李xx诉申请人离婚纠纷一案,贵院已受理并向申请人送达了编号为(20xx)x民一初字第1019号《应诉通知书》,申请人认为,贵院对此案没有管辖权,特此提出异议。
请求事项:裁定将本案移送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
事实与理由:申请人与李xx于20xx年5月开始共同生活,于20xx年举家搬迁到北京市工作、生活,至今申请人和李xx离开xx省xx县已6年有余。申请人与李xx从20xx年10月入住自购的位于北京市海淀区xx村x区x号楼,至今亦已近xx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9条:“公民离开住所地最后连续一年以上的地方,为经常居住地”的规定,可以确定:北京市海淀区是申请人的经常居住地。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规定:“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据此,李xx作为原告起诉与申请人离婚,应向申请人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而申请人的经常居住地是北京市海淀区,并非xx省xx县。因此,贵院受理李xx对申请人提起的离婚诉讼,于法无据。
综上所述,李xx诉申请人离婚纠纷一案贵院没有管辖权,请求贵院依法将本案移送申请人经常居住地的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
此致
xx省xx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张xx。
离婚纠纷管辖权异议申请书【第五篇】
申请人:张三,女,20xx年1月10日出生,汉族,xx省xx县人,现住北京市海淀区xx村x区x号楼。
李四诉申请人离婚纠纷一案,贵院已受理并向申请人送达了编号为(20xx)x民一初字第1019号《应诉通知书》,申请人认为,贵院对此案没有管辖权,特此提出异议。
请求事项:裁定将本案移送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
事实与理由:申请人与李四于20xx年5月开始共同生活,于20xx年举家搬迁到北京市工作、生活,至今申请人和李四离开xx省xx县已6年有余。申请人与李四从20xx年10月入住自购的位于北京市海淀区xx村x区x号楼,至今亦已近三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9条:“公民离开住所地最后连续一年以上的地方,为经常居住地”的规定,可以确定:北京市海淀区是申请人的经常居住地。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规定:“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据此,李四作为原告起诉与申请人离婚,应向申请人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而申请人的经常居住地是北京市海淀区,并非xx省xx县。因此,贵院受理李四对申请人提起的离婚诉讼,于法无据。
综上所述,李四诉申请人离婚纠纷一案贵院没有管辖权,请求贵院依法将本案移送申请人经常居住地的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
此致
xx省xx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张三。
离婚纠纷管辖权异议申请书【第六篇】
上诉请求:
1。撤销(200*)闵民一(民)初字第n号民事裁定书;。
2。将本案移交给有管辖权的浦东新区法院审理。
事实和理由:
原审法院认为上诉人的住所地在xx市某路某弄某号某室,但该房屋是由上诉人母亲所有并居住,上诉人只是户籍在该处。
上诉人因为工作关系承租xx市某路某弄某号某室,而且已经连续居住满一年。
上诉人的母亲帮上诉人抚养其幼女,所以上诉人经常回家探望母亲和女儿,并不实际居住在闵行区。
根据法律规定,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应该由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住所地和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现上诉人的经常居住地在浦东新区,上诉人要求法院支持上诉人的诉请,撤销(200*)闵民一(民)初字第n号民事裁定书,将本案移送至有管辖权的浦东新区法院。
此致
xx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具状人:张xx。
xxxx年x月xx日。
离婚纠纷管辖权异议申请书【第七篇】
申请人因孙某某诉其离婚纠纷一案,向贵院提出管辖异议。
将本案移送xx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
申请人与孙某在19xx年上半年经人介绍认识,19xx年12月6日在xx市朝阳区人民政府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结婚后一直居住在xx市朝阳区朝阳路xx财经中心某号楼某单元某某室,且双方户口所在地均为xx市朝阳区,申请人并未在海淀区居住满一年,孙某起诉时的租赁合同显系伪造。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38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根据上述事实和法律规定,特此请求贵院将本案依法移送xx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请贵院就此依法做出公正裁定。
此致
敬礼!
xx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x年x月x日。
离婚纠纷管辖权异议申请书【第八篇】
申请人:张来,男,1974年2月1日生,汉族,住北京市石景山某地,电话:xxxxxx。
被申请人:罗海燕,女,1987年1月5日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某地,电话:xxxxxx。
贵院受理的20xx年朝民初字xxxx号离婚纠纷一案被告(即申请人张来)的户籍所在地为重庆市开县某镇某村某组某号,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20xx年1月25日结婚后,20xx年4月1日才到北京市朝阳区某乡某村,在该地连续居住时间不满一年,现又搬至北京市石景山某村某号居住,申请人在北京并没有经常居住地,因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本案应由被告即申请人张来的户籍所在地的法院管辖。据此,特提出管辖异议,请求将本案移送重庆市某人民法院审理,依法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公正。
申请人:xxx
xxxx年xx月xx日
离婚纠纷管辖权异议申请书【第九篇】
申请人:张三,女,1972年1月10日出生,汉族,xx省xx县人,现住xx市海淀区xx村x区x号楼。
李四诉申请人离婚纠纷一案,贵院已受理并向申请人送达了编号为(20xx)x民一初字第1019号《应诉通知书》,申请人认为,贵院对此案没有管辖权,特此提出异议。
裁定将本案移送xx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
申请人与李四于1998年5月开始共同生活,于1999年举家搬迁到xx市工作、生活,至今申请人和李四离开xx省xx县已6年有余。申请人与李四从20xx年10月入住自购的位于xx市海淀区xx村x区x号楼,至今亦已近三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9条:“公民离开住所地最后连续一年以上的地方,为经常居住地”的规定,可以确定:xx市海淀区是申请人的经常居住地。
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规定:“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据此,李四作为原告起诉与申请人离婚,应向申请人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而申请人的经常居住地是xx市海淀区,并非xx省xx县。因此,贵院受理李四对申请人提起的离婚诉讼,于法无据。
综上所述,李四诉申请人离婚纠纷一案贵院没有管辖权,请求贵院依法将本案移送申请人经常居住地的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
此致
xx省xx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张三。
二零xx年七月三十日。
离婚纠纷管辖权异议申请书【第十篇】
地址:__市__区_街_路__号,法定代表人:姚__,该公司总经理。
异议请求:
事实与理由:
根据申请人与__盛冠塑料制品有限公司签订的《模具加工制作合同》第9条的约定,“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应共同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双方同意由甲方当地仲裁委员会仲裁,事后又未达成书面协议的可向甲方当地法院起诉。
”这应该属于约定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18条的规定“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者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
综上,申请人认为,__盛冠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与申请人之间约定管辖不明,仲裁协议,__盛冠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无权向贵委申请仲裁。
此致
__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______密模具有限公司。
特别授权代理人:
20__年9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