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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保全裁定申请书范例通用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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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保全裁定申请书范文【第一篇】

代理机构名称:_________________。

外国申请人的国内接收人:_________________。

国内接收人地址: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

商标申请声明:_________________集体商标。

证明商标。

以三维标志申请商标注册以颜色组合申请商标注册以声音标志申请商标注册。

两个以上申请人共同申请注册同一商标。

申请/展出日期:_________________

申请号:_________________。

申请人章戳(签字):_________________。

代理机构章戳:_________________。

代理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_。

申请执行保全裁定申请书范文【第二篇】

申请人:

法定代表人:

地址:

被申请人:

法定代表人:

地址:

申请事项:

1、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xx元或查封其相同价值的财产。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诉被申请人合同纠纷一案,已在贵院立案,为确保今后生效判决的顺利执行,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申请人特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申请人以自有财产为该保全申请提供担保,若申请有误给对方造成损失,申人请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此致

申请人:

二〇xx年月日。

报申请人可供保全的财产有:

1、中国银行支行帐号存款;

2、位于x区花园栋房;

3、轿车一辆(车牌号码):)。

申请执行保全裁定申请书范文【第三篇】

保全执行申请书(最新版)编制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核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批人:__________________编制单位:__________________编制时间:____年____月____日保全执行申请书1_____人民法院:

我单位与________因_____经济合同纠纷一案,你院正在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为保证判决的执行,特请你院采取_____保全措施。

担保事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申请人:_______(盖章)法定代表人:_____(签章)____年__月__日注:保全措施包括:中止合同履行、查封、扣押货物、变卖不易保存物并保存价款,责令被申请人提供担保或法律允许的其它方法。

保全执行申请书2申请人:刘某某,男,汉族,___年__月__日出生,住某市某区某镇_号。

被申请人:王某某,男,汉族,___年__月__日出生,住某市某区某小区四区_号楼_单元_号。

立即冻结被告银行存款人民币144000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相当于人民币144000元的其他财产。

事实及理由:

申请人已就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借款合同纠纷争议向贵院提起诉讼。为了防止被申请人在诉讼期间转移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等相关规定,特申请贵院对被申请人采取冻结其银行存款人民币144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当于人民币144000元财产的保全措施。被申请人房产(位于某市某区某某小区四区7号楼1单元601号,房产证号:___135600)。如因采取保全措施不当造成被申请人财产损失的,由申请人承担责任。

此致某市某区人民法院申请人:

法定代表人:

职务:董事长地址:

住址:

请求查封位于郑东新区商鼎路南、中州大道东号楼独单元层东号房屋。

事实和理由: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结案,并于20__年7月10日作出(2012)开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已于20__年10月25日发生法律效力。但被申请人至今仍未履行人民法院判决确定的债务,且多次逃避责任。申请人已申请贵院强制执行,并已经立案。

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和尽快实现债权,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逃避履行债务。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特申请贵院查封上述房产。

此致敬礼!申请人:20__年__月__日保全执行申请书4申请人:__,男,汉族,38岁,个体,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那日松北路9号街坊10号,身份证号。

请求贵院对已经查封的被执行人刘良的两处房产继续查封。

事实和理由申请人诉__和__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贵院已经作出(###)东法民初字第####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和###拒绝履行生效民事调解书,该案现在贵院强制执行过程中。在执行中,贵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的两处房产,即位于大桥路42号街坊奥运花园小区8号楼2单元504室(产权证号###)房产和位于伊煤路北35号街坊鼎裕佳园4号楼1单元4004号(合同编号###)房产。现贵院的查封两年期限即将届满,但该案件尚未执行完毕,为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现申请贵院对上述两套房产续行查封。

被申请人:_______,男,汉族,生于1955年11月15日,住_______通书村1组29号,公民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申请事项:

一、请求法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何洪书履行到期款元。

二、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支付延期履行利息直至赔偿金全部付清为止。

三、

事实事由:

申请人诉被申请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经贵院于2013年7月25日已审理完结,并下达了(2013)宜高民初字第486号民事调解书,在该调解书中双方约定由被申请人赔偿申请人各项损失元,扣除已赔偿的元,还需赔偿元,此款期限于2013年12月31日前给付元,调解生效后,被申请人何洪书却在调解后对本应承担的赔付责任至今拒不履行,对申请人的生活造成极大的影响,且申请人还等着此款进行后续治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法》第212条、第229条之规定,特请求贵院依法强令被申请人给付上述款项,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此致高县人民法院申请人:

二0__年元月十日。

申请执行保全裁定申请书范文【第四篇】

申请人:浙江中富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建新职务:总经理。

住所地:浙江省上虞市新河路2号。

委托代理人:高岳松本公司项目经理。

委托代理人:邹铸仁江西华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于20xx年11月5日,收到南昌中院(20xx)洪中执字第150-1号《执行裁定书》,不能接受该裁定书:解除被执行人江西易思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易思杰公司)位于南昌市高新区京东大道399号万年青科技园内的已完成结构封顶的在建厂房的查封的决定,依法提出异议,南昌中院在举行听证之后于11月7日制发(20xx)洪中执异字第27号《执行裁定书》(以下简称驳回裁定);驳回申请人异议,申请人不服,现提出复议申请,理由如下:

一、驳回裁定认定事实错误。

其一、申请人与被执行人易思杰公司所签执行和解《协议书》第一条约定:易思杰公司应于20xx年8月31号支付最后一笔40万元给申请人,而易思杰公司自己在听证会上当庭承认其最后一笔40万元是20xx年10月才支付到南昌中院帐户,可见易思杰公司已明显违约。为此,异议人于20xx年9月2日7日22日三次向南昌中院执行局送交恢复原判决强制执行申请书。现驳回裁定对易思杰公司明显违约的事实不予认定,所以该裁定存在认定事实错误。

其三、根据申请人与被执行人易思杰公司所签执行和解《协议书》第二条第1款约定:申请人有权要求易思杰公司按期支付上述款项,如未按期支付,按原判决内容执行。申请人在易思杰公司未按协议付款后不仅没有义务向其出具发票,而且有权要求恢复执行原判决的内容。申请人也按约行使了要求恢复原判决执行权利。所以,驳回裁定认定申请人未同时履行出具发票义务是错误的。

二、驳回裁定驳回异议的理由不能成立。

驳回裁定驳回申请人解除查封异议的理由是认定:“申请人履行没有与易思杰公司付款同时出具发票的义务”,不仅是无视双方执行和解协议对付款期限的明确约定,而且无视易思杰公司的最后一笔付款已明显逾期违约的事实,是强加于人的径行裁判,还具有以执代审之嫌。所以驳回申请人异议的理由不能成立。

综上,申请人认为:对被执行人的财产予以查封是《民诉法》为切实保障生效判决内容的实现和切实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的规定,申请人在易思杰公司没有按期偿付拖欠款项的情况下,当然不能同意解除对易思杰公司在建厂房的查封。对南昌中院解除查封提出异议于法有据,现南昌中院以不能成立的理由驳回申请人的异议,是明显偏向于易思杰公司,同时也是在放纵或助长不守诚信的逾期违约的行为,所以,申请人不能接受,现向贵院申请对驳回裁定予以复议,撤销南昌中院的错误裁定,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局。

异议人:

浙江中富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xx年11月25日。

法定代表人林xx,职务董事长。

法定代表人杨xx,电话xx。

申请人因不服新城区人民法院(2004)新法执字第xxx号终结执行的裁定。认为该裁定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请求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撤销该裁定。

一.本案作为执行依据的支付令已经生效。

1.债务人已非正常经营。新城法院送达支付令时,因债务人提供的公司地址虚假,按照其注册地址无法送达,从而证明其公司已经非正常经营。

2.债务人已着手逃避债务。从工商局调取的债务人新办公地点的《房屋租赁合同》中显示,该合同的出租人、承租人均为债务人陕西泛美施工程纤维有限公司的股东刘x、刘x,证明其公司股东为转移资金、逃避债务,一起串通进行虚假地址变更。

3.支付令已经依法送达债务人。审判员后来在债务人原公司注册办公地(泛美大厦)找见股东刘x,其拒收支付令后被留置送达;公司的副总经理刘x拒收支付令后也被留置送达。故本案支付令已经依法送达债务人事实清楚。

因此,债务人收到支付令后,既没有在15日内清偿债务,也没有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及公司变更情况,(2004)新民督字第xx号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应对其蔑视法律的不负责任行为承担法律后果,故支付令合法生效,执行局应认真予以执行。

二.债务人执行中称其名称变更不应影响本案的执行工作。

首先,债务人在收到人民法院送达的支付令后,没有在有效期内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其公司名称变更的事实。对此,债务人理应承担其行为给自身带来的法律责任。

其次,我公司诉前曾到陕西省工商局档案室调取债务人备案资料,内容显示债务人名称并未变更,仅将公司法定代表人刘x变更为刘x,公司地址由南关正街的泛美大厦变更为尚德路68号。所以我公司已经履行诉前注意义务,所以才确定到新城法院诉讼。

第三,债务人陕西xx工程xx有限公司名称虽然变更为陕西xx工程xx有限公司,但债务人主体没有变更,清偿债务的还款责任也未更改。且执行中债务人均表示同意还款,执行部门应依法裁定变更本案债务人的名称,这不仅没有损害债务人的实体权利,也符合高法《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73条的立法精神。现执行机构无视债务人予以还款的书面认可,仍简单、草率地决定终结本案执行,无异是增加当事人的诉累,有违人民法院及时、有效处理案件的司法原则。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变更和追加执行当事人的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二条明确规定:“除执行依据中指明的债务人外,可以对下列人申请执行,或者在已经开始的执行程序中,申请追加、变更下列人为被执行人:(四)债务人姓名或者名称变更的,变更姓名或者名称后的人。”因此,无论是在审判还是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名称的变更均不影响执行机构对债务人的执行。

尊敬的法官,本案债务人为达到逃避债务的目的,已采取欺骗手段将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为杨xx,经执行法官询问杨xx,其称自己是农民,从未参与债务人经营,也未接管债务人一文一纸,更不知道本案的情况。显然债务人是在蔑视法律有意阻碍人民法院执行。为了净化西安的投资环境,敬请贵院依法撤销新城区人民法院(2004)新法执字第xx号执行裁定,使债务人尽快履行付款义务。

此致

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

西安xx有限公司。

代理人李亚林。

复议人(被执行人):彭汉铭,男,1959年7月30日生,汉族,无职业,住柳州市柳邕路二区1号4栋1-4-1号。

申请执行人:任素华,女,1954年12月7日出生,汉族,物业,住柳州市柳江路北一巷18号。

被执行人(复议人之妻):林菁,女,1974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柳州市红阳路云岭区111号。

被执行人:覃少华,女,1951年2月20日出生,汉族,柳州市人,住柳州市灯台区水南路84号金桃园1栋1单元201室。

复议申请人(异议人)不服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2012)南执异字第14号执行裁定书特申请异议,请求中级法院依法撤销该裁定结论,支持复议申请人的异议成立,其具体的异议事实和理由如下:

位于柳州市柳邕路二区1号4栋1-4-1号的房产是复议人生活所必需最后一套亦是唯一一套居住房产,法院强制执行行为,剥夺了其合法居住权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六条之规定:“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

因此,恳请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审查复议的事实和理由,撤销原裁定结论,纠正执行法院的违法行为,以示公正。

此致

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保全裁定申请书范文【第五篇】

被申请人:___________。

申请请求:

一、对被申请人的_________进行查封或扣押。

事实与理由:

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被申请人__________与申请人_________发生______事故,造成申请人_________损坏、申请人受伤的________事故。为不使申请人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和使案件审结后能得到顺利执行,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贵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的_____________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申请人提供粤房地证字第________号权属粤人为_______房地座落的商品房一套为担保,房地座落_________市_________区_________镇________路_________栋的商品房一套,如申请有错误,申请人愿意依法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不当所遭受的损失。如果被申请人提供价值为_______元的财产作担保,本人同意解除对被申请人_______的查封或扣押。

此致

_________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申请执行保全裁定申请书范文【第六篇】

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委托诉讼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被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的解释》第五百四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_________________(不予执行的,写明:_________________)不予执行__________仲裁委员会(__________)__________号裁决。(驳回申请的,写明:_________________)驳回申请人提出不予执行的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__________审判员__________审判员__________。

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

申请执行保全裁定申请书范文【第七篇】

申请人:

被申请人:

请求事项:

一、请求法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的.________共价值_________元。

二、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支付_________直至________全部付清为止。

三、本案执行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诉被申请人____________一案,经贵院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已审理完结,并下达了(_______)_______民初字第_______号民事调解书(判决书),在该调解书(判决书)中双方约定由被申请人给付申请人各项费用共计_________元,此款期限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前给付________元,调解(判决)生效后,被申请人________却在之后对本应承担的赔付责任至今拒不履行,对申请人的生活造成极大的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法》第229条之规定,特请求贵院依法强令被申请人给付上述款项,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_______人民法院

申请人:_________

_____年___月____日

附:财产线索:

被申请人账户___________,有余款___________元。

申请执行保全裁定申请书范文【第八篇】

申请执行人袁清忠,男,1970年3月17日生,汉族,衡山县人,住衡山县开云镇交通村5组4号。

被执行人陈辉广,男,1968年8月5日生,汉族,衡东县人,住衡东县新塘镇广田村4组(异议人之夫)。

复议申请人(异议人)不服衡山县人民法院(2010年)山执异字第126号执行裁定特申请复议,请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撤销该裁定结论,支持复议申请人的异议成立,其具体的异议事实和理由如下:

一、(2009)山民二初字第13号民事判决并未将异议人列为被告且判决有支付申请执行人袁清忠货款的给付义务,异议人与被执行人陈辉广虽属夫妻关系,但属两个独立人格的自然人,陈辉广的经营行为属于个人负债并非家庭负债,异议人并非法律意义上的被执行人,并非裁定中所讲“可以追加异议人为被执行人,也可以不追加为被执行人。”可见执行法院具有极大的随意性。不能依法追加异议人为被执行人就不能拍卖复议人共有的房屋份额。

与被执行人选择了佳圣公司评估,第二次选择了兴隆公司评估,上述事实有审理记录证实。

三、

12月26日、27日,异议人通过传真形式发给了代理人的委托书和书面异议书,执行人员不予认可,请问有哪一条法律规定必须由委托人与受委托人当面在承办案件的法官面前签名才算合法有效呢?这是在变相限制或剥夺异议人行使权利,对于应当暂时中止的行为而没有依法中止并通知相关人员。

四、法院通知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双方选择的佳圣评估公司,这有监察人员在场见证;而实际上进行评估的却是易成公司;易成评字(2011)第0803号评估报告显示其估价作业期是2011年7月7日至8月8日,而法院的评估委托书是7月12日且不是当事人双方选择的佳圣公司,也就是说评估行为在先,委托书在后,法院的委托和易成评估公司的评估行为都没有合法依据,评估人员刘雪梅没有合法资质,其现场勘察没有法院工作人员和当事人到场监督,故评估报告程序违法且不具有合法性,因此不能采用。毕竟评估公司接受委托的是执行法院衡山县法院,而不是司法技术的管理机构衡阳市中院司法技术处。

认的其他方式通知当事人和已知的担保物本人、优先购买权人或其他优先权人于拍卖日到场;而执行法院未书面通知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优先购买权人门面的租赁人罗某和其他优先权人信用社派员到拍卖会场,故正旺拍卖公司的拍卖行为在程序和拍卖根据上不具有合法性。

综上所述,执行法院程序上的违法性必然导致执行结果实体上的违法性,将会损害异议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执行行为违反了《民事诉讼法》、《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拍卖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对外司法鉴定的若干规定》等相关规定,裁定所适用法律条款不当,恳请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审查复议的事实和理由,撤销原裁定结论,纠正执行法院的违法行为,以示公正!

此致!

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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