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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用仲裁程序及热选优秀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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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仲裁程序及【第一篇】

近年来,随着全球经济的快速发展,商业纠纷逐渐增多,对于这些纠纷的解决变得尤为重要。在很多国家,人们常常选择仲裁程序来解决纠纷,因为它具有高效、灵活和经济的特点。通过参与仲裁程序,我获得了一些宝贵的体会和经验。本文将就仲裁程序的准备工作、仲裁协议的签署、证据的提供、仲裁庭的听证和仲裁裁决效力等几个方面进行总结,旨在为读者提供一些建议和启示。

第一,准备工作是仲裁程序中至关重要的环节。在仲裁程序开始之前,双方应该充分了解仲裁程序的流程和要求,并且做好充分的准备。首先,仲裁方应该详细了解案件的情况,了解法律的适用和相关证据的来源。其次,仲裁方应该确保收集和整理好所有必要的文件和证据,以便在程序中使用。最后,仲裁方还应该了解仲裁协议中的约定和程序的时间表,以便能够按时履行义务。

第二,仲裁协议的签署是仲裁程序中的重要环节。仲裁协议是仲裁程序的基础,它规定了双方在争议解决中的选择和义务。在签署仲裁协议之前,双方应该充分了解协议的内容和条款,并确保自己的权益得到合理的保护。此外,仲裁协议应该明确约定仲裁机构的选定和程序的适用法律,以便在程序中能够得到专业和公正的处理。

第三,证据的提供是仲裁程序中的关键环节。证据在仲裁程序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它是判断案件的依据和裁决的根据。在提供证据之前,双方应该仔细审核和准备,并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同时,双方还应该了解仲裁机构对证据的要求和程序的规定,以便能够按照要求提供和辩护证据。

第四,仲裁庭的听证是仲裁程序中的关键环节。在仲裁庭的听证中,双方应该充分发挥自己的主张和辩护权利,向仲裁庭阐明自己的观点和证据。为了能够在听证中表现得更好,双方应该提前准备并且充分了解对方的主张和证据,以便能够做出有效的回应和辩护。此外,双方还应该尊重和听取仲裁庭的指导和决定,以便能够更好地参与仲裁程序。

第五,仲裁裁决效力是仲裁程序中的重要环节。仲裁裁决是仲裁程序的结果和决定,它具有终局性和强制执行的特点。一旦仲裁裁决生效,双方应该及时履行裁决,以免给自己和对方带来不必要的损失。如果一方不履行裁决,另一方可以通过法律手段来追索自己的权益。因此,在仲裁程序中,双方应该确保仲裁裁决的公正和合法,以便能够得到有效的解决。

总之,通过参与仲裁程序,我深刻体会到了仲裁程序的高效、灵活和经济的优势。在仲裁程序中,双方应注重准备工作,签署合理的仲裁协议,提供真实合法的证据,充分发挥自己的主张,遵守仲裁裁决的效力。只有这样,双方才能够在纠纷解决中得到公正和合理的结果,并且能够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最新仲裁程序及【第二篇】

巴基斯坦有两项主要的仲裁法律文书:适用于地方仲裁的1940年《仲裁法》和适用于外国仲裁的2011年《承认及执行(仲裁协议和外国仲裁裁决)法。这两者都不是以《贸易法委员会示范法》为基础的。

1940年《仲裁法》(1940年《仲裁法》)适用于所有地方仲裁,规定了三种仲裁方式:不经法院干预;经法院干预;经法院干预,但当事双方之间尚有诉讼,双方同意通过仲裁解决其争议的情况下,将诉讼保持在未决状态,其命运(诉讼)应根据仲裁员作出的决定来决定。

为执行巴基斯坦批准的《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或《纽约公约》,颁布了2011年《承认及执行(仲裁协议和外国仲裁裁决)法》(2011年法。

强制执行的仲裁协议有哪些正式要求?

关于当地仲裁,有效的仲裁协议必须是书面协议,反映当事人将争议提交仲裁的意图,无论是否有指定的仲裁员。

关于外国仲裁协议,2011年法律提及《纽约公约》中的定义。《公约》第二条将仲裁协议定义为一项书面协议,根据该协议,当事各方承诺将它们之间就可通过仲裁解决的标的所确定的法律关系而产生或可能产生的所有分歧提交仲裁。第二条第(3)款进一步规定,“书面协议”一词必须包括合同或仲裁协议中的仲裁条款,由当事人签署或载于换文或电报中。

通常,当事人有权就自己选择的仲裁员或仲裁员以及指定仲裁员或仲裁员的方式达成协议。但是,如果仲裁协议没有提及拟指定的仲裁员人数,则应假定提及拟由双方同意指定的独任仲裁员。

任何一方均可向另一方发出指定仲裁员的通知。如果在通知送达后15天内未获任命同意任命,当事方可在听取双方意见后向法院提出任命仲裁员的申请。然后,如果任何一方提出要求,法院拥有作出这种任命的专属管辖权。

如果仲裁员的任命与仲裁协议相抵触,而且当事各方在没有异议的情况下参与上述程序,则表面上根据放弃原则不允许对仲裁员管辖权提出异议。然而,最高法院认为,当指定仲裁员违反法律规定时,该原则不适用。

4.仲裁员选项。

选择仲裁员或仲裁员时有哪些选择?

在巴基斯坦法律中没有对各方当事人选择仲裁员施加任何限制。当事各方可自由商定自己选择的仲裁员。最高法院认为,当事人甚至可以同意从自己的官员中指定一个当局或个人,这并不会使仲裁协议非法或违反公共政策。

国内法是否载有要遵循的程序的实质性要求?

1940年《仲裁法》没有规定在仲裁程序中应遵循的任何具体程序。当事人可以相对自由地商定任何程序或选择调整某一仲裁机构的程序。

1940年《仲裁法》规定的唯一程序是向法院提起诉讼(仲裁、指定仲裁员、获得临时救济、执行裁决等)。在这种情况下,1940年《仲裁法》第41条明确规定,1908年《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将适用。

6.法庭干预。

在仲裁期间,法院可以基于什么理由进行干预?

法院有广泛的权力干预地方仲裁。当事人未按要求同意指定仲裁员的,仲裁员不同意或者无行为能力,或者仲裁员未指定仲裁员的,法院有权指定仲裁员或者仲裁员。如果仲裁员或仲裁人本身在进行仲裁或不当行为时没有采取合理行动,法院也有权撤销仲裁员或仲裁人。法院在其认为合适的情况下,也有权酌情撤销仲裁员的权力。裁决后,法院在某些情况下有权修改或撤销裁决或取代仲裁。

7.临时救济。

仲裁员是否有权给予临时救济?

除非仲裁协议另有限制,仲裁员有权给予临时救济。然而,在实践中,由于执行容易,当事人倾向于向法院寻求临时救济。

8.奖。

奖项必须在何时以何种形式交付?

裁决必须按照仲裁协议规定的时限作出。如果法律没有规定时限,则仲裁的一个隐含条件是,仲裁员必须在输入参考资料后四个月内作出裁决,在仲裁协议任何一方以书面通知采取行动之后,或在法院可能允许的延长时间内采取行动。除非仲裁协议另有规定,裁决不需要以任何特定形式作出,除非裁决须由仲裁员或仲裁员签署。

9.上诉。

根据什么理由可以向法院上诉裁决?

该裁决可由法院全部或部分撤销,理由是:

·存在涉及仲裁员或裁判员或诉讼程序的不当行为;

·裁决是在法院命令取代仲裁或宣布仲裁无效后作出的;或。

·裁决被不当采购或以其他方式无效。

法院在这方面的命令可进一步上诉。

10.执行。

就外国裁决而言,2011年《承认和执行(仲裁协议和外国仲裁裁决)法》规定,寻求执行的人必须向有关高等法院提出承认和执行申请。只有根据《纽约公约》第五条规定的理由,才能拒绝这项申请。2011年的法律没有规定任何适用程序。在巴基斯坦,这些执行程序很少发生。因此,法院审议这一程序的机会有限。非正式采用的做法是向高等法院提出申请,要求承认裁决,并要求法院就裁决发布法令。该法令可作为法院的任何其他法令执行。

对于国内裁决,仲裁庭必须在作出裁决时通知当事各方。如果当事人提出请求或法院指示,仲裁庭必须将裁决提交法院。裁决提交法院后,如果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撤销裁决的申请或申请被提出并被拒绝,法院就裁决宣布判决,然后通过法令。

11.费用。

成功的一方能否收回成本?

除非仲裁协议另有规定,仲裁员有权决定仲裁费用,包括律师费,这是每一国内仲裁协议的默示条款。

最新仲裁程序及【第三篇】

仲裁委员会决定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应自立案之日起七日内按《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组织规则》组成仲裁庭。仲裁庭由一名首席仲裁员、二名仲裁员组成。简单案件,仲裁委员会可以指定一名仲裁员独任处理。仲裁委员会处理集体争议案件,应当组成特别仲裁庭,由三名以上仲裁员单数组成。

调查取证。

仲裁委员会有权要求当事人提供或补充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和因不能取证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互相矛盾、无法认定的,或针对双方当事人的申诉和答辩中存在的疑点,仲裁委员会依职权可找有关单位、知情人了解情况和收集证据,遇有需要勘验或鉴定的问题,应交由法定部门勘验或鉴定;没有法定部门的,由仲裁委员会委托有关部门勘验或鉴定。

仲裁调解。

在查明争议事实的基础上,由仲裁庭或仲裁员主持,对劳动争议案件先行调解。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制作仲裁调解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字,仲裁员署名,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并送达当事人;调解未达成协议,或仲裁调解书送达前当事人反悔,以及当事人拒绝接收调解书的,仲裁庭应及时仲裁。

仲裁裁决。

仲裁庭开庭裁决,应当在开庭的四日前,将开庭时间、地点的书面通知送达当事人。开庭审理时,听取申诉人的申诉和被诉人的答辩,由仲裁庭进行当庭调查、主持辩论,征询双方当事人的最后意见,并再行调解。双方未达成协议或不愿接受调解的,经仲裁庭合议作出裁决,并制作仲裁裁决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不执行的,对方当事人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仲裁委员会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应当在收到仲裁申请后的六十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处理集体劳动争议,应当自组成仲裁庭之日起十五日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可延长十五日。

最新仲裁程序及【第四篇】

摘要:在全球化和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发展下,以政府治理为背景,产生了崭新的治理形态――区域公共管理,区域管理工作中出现越来越多的问题表明区域公共管理中存在一定的制度缺陷。

为了满足社会和经济发展的需要,本文提出了区域公共管理制度的创新。

笔者分析了区域公共管理中问题的成因及其制度中存在的缺失,对区域公共管理制度的创新进行了研究。

最新仲裁程序及【第五篇】

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应当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原件、授权委托书原件等资料按照《开庭通知书》规定时间到达指定地点。仲裁庭的书记员将在候审场所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身份、代理权限等事项进行核对,复印身份证件,并要求签到。

二、仲裁员宣读仲裁庭纪律。

1、仲裁庭开庭期间,所有人员必须服从仲裁员的指挥。

2、仲裁庭内要着装整洁,不得随意走动。

3、仲裁庭内要保持肃静。开庭时不得鼓掌、喧哗和吵闹;不得使用任何通讯工具,不得进行其他妨碍仲裁的活动。

4、未经仲裁庭许可,仲裁参加人不得发言和提问。

5、旁听人员不得发言和提问。

6、未经仲裁庭许可不得录音、录象或摄影。

7、对违反仲裁庭纪律和干扰仲裁活动的人员,由仲裁员予以劝告和制止;不听劝告的,仲裁员有权作出;警告、训诫或责令退出仲裁庭,情节严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宣布开庭。

仲裁庭纪律宣读完毕,仲裁庭首席仲裁员(独任审理的仲裁员)宣布开庭,包括审理的案件案由、仲裁庭成员姓名、书记员姓名。

四、当事人身份核对。

五、权利义务告知和回避申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35条的规定,如果当事人认为仲裁庭组成人员与案件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到案件的公正审理,可以申请仲裁庭组成人员回避,由仲裁委员会主任决定其回避理由是否成立。问:是否申请回避?答:不申请。

六、申诉与答辩。

由申请人陈述仲裁请求、事实和理由。

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仲裁请求进行答辩,申请人当庭变更、追加、撤回仲裁请求时被申请人表示当庭答辩有困难的,仲裁庭可安排适当答辩时限。读一遍仲裁申请书中的仲裁请求,事实和理由。

七、调查与质证。

在仲裁庭的主持下,对案件争议的事实进行调查,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应当紧跟仲裁庭的调查进程陈述事实;经仲裁庭的允许,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才可就仲裁庭未主动调查的其他事实作补充陈述。仲裁员问一些关于工作的情况,如进公司时间,岗位,每月工资多少,如何发放,什么时候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怎么提出来的,如实回答。注意,每月工资多少的时候要注意固定基本岗位工资是多少,每月根据公司绩效制度每月的绩效工资是多少,再加上业务提成及奖金。要解释清楚。每月工资浮动。

下面是举证质证阶段:

经仲裁庭询问,当事人明确表示对案件事实没有其他补充后,仲裁庭对案件事实部分的调查告一段落,转入证据质证程序。当事人应当在开庭前准备好全部证据的复印件(准备足够数量的副本)、按顺序理清相应原件。质证前,仲裁庭将询问当事人是否有其他证据需要当庭提交或有证据线索需要一定期限内补充提交,当事人应当将已准备好的证据一次性提交仲裁庭,或者提出延期提交证据的申请,但是否准许,需经仲裁庭许可。

申请人、被申请人对第三人提供(出示)的证据进行质证;第三人对申请人、被申请人提供(出示)的证据进行质证。

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应当在开庭前提交申请证人作证申请,申请书包括证人姓名、身份证件、联系方式、拟证明事实。证人作证时,应当如实向仲裁庭提供证言,不得隐瞒和歪曲事实真相,不得作伪证,否则将承担法律责任,经仲裁庭许可,当事人和委托代理人可以向证人发问(应当注意发问方式,不得进行诱导或威胁),证人可以拒绝回答与本案无关的提问。

质证完毕,仲裁庭告知当事人未经庭审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并根据案件情况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作出认定,当庭不能认定的,仲裁庭将在闭庭后予以审查认定或不予认定。首先是你们举证,根据证据清单上的内容一份一份的向仲裁庭出示,证明内容按照证据清单中写的读出来。对方的代理人会一份一份的质证,说一些对不对,承不承认之类的话。然后是对方举证,一份一份的向仲裁庭出示,首先你们要看是不是原件,要看过原件再质证。然后就说对方提交的资料是不是真实的,对不对。

质证完毕,仲裁庭可休庭进行合议,确定辩论焦点。恢复庭审后,告知当事人围绕争议焦点陈述辩论意见。当事人围绕争议的焦点,以证据为基础提出自己的辩论意见。申请人先发言,然后是被申请人和第三人发言;经仲裁庭许可,当事人可就争议焦点相互辩论,但应注意语言文明,不得进行人身攻击或其他不当行为。

视国家法律的明确规定,劳动合同的明确约定,未支付申请人相应的工资、奖金、未缴纳失业保险等。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严重侵害,在拖欠时间长达一年多之后,被逼无奈只能通过法律途径主张自己的权益,恳请仲裁庭依法予以支持,以保护我们劳动者这一弱势群体,以充分体现法律的公平与正义。这些是套话,另外的就是看他们拿出什么证据,来讲几句。随机应变了。

九、仲裁庭调解与裁决。

辩论完毕,仲裁庭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77条第2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27条的规定对案件先行调解,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促使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仲裁庭征询当事人在仲裁庭主持下进行调解的意愿,如双方任一方明确表示没有调解意愿,仲裁庭可宣布择日作出裁决或者经合议、经仲裁委员会审批后当庭裁决;双方均表示愿意接受仲裁庭的调解时,仲裁庭可采取双方在场调解、单独调解等方式展开调解工作。

十:最后陈述。

最新仲裁程序及【第六篇】

第二十一条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仲裁协议;(二)有具体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三)属于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第二十二条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向仲裁委员会递交仲裁协议、仲裁。

申请书。

及副本。

第二十三条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二)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三)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第二十四条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书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五条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应当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将仲裁规则和仲裁员名册送达申请人,并将仲裁申请书副本和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送达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后,应当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向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书。仲裁委员会收到答辩书后,应当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将答辩书副本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未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

第二十六条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对人民法院受理该案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

第二十七条申请人可以放弃或者变更仲裁请求。被申请人可以承认或者反驳仲裁请求,有权提出反请求。

第二十八条一方当事人因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使裁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可以申请财产保全。

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提交人民法院。

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第二十九条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任律师和其他代理人进行仲裁活动。委托律师和其他代理人进行仲裁活动的,应当向仲裁委员会提交授权。

委托书。

第三十九条仲裁应当开庭进行。当事人协议不开庭的,仲裁庭可以根据仲裁申请书、答辩书以及其他材料作出裁决。

第四十条仲裁不公开进行。当事人协议公开的,可以公开进行,但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第四十一条仲裁委员会应当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将开庭日期通知双方当事人。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请求延期开庭。是否延期,由仲裁庭决定。

第四十二条申请人经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视为撤回仲裁申请。

被申请人经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裁决。

第四十三条当事人应当对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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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四条仲裁庭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可以交由当事人约定的鉴定部门鉴定,也可以由仲裁庭指定的鉴定部门鉴定。

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仲裁庭的要求,鉴定部门应当派鉴定人参加开庭。当事人经仲裁庭许可,可以向鉴定人提问。

第四十五条证据应当在开庭时出示,当事人可以质证。

第四十六条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申请证据保全。当事人申请证据保全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提交证据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

第四十七条当事人在仲裁过程中有权进行辩论。辩论终结时,首席仲裁员或者独任仲裁员应当征询当事人的最后意见。

第四十八条仲裁庭应当将开庭情况记入笔录。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与人认为对自己陈述的记录有遗漏或者差错的,有权申请补正。如果不予补正,应当记录该申请。

笔录由仲裁员、记录人员、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与人签名或者盖章。

第四十九条当事人申请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作出裁决书,也可以撤回仲裁申请。

第五十条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撤回仲裁申请后反悔的,可以根据仲裁协议申请仲裁。

第五十一条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可以先行调解。当事人自愿调解的,仲裁庭应当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或者根据协议的结果制作裁决书。调解书与裁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五十二条调解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和当事人协议的结果。调解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

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在调解书签收前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第五十三条裁决应当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少数仲裁员的不同意见可以记入笔录。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应当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

第五十四条裁决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争议事实、裁决理由、裁决结果、仲裁费用的负担和裁决日期。当事人协议不愿写明争议事实和裁决理由的,可以不写。裁决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对裁决持不同意见的仲裁员,可以签名,也可以不签名。

第五十五条仲裁庭仲裁纠纷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裁决。

第五十六条对裁决书中的文字、计算错误或者仲裁庭已经裁决但在裁决书中遗漏的事项,仲裁庭应当补正;当事人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可以请求仲裁庭补正。

第五十七条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第六十二条当事人应当履行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第六十三条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

第六十四条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裁决,另一方当事人申请撤销裁决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人民法院裁定撤销裁决的,应当裁定终结执行。撤销裁决的申请被裁定驳回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恢复执行。

第六十五条涉外经济贸易、运输和海事中发生的纠纷的仲裁,适用本章规定。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法其他有关规定。

第六十六条涉外仲裁委员会可以由中国国际商会组织设立。

涉外仲裁委员会由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和委员若干人组成。

涉外仲裁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可以由中国国际商会聘任。

第六十七条涉外仲裁委员会可以从具有法律、经济贸易、科学技术等专门知识的外籍人士中聘任仲裁员。

第六十八条涉外仲裁的当事人申请证据保全的,涉外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提交证据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

第六十九条涉外仲裁的仲裁庭可以将开庭情况记入笔录,或者作出笔录要点,笔录要点可以由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与人签字或者盖章。

第七十条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涉外仲裁裁决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撤销。

第七十一条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涉外仲裁裁决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

第七十二条涉外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裁决,当事人请求执行的,如果被执行人或者其财产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应当由当事人直接向有管辖权的外国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

第七十三条涉外仲裁规则可以由中国国际商会依照本法和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制定。

最新仲裁程序及【第七篇】

仲裁证据保全是指在仲裁裁决作出之前,对有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证据,经当事人申请,由法院所采取的对证据加以保护的一种临时性的强制措施。证据保全在仲裁程序中具有重要意义,其可以有效地保护能够证明仲裁案件的事实证据,防止证据被灭失、毁损等情形的发生。因此,国际上及各个国家在仲裁法或相关的法律中均规定有仲裁中证据保全的条款。我国仲裁法第46条也规定,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申请证据保全。仲裁中证据保全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证据有可能灭失的危险。在仲裁程序中,有些证据如果不能及时收集、保存,就有灭失的可能,在仲裁审理中就无法有效发挥其作用,如证人因年老、疾病,有可能死亡;作为证据的物品有腐坏、变质或灭失的可能等,因此,证据有灭失的危险是申请证据保全的必要条件。

2、证据存在有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形。有些证据随着时间的推移虽不一定有灭失的危险,但存在有可能难以取得的情形。例如证人即将出国留学、定居,就会使证据在庭审时由于不能及时取得而使案件事实无法得到证明,因此,证据存在着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形或因素是申请证据保全的前提条件。

3、申请保全的证据是决定仲裁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如果不及时保全将影响仲裁案件的处理。证据是证明案件事实的根据,证据的灭失或者难以取得将使得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因无法举证而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但是,在仲裁实践中往往对证明案件事实起主要作用或者决定性作用的证据,在面临有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形时才可以申请证据保全。如果证据不是主要证据或者对案件事实起决定性证明作用的证据,或者即使收集不到这些证据也不会影响案件的审理,就没有必要申请证据保全。

4、由当事人向仲裁委员会提出证据保全的`申请。按照现行法律的规定及世界通行的做法,证据保全必须由仲裁当事人申请,不论仲裁机构还是法院都无权直接采取证据保全措施。

有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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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证据保全程序。

1、当事人书面申请。证据保全程序的启动,从当事人提出书面的证据保全申请开始。按照我国仲裁法的规定,当事人申请证据保全的。应当向受理仲裁案件的仲裁委员会提出证据保全申请。

2、仲裁机构向法院提交当事人的证据保全申请。我国仲裁法第46条规定: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申请证据保全。当事人申请证据保全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提交证据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第68条规定:涉外仲裁的当事人申请证据保全的,涉外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提交证据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

3、人民法院审查并作出裁定。人民法院在收到仲裁委员会提交的当事人的证据保全申请后,经审查认为当事人的证据保全申请有充分理由,确有保全证据必要,应当及时作出证据保全的裁定。裁定中应明确:在何时、何地、以何种方法保全何种证据,存卷保管,以便仲裁庭调查使用。如果法院经审查认为不符合证据保全条件,即可驳回证据保全申请,并作出裁定,说明理由,同时通知仲裁委员会和当事人。

4、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在作出证据保全的裁定后,应当及时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进行证据保全时,可以要求当事人或者诉讼代理人到场。

有法律问题,/。

最新仲裁程序及【第八篇】

在大家平时的生活中,可能会遇到一些纠纷或者争议。为了解决这些问题,人们常常选择通过仲裁程序来进行调解。仲裁程序是一种公正、高效的纠纷解决方式,通过自愿协商的方式解决争议,为各方提供了一个公平的环境,以达到和解的目的。在参与仲裁程序的过程中,我有幸亲身经历了其中的种种,从中有了一些深刻的体会。

首先,仲裁程序的高效性给我留下了深刻的印象。相比于诉讼程序,仲裁程序更加迅捷,能够更快地解决争议。在我的案件中,当事人双方提交了仲裁申请后,仅仅在一个月的时间内,就成功完成了所有的证据收集、辩论和裁决过程,仲裁结果也很快地出炉。这不仅节省了双方在诉讼程序中可能要花费数月甚至数年的时间,也缩短了纠纷的持续时间,减少了双方的经济损失。因此,仲裁程序的高效性对于纠纷解决具有重要意义。

其次,仲裁程序的公正性对我产生了很大的触动。仲裁程序采用独立、公正的第三方仲裁员作为裁决者,对争议进行调查、听取证据和辩论,并最终做出公正的裁决。在我的案件中,仲裁员不仅严格遵守了程序规则,也聆听了双方的陈述和证据,没有偏袒任何一方。他们冷静客观地审视纠纷的事实和法律,仔细权衡各方的利益,并以公正的原则做出了裁决。这种公正性不仅让双方都能接受仲裁结果,也加深了我对仲裁程序的认同。

再次,仲裁程序的灵活性让我对其产生了深深的感慨。与诉讼程序相比,仲裁程序更加灵活多变,能够根据各方的需求和情况进行调整。在我的案件中,双方对纠纷的解决方式和结果有了明确的意见,仲裁员与双方进行了反复协商,最终制定了灵活的程序规则和解决方案。在仲裁程序中,双方可以自由选择代理人、证人和调查方式,也可以自由决定是否要求开庭辩论。这种灵活性不仅体现了仲裁程序的适应性和可操作性,也使得解决纠纷更加个性化和私密化。

最后,仲裁程序的成本效益给我留下了深刻的印象。仲裁程序相对于诉讼程序来说,成本更低,费用更少。在我的案件中,双方只需要支付仲裁费用和自己的律师费用,而不需要像诉讼程序一样支付各种费用和律师费用。这种成本效益不仅让纠纷双方能够节约开支,也提高了参与纠纷解决的门槛。此外,仲裁程序还可以遵循双方的意愿,达到双赢的效果,同时也可以满足纠纷双方之间的合作需求,有助于维护双方的长期利益。

总之,仲裁程序是一种高效、公正、灵活且成本低廉的纠纷解决方式。通过参与仲裁程序,我深深地感受到了它的优势和特点。仲裁程序的高效性让解决纠纷的时间大大缩短,公正性使裁决结果公平合理,灵活性使解决方案更具可操作性,成本效益让纠纷双方受益。我相信,在未来的日子里,仲裁程序必将在解决争议中发挥更加重要的作用,为我们的生活带来更多的便利和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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