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积金缴存申请书大全【优推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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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积金缴存申请书大全【第一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北京市实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若干规定》及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是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在缴存管理方面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和调整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管理措施,并监督实施;。
(四)确定缴存额上限,审批或授权管理中心审批单位超过缴存额上限缴存的申请。
第五条下列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应缴存住房公积金:
(一)国家机关;。
(二)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其他城镇企业;。
(三)事业单位;。
(四)民办非企业单位;。
(五)社会团体。
其他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可以按照双方自愿的原则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六条在职职工指公务员及与单位签订聘用合同、
劳动合同。
或虽未签订合同但经过劳动仲裁部门认定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满六个月以上的职工。
第七条有条件的单位可以按照双方自愿的原则,为实际工作不满六个月未签订合同的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
第八条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可以申请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九条以1993年以前标准价优惠办法购房的职工夫妇双方,符合下列情形的,单位应为其建立住房公积金:
(二)按标准价优惠办法购房的职工夫妻双方,补交房价款后,可按照《关于购房职工调整住房等有关问题的试行规定》([95]京房改办字第056号)、《关于印发〈关于购房职工调整住房等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97]京房改办字第071号)、《北京市关于按标准价给优惠办法购房的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的通知》([98]京房改办字第178号)和《关于我市出售公有住宅楼房取消标准价后有关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99]京房改字第042号)规定,申请建立住房公积金。
第二章登记及账户设立。
新设立的单位应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到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
单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应持单位法人证书副本、营业执照副本或者单位设立批准文件。
单位经办人应持单位授权。
委托书。
和本人身份证原件到管理中心登记备案。需要更换经办人的,应及时到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二条单位应在办理完成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之日起20日内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单位录用职工,应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第十三条每个职工只能有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
外省市单位驻京机构、分支机构在本市雇用的职工,未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应在本市建立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十四条单位名称、地址等登记信息发生变更的,应自发生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相关证明材料到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五条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应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30日内由原单位或者清算组织到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单位办理住房公积金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应出具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六条职工姓名、身份证号等个人登记信息发生变更的,应持相关证明材料办理变更登记。
第三章缴存。
第十七条住房公积金年度为本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单位的住房公积金年度可以为1月1日至12月31日。
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由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和单位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两部分组成。
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单位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月平均工资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第十九条职工月平均工资,按照职工本人上一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的工资总额除以12确定。
工资总额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统制字[1990]第1号)的规定计算。
第二十条新参加工作或新调入单位的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按照职工本人当月工资计算。
第二十一条本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由管委会拟订,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二条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
单位应于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5日内将单位缴存的和为职工代缴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到管理中心在银行开设的住房公积金专户内。待资金到账后,管理中心将相应资金分配计入职工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
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第二个月起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
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月起缴存住房公积金。
借调、外派职工,由与职工确立劳动关系的单位负责落实住房公积金的缴存。
第二十三条职工工资扣除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后,低于北京市劳动与社会保障局公布的当年最低工资标准的,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可以降低,以达到最低工资标准为限。单位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不变。
下岗、内退等类似情况职工工资扣除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后,低于北京市劳动与社会保障局公布的当年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的,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可以降低,以达到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为限。单位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不变。
第二十四条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按上一年度北京市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分别乘以当年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之和确定。
第二十五条单位超过月缴存额上限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应经上级主管部门或监管部门同意,并经管理中心审核后报管委会审批;无上级主管部门或监管部门的,经管理中心审核后报管委会审批。
第二十六条由财政部门全额资金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超过缴存额上限不再审批。
第二十七条单位应按核定的月缴存额缴纳住房公积金,少缴的应当补足,多缴的经单位和管理中心审核确认后,由单位告知职工本人,从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中扣除多缴部分,划回缴存单位。
第二十八条对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无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的,经全体职工2/3以上同意,并经管理中心审核,报管委会批准后,可以办理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
单位当年职工月平均工资高于本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不应申请办理降低缴存比例。
对单位申请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的审核、审批工作应自收到单位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
第二十九条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的申请期限每次不超过一年。单位不能恢复正常缴存,需要继续办理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的,应在到期前一个月内办理续延手续。
第三十条降低缴存比例的单位,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应恢复正常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缓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应补缴缓缴的住房公积金。单位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的,应将欠缴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至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单位连续三年缓缴住房公积金的,可以申请降低缓缴期间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第三十一条尚未建立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应到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三十二条单位补缴以前年度的住房公积金,应按照规定的职工范围和标准计算。
对补缴额计算有困难的单位,月缴存额可依据补缴年度上一年本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或本市统计部门公布的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
单位和职工分别计算的补缴额,由单位统一缴存到管理中心。
对补缴以前年度住房公积金有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无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的,经全体职工2/3以上同意,并经管理中心审核,报管委会批准后,可以申请办理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
第三十三条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应为职工补缴未缴和少缴的住房公积金。
单位合并、分立时,无力补缴的,应在办理有关手续前,明确住房公积金补缴责任主体。
单位撤销、解散或者破产时,应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清偿欠缴职工的住房公积金。
单位破产时,应将欠缴职工的住房公积金视为职工工资组成部分纳入破产清偿程序优先清偿。
第四章封存、转移。
第三十四条职工与单位暂时中止工资关系但仍保留劳动关系的,单位应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内部封存手续。
第三十五条管理中心设立集中封存库,管理以下情形人员住房公积金:
(一)调出原单位或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未落实新单位或新单位未建立住房公积金的;。
(二)调往外省市工作,所在单位未建立住房公积金的;。
(三)单位被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
(四)职工住房公积金在单位内部封存,自愿转入集中封存库的;。
(五)其他。
第三十六条职工住房公积金转入集中封存库管理的,单位应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并提供职工身份证明复印件。
第三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或职工应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转移手续,其在原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下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转入新调入单位或集中封存库:
(一)职工在本市范围内调动工作的;。
(二)职工调入、调离本市的;。
(三)单位合并、分立的;。
(四)单位撤销、解散或者破产后,职工住房公积金进入集中封存库管理的;。
(五)集中封存库职工与新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
(六)其他需要办理转移手续的。
第三十八条单位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原单位应自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30日内,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转移到集中封存库的手续。
职工与新单位形成劳动关系后,新单位应自与职工建立劳动关系之日起30日内,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手续。
第三十九条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应自办妥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之日起20日内持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集中封存手续。
第四十条单位不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转移手续的,职工可以凭有效证明材料申请管理中心督促单位办理,经督促仍不办理的,管理中心可以依本人申请办理。
第五章对账、查询、计息。
第四十一条管理中心应每年与缴存单位和职工对账。
管理中心于每年7月31日前,向社会发布住房公积金对账公告。
管理中心于每年8月31日前,向缴存单位和职工发放住房公积金对账凭证。
第四十三条职工、单位对住房公积金账户缴存情况有异议的,可以向管理中心申请复核。管理中心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给予书面答复。
第四十四条管理中心、受委托银行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对职工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信息保密。
第四十五条管理中心为住房公积金缴存人提供住房公积金卡或住房公积金存折,作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有效凭证。
第四十六条住房公积金自存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之日起按照国家规定的利率计息。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七条本办法所指期限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
第四十九条本办法自20xx年4月1日起施行。与本办法相抵触的规定,以本办法为准。
性质。
(3)长期性,每一个城镇在职职工自参加工作之日起至退休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这一段时间内,都必须缴纳个人住房公积金;职工所在单位也应按规定为职工补助缴存住房公积金。
特点。
(4)返还性,职工离休、退休,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户口迁出或出境定居等,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将返还职工个人。
公积金缴存申请书大全【第二篇】
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站29日发布通知,按照4月13日国务院常务会议要求,大连市自5月1日起,除新职工(单位25%、职工15%,及按区市县房改政策确定的新职工缴存比例)和开发区职工(单位18%、职工14%)外,大连市企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超出单位、职工各12%的,需一律调整至各12%(含)以下。
为做好贯彻落实工作,自5月1日起,凡缴存比例高于各12%的缴存单位将不能直接进行汇缴登记(柜面和网站),需先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事处进行单位性质确认,确认后非企性质的缴存单位仍可按原比例继续缴交。
本周国务院常务会议明确,从205月1日起两年内,我国将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和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每年预计为企业减负1000多亿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副部长张义珍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副部长陆克华15日下午在国新办举行的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上,就此回应了社会热点问题。
从年5月1日起两年内,将阶段性降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超过20%的省(区、市),将单位缴费比例降至20%。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存比例降至20%以下。
张义珍说,国务院常务会议已经原则审议通过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通知》,两部将于近日联合印发文件。
根据通知,从2016年5月1日起两年内,将阶段性降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超过20%的省(区、市),将单位缴费比例降至20%;单位缴费比例为20%且底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高于9个月的省(区、市),可以阶段性将单位缴费比例降低至19%。
同时,进一步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失业保险总费率在20已降低了1个百分点,在这个基础上可以阶段性降至1%-%,其中个人费率不超过%。初步测算,符合条件地区如果降费政策全部落实到位,每年总计可降低企业成本1200亿元以上。
公积金缴存申请书大全【第三篇】
公积金冲还贷月冲和年冲相比,年冲要更划算一些。
每个月从住房公积金账户里提取当月房贷应还款额相对应的金额来抵偿当月房贷应还本息。
注意:
若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不足,剩余款项将由银行系统从还款银行卡里直接进行批扣。
(二)年冲。
每年一次性从住房公积金账户里提取余额冲抵房贷应还本金。
注意:
在冲抵完成后,后续月还款额将按剩余本金重新进行计算,然后每月由银行系统从还款银行卡里扣钱。
由此可见:
公积金月冲其实就是正常还每月的房贷,不仅还本金,利息也一并还,只不过是用公积金取代了客户自己用钱还的部分,此方式可以缓解每月的还贷压力,但并没有任何形式的减免。
而公积金年冲则是直接抵偿本金,如此一来,还掉的本金部分原本应该产生的利息自然也就消除了,此方式其实相当于提前还贷,与月冲一对比,自然更加划算。
结论:
公积金月冲更适合经济收入稳定,每月凭月收入还贷,手头闲置资金并不多的客户,来减轻还款的压力。公积金年冲则更适合住房公积金账户里有较多余额,在还贷初期现金支出压力不大的客户。
公积金缴存申请书大全【第四篇】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我市有关规定,现将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月缴存额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7月1日起,本市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由职工月平均工资调整为职工月平均工资(职工月平均工资按照国家统计部门规定的工资总额计算口径核定),缴存基数核定申报上限为元,缴存基数下限不得低于上一年度本市月平均最低工资标准,20青岛市月平均最低工资标准:六区为元,四市为元。
二、单位和职工各自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分别为元。单位和职工各自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下限六区分别为元、四市分别为元。
三、自由职业人员缴存基数上限为元,下限为元。
四、住房公积金20汇缴年度所属期间为年7月1日至6月30日。各单位应在本《通知》发布之后,及时做好本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的调整申报工作,并自缴交2014年7月份住房公积金前启用调整后的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
五、有关缴存基数、缴存比例和月缴存额的其他确定标准、口径不变。
各缴存单位在核定本单位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缴存比例及月缴存额后,应将核定情况以一定方式告知职工本人,接受职工监督,以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请各缴存单位严格按照要求做好20住房公积金缴存调整工作。
公积金缴存申请书大全【第五篇】
南昌市本级和省直单位现行执行的缴存比例都为12%。
缴存基数。
各单位应以(201月1日至年12月31日)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缴存额度。
南昌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为3200元(含单位、个人两部分),下限为260元(含单位、个人部分)。各单位在核定月缴存额时原则上不超过上限,对超过上限的应明确告知职工须依法纳税;对尚未达到缴存比例、月缴存额不足下限的应当依照规定上调,确有困难实在无力上调的,须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后,按照规定程序办理暂缓上调手续。
一、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职工月平均工资应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的项目计算。
单位新职工(含单位新调入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缴存住房公积金。
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基数原则上按照缴存人上一年度月平均纳税收入计算。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基数每年核定一次。
二、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基数最低不得低于上一年度本市劳动部门规定的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
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基数上限由管理中心拟订,经管委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南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公布了今年公积金缴存上下限。各缴存单位须以去年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今年的缴存基数,从本月上旬起开始核定,并在6月30日前完成。据了解,今年南昌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按单位、个人各12%执行。月缴存额上限为2600元(含单位、个人两部分),下限为260元(含单位、个人两部分)。
公积金缴存申请书大全【第六篇】
公积金冲还贷业务的办理流程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第一步,确定申请资格。申请公积金冲还贷业务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如缴纳公积金满一年以上、当前贷款余额不低于5000元等。
第二步,准备申请材料。申请公积金冲还贷业务需要准备的材料包括公积金账户信息、贷款合同信息、还款计划表等。
第三步,向公积金管理部门递交申请。申请人需要将准备好的申请材料递交给公积金管理部门,经过审核后,如果符合条件,便可开始办理公积金冲还贷业务。
第四步,签订委托扣款协议。申请人在办理公积金冲还贷业务时需要签订委托扣款协议,这样公积金管理部门便可定期从公积金账户中扣除相应的还款金额。
2.优缺点。
公积金冲还贷业务相对于传统的还款方式有多种优点:
首先,利率较低。公积金贷款的利率是由国家规定的,相对于其他贷款方式较为优惠。因此,选择公积金冲还贷业务可以让贷款人在还款的过程中减少负担。
其次,还款方式灵活。公积金冲还贷业务的还款方式较为灵活,可以根据个人情况进行选择。例如,可以选择等额本息还款方式或者等额本金还款方式,还款期限也可以根据个人情况进行调整。
但是,公积金冲还贷业务也有一些缺点:
首先,贷款额度较小。公积金贷款的额度相对较小,一般只能够满足购房者的基本需求,如果需要较大额度的贷款,还需选择其他贷款方式。
其次,手续费较高。公积金冲还贷业务的手续费相对较高,在申请时需要留意相关费用。
3.注意事项。
办理公积金冲还贷业务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首先,注意还款期限。办理公积金冲还贷业务后,需要根据合同约定按时还款,否则会产生逾期利息和罚款。
其次,不要逾期还款。如果逾期还款,将会影响个人信用评级,同时也会减少公积金贷款的额度。
最后,不要盲目借款。虽然公积金冲还贷业务相对于其他贷款方式优惠,但是在借款时还需根据个人实际情况进行选择,避免盲目贷款造成不必要的经济负担。
总之,公积金冲还贷业务是一种较为优惠的还款方式。在办理公积金冲还贷业务时,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并准备好相应的申请材料,办理过程相对较为简单。在选择还款方式时,需要根据个人情况进行选择,同时还需注意相关的注意事项,避免发生逾期还款等情况。
公积金缴存申请书大全【第七篇】
按照郑州市2022年度最低工资标准为2000元,确定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下限为2000元,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下限为200元。
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为单位和职工个人各5%~12%。缴存单位可在5%-12%的缴存比例区间内,自主确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公积金缴存申请书大全【第八篇】
1.构成:《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因此,职工每月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为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单位为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之和。
2.归属: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
3.确定办法:目前住房公积金年度为7月1日到下一年的6月30日,住房公积金缴存额采取一年一定的办法。即每年7月1日职工个人实际工资为基数,(全额事业为固活之和,行政单位为四项工资之和)分别乘以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确定新住房公积金年度每个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