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筑工程施工质量应按下列要求进行验收
1. 工程质量验收均应在施工单位自检合格的基础上进行。
2. 参加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的各方人员应具备规定的资格。
3. 检验批的质量应按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验收。
4. 对涉及结构安全、节能、环境保护和主要使用功能的试块、试件及材料,应在进场时或施工中按规定进行见证检验。
5. 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应由施工单位通知监理单位进行验收,并应形成验收文件,验收合格后方可继续施工。
6. 对涉及结构安全、节能、环境保护和使用功能的重要分部工程,应在验收前按规定进行抽样检验。
7. 工程的观感质量应由验收人员通过现场检查,并应共同确认。
二、检验批质量验收合格的规定
1. 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的质量经抽样检验合格。
2. 具有完整的施工操作依据、质量检查记录。检验批是工程验收的最小单位,是分项工程、分部工程、单位工程质量验收的基础。
三、分项工程质量验收合格的规定
1. 分项工程所含的检验批均应符合合格质量的规定。
2. 分项工程所含的检验批的质量验收记录应完整。分项工程的验收在检验批的基础上进行。一般情况下,两者具有相同或相近的性质,只是批量的大小不同而已。
四、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合格规定
1. 分部(子分部)工程所含分项工程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
2. 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
3. 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和设备安装等分部工程有关安全及功能的检验和抽样检测结果应符合有关规定。
4. 观感质量验收应符合要求。分部工程的各分项工程必须已验收合格且相应的质量控制资料文件必须完整,这是分部工程验收的基本条件。
五、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合格的规定
1. 单位(子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子分部)工程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
2. 所含分部工程中有关安全、节能、环境保护和主要使用功能的检测资料应完整。
3. 主要功能项目的抽查结果应符合相关专业质量验收规范的规定。
4. 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
5. 观感质量验收应符合要求。
六、当建筑工程质量不符合要求时,应按下列规定进行处理
1. 经返工或返修的检验批,应重新进行验收。
2. 经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鉴定能够达到设计要求的检验批,应予以验收。
3. 经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鉴定达不到设计要求、但经原设计单位核算认可能够满足安全和使用功能的检验批,可予以验收。
4. 经返修或加固处理的分项、分部工程,满足安全使用功能要求时,可按技术处理方案和协商文件的要求予以验收。
5. 经返修或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或重要使用要求的分部工程、单位工程,严禁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