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律文档 > 法律其它 >

二审答辩状 二审答辩状参考(最新8篇)

网友发表时间 2809932

【导言】此例“二审答辩状 二审答辩状参考(最新8篇)”的企业资料由阿拉题库网友为您分享整理,以供您学习参考之用,希望这篇资料对您有所帮助,喜欢就复制下载支持吧!

审答辩状【第一篇】

答辩人(第三人)。

答辩人现就XXXXTFTF不服“()渝三中法行初字第00019号--00051号”行政判决分别提起上诉案,现答辩人统一作如下答辩。

一、一审裁定正确。

因这一裁定既与事实相符,也与法律不悖。

双方对以下事实本身是没有争议的:x年3月25日,原丰都县人民政府北岸城区开发建设管理委员会下发《关于处理旧县城房屋搬迁遗留问题的通知》,决定对丰都县旧县城淹没区内x年5月10日后修建的符合有关条件的房屋给予适当补助,对原名山镇居民符合条件的住房授权由原名山镇人民政府负责签订补助协议并组织兑现。原名山镇人民政府(即本答辩人丰都县人民政府名山街道办事处)按照《关于处理旧县城房屋搬迁遗留问题的通知》文件精神,与上诉人分别签订了《丰都县旧县城住房补助协议》,对上诉人在旧县城淹没区内x年后修建的原名山镇中华路280号前楼房屋给予了补助。前楼房屋后由县北城管委会予以拆除。

但双方对该事实是否符合超过起诉期限的法律规定产生了不同观点。

前述事实证明,上诉人至少在x年就已经知道拆除、补助行为发生。最高法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一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第四十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知道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内容的,其起诉期限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计算。对涉及不动产的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20年、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5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上诉人不属于不知道的的情形。

一审据此认定上诉人的起诉早已经超过起诉期限,驳回起诉。也即,一审与答辩人方的观点相同。

二、上诉人的观点错误。

一是,行政诉讼中没有诉讼时效一说,上诉人硬生生一再以诉讼时效说事。

二是,上诉人制造出一个逻辑,行政机关自己纠正违法行为,行政相对人不需要计算诉讼时效。上诉人把102次会议纪要说成是在纠正违法行为,系杜撰——该纪要分明是在处理与上诉人原设定的权利义务无关的、案外人的遗留问题,何来违法?即便违法,也因是与案外人相关的法律关系,对上诉人的权利义务不发生影响。上诉人又称行政机关自己在纠正违法行为,行政相对人不需要计算“诉讼时效”,这更是杜撰。试问,何处有此规定。

三是,上诉人彻底误解了起诉期限的法律意义及构成要件。起诉期限与行政相对人“认为自己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这一要件紧密相联。本案中即:上诉人至少在x年就已经知道拆除、补助行为发生,就应“认为自己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期限就得从此时起算。怎么可能如上诉人的上诉中所称:行政机关自己纠正违法行为,“所以诉讼时效不需要计算”?难道此时就没有“认为自己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既然没有,又为什么要起诉、要上诉?

谨此答辩,恳希采纳。

此 致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答辩人:QQQQQ

代书:付·律师

x年3月18日

审答辩状【第二篇】

答辩人:(一审被告)

地址:

被答辩人:

地址:

答辩人因与上诉人_______(一审原告)合同纠纷二审一案,针对上诉人的上诉理由答辩如下:

1、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双方之间存在委托合同关系。_______年_______月份,上诉人委托被上诉人购买_______基金,先后______次向被上诉人的银行账户内汇入共计_______元人民币,被上诉人便用其在_______基金的余额帮上诉人购买了总额为______元的基金,上诉人在被上诉人帮助购买基金后,便一度自己亲手把盘,每天能够清晰地看到自己的基金的收益,直至______月_______基金的网站修复,无法打开。故上诉人称被上诉人并未将其转入的金额进行购买基金这是站不住脚的。

2、上诉人称其在______月份看到的基金只有代码,没有基金购买人的名字,这是没有依据的。被上诉人提供的《公证书》已经很明确的提出,初次注册的用户需要登记用户的信息,换而言之,上诉人在刚注册之时,是需要提供自己的身份信息,同时也是要本人的真实姓名才能进行注册。而这些基金都是登记在上诉人的姓名项下的,上诉人称基金不能显示自己的姓名,显然是没有依据的。

3、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保证书》上,更能表明,上诉人已经完成了委托事项,协助上诉人购买了_______基金。

原审法院在判决中适用了我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四百是一条和《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是正确的。被上诉人按照上诉人的指示完成了委托事项,而上诉人在一审中要求法院判决解除委托合同,所以原审法院在法律适用上并无不妥,是故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是不成立的。

基于以上的事实与理由,答辩人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故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答辩人恳请二审法院在审理后,驳回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依法维持原判。

此致

_______市中级人民法院

答辩人: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

附:答辩书副本_____份;

证据材料______份。

审答辩状【第三篇】

答辩人:孙××(一审被告)

答辩人因与上诉人陈××(一审原告)合同纠纷二审一案,针对上诉人的上诉理由答辩如下:

一、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维持。

1、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双方之间存在委托合同关系。x年8月份,上诉人委托被上诉人购买基金,先后4次向被上诉人的银行账户内汇入共计828500元人民币,被上诉人便用其在基金的余额帮上诉人购买了总额为828500元的基金,上诉人在被上诉人帮助购买基金后,便一度自己亲手把盘,每天能够清晰地看到自己的基金的收益,直至10月基金的网站修复,无法打开。故上诉人称被上诉人并未将其转入的金额进行购买基金这是站不住脚的。

2、上诉人称其在9月份看到的基金只有代码,没有基金购买人的名字,这是没有依据的。被上诉人提供的《公证书》已经很明确的提出,初次注册的用户需要登记用户的信息,换而言之,上诉人在刚注册之时,是需要提供自己的身份信息,同时也是要本人的真实姓名才能进行注册。而这些基金都是登记在上诉人的姓名项下的,上诉人称基金不能显示自己的姓名,显然是没有依据的。

3、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保证书》上,更能表明,上诉人已经完成了委托事项,协助上诉人购买了基金。

二、审法院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原审法院在判决中适用了我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四百是一条和《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是正确的。被上诉人按照上诉人的指示完成了委托事项,而上诉人在一审中要求法院判决解除委托合同,所以原审法院在法律适用上并无不妥,是故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是不成立的。

基于以上的事实与理由,答辩人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故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答辩人恳请二审法院在审理后,驳回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依法维持原判。

此致

××市中级人民法院

答辩人:

x年x月x日

审答辩状【第四篇】

答辩人:__,女, 年 月 日 生,户籍地: 身份证号码:

答辩人因与上诉人__离婚纠纷一案,提出如下答辩意见:

一、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驳回。

(一)上诉请求1应予驳回。

(二)上诉请求2应予驳回。

(三)上诉请求3应予驳回。

(四)上诉请求4应予驳回。

二、下列财产,一审不予处理或错误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请求中院予以纠正。

1、被上诉人用于购买__房产的__万元婚前存款;

2、__房产装修款__元;

3、__汽车;

4、上诉人贷款炒股转走的现金__元。

三、由于时间变化,夫妻共同财产和债务已经发生变化,列举如下:

1、__房产贷款,现贷款余额本金是__元,利息是__元,罚息是__元,诉讼费预计支出是__元,合计此套房产负债为__元;

2、__银行贷款,现本息余额是__元。

四、根据事实,请求中级法院依据事实和法律,作出如下认定:(按一审判决书的认定顺序)

1、认定被上诉人的婚前财产为__房产一套和现金人民币__万元;(判决书第__页第__行,维持一审认定)

2、认定__房产系上诉人出售__房产的房款所购买;(判决书第__页倒数第__行,维持一审认定)

3、认定被上诉人出资婚前存款__万元购买__房产;(依据证据,重新认定)

4、认定被上诉人用出售__房产的房款装修__房产;(依据证据,重新认定)

5、认定上诉人非法转移现金__元;(判决书第__页第__行,依据司法解释,重新认定)

6、其余认定不变。

综上所述,上诉人的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驳回。

一审有关事实认定错误,处理不当,应予纠正。

请求中院查明事实,作出正确的判决。

此致

__市人民法院

答辩人:

年 月 日

审答辩状【第五篇】

答辩人:李、李,女,汉族,住xx县西西后村。

因原告张诉答辩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一案,答辩人现提出答辩意见如下:

原告不是诉争土地的承包经营权人,其无权对答辩人承包耕种的土地主张权利,依法应判决驳回原告的第一项诉讼请求。

原告没有证据证明对诉争土地享有承包经营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二条 “承包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承包方自承包合同生效时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向承包方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之规定,只有土地承包合同和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才能证明对土地享有承包经营权,原告即没有争议地块的土地承包合同、也没有此地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其提供的承包土地使用证已过期,无法律效力,亦不能证明原告对诉争土地享有承包经营权,据此,原告没有证据证明其系诉争土地的承包经营权人,其要求答辩人返还没有证据支持。

原告诉称“代为耕种”不属实,并以此要求返还耕地没有事实根据。

原告之女张 年嫁到东后村,原告便将学东地分给其原家庭成员之一的女儿张承包耕种,x1年经西西后村委会和东后村委会同意,张作为土地的承包耕种人和答辩人协商一致,答辩人和张达成互换承包地的协议,即“张将其在西西后村的学东地转让给答辩人耕种,答辩人将在东东后的村的耕地转让给张耕种”,后张将学东地转让给答辩人耕种,答辩人将东后地转让给张耕种,至今已19年,显然原告诉状称“代为耕种”不属实。

基于上述事实答辩人和张间系土地互换法律关系,和原告张间无任何法律关系,争议耕地乃是张和答辩人订立互换协议后交给答辩人耕种的,而非原告张交由向答辩人耕种,且张做为原告原家庭成员之一流转自己分得并耕种的土地是符合法律规定的,是对自己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处分,理应受到法律的保护,故原告向答辩人主张权利没有事实根据。

答辩人系诉争土地的承包经营权人。

x1年张将诉争土地转让并交给答辩人耕种后,村委会也同意张和答辩人的互换,便将此耕地转到答辩人丈夫的名下,此后此地块的农业税、三提五统等费用均以答辩人的丈夫的名义负担,即答辩人和村委会直接发生权利义务关系,答辩人的义务是负责此地块的税费,村委会的义务是让答辩人承包经营此块土地,直至国家实行粮食直接补贴后,国家也是将此地块的补贴直接给付答辩人,上述事实有西西后村委会出具的证明、农业税纳税通知书、粮食直补通知书为证,鉴于张将诉争土地转让给答辩人,那么无论从事实上还是从法律上,和村委会就此块土地直接发生权利义务关系的人是答辩人的丈夫,而非原告和张,故事实上答辩人系诉争土地的合法的承包人、耕种人。

综上,原告要求答辩人返还土地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依法应驳回原告第一项诉讼请求。

依法应判决驳回原告第二项诉讼请求。

答辩人耕种土地系合法耕种,原告没有证据证明其损失和损失与答辩人合法耕种土地的关系,故其要求答辩人赔偿损失没有事实根据,应判决驳回。

依法应判决驳回原告的第三项诉讼请求。

粮食直接补贴发放给答辩人符合法律规定,原告要求返还没有法律上的依据,依法应予驳回。

综上所述,答辩人现在耕种诉争土地合情合理合法,希望法院依法判决驳回原告的无理诉讼请求。

以上答辩意见,请采纳。

此致

xx县人民法院

答辩人 李

x年 月 日

审答辩状【第六篇】

答辩人(原审被告):________丰贸易有限公司

住址:____市____大道____村__路

被答辩人(原审原告):________纸张贸易有限公司

住址:____市____区____路__号戎居公寓__幢____房

就答辩人与被答辩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答辩人依法发表答辩意见如下:

一、一审判决认定本案案由为租赁合同纠纷是正确的。

1、仓储合同的主要特征。(1)保管方要清点货物、明晰货物的数量、品名,性质,即应做好入库的验收和接受工作,并办妥各种入库凭证手续,配合存货方做好货物的入库和交接工作;(2)存货方应向保管方提供必要的货物验收资料。

2、本案货物存放的事实。被答辩人使用答辩人的仓库,自己掌握着仓库的钥匙,自主开门进货及出货,不受答辩人的影响,完全独立行使对仓库的使用权。只要是因进、出货物所需,被答辩人只需在进、出入仓库区大门时和答辩人打个招呼,得到身份正确后就完全可以自由出入了,并不需要办理任何手续,也就是说,仓库区大门对客户而言永远是敞开的。鉴于仓库区院内不止被答辩人一家租赁答辩人的仓库,尚有众多客户租用其他仓库,确认客户身份只是防止外来无关人员进入整个仓库区,就像租住在一个规范住宅小区的租户一样,首先要接受门卫的身份确认才能进入。

依据上述对于仓储合同的特点及本案货物存放的事实,可以清晰地确认:本案案由非仓储合同纠纷,而是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法院认定正确。

二、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遗漏了被答辩人在整个仓库租赁期间未依约购买商品保险的事实。

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于________年2月1日签约时,明确商定被答辩人的存放货物必须要先向保险公司投保,之后才能存放在答辩人的仓库中,其目的只有一个,就是为了防止各种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给货物带来的经济损失。对此,被答辩人也表示了认可,随列入《保管合同书》第五条第二款。但是,《保管合同书》签订后一直至________年1月30日合同期满,被答辩人也未履行自己的投保义务。在《保管合同书》延续的两年多期间内,即________年2月1日至________年5月水灾发生时,被答辩人为了节约企业成本,始终怠于履行自己的这份投保“职责”。因此,因被答辩人在存放货物之前未向保险公司“购买商品保险”,对________年10月5日晚仓库进水造成的全部财产损失应当自行承担。

三、答辩人已经履行了《保管合同书》第四条第一款约定的风险告知义务,对于被答辩人因________年10月5日晚货仓进水造成的财产损失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1、答辩人在洪灾发生6小时之前,即________年10月5日16时电话告知了被答辩人,让其面对即将来临的洪水风险,做好防范措施。

2、在答辩人履行完告知义务后近6个小时的抢险准备时间里,被答辩人没有采取任何有效措施来防止洪灾的发生。

被答辩人在接到答辩人的电话通知后,只是派一位员工来到货仓现场,虽然一直在此守候,但并没有采取任何应急防险措施。当时,答辩人在仓库院内储备了大量用于防洪用的沙袋,只要被答辩人在存放货物的大门口将一排沙袋垒高,再用帆布将其包裹起来,就完全可以阻止洪水进入事发仓库,因为它就像一面墙将洪水挡在外面。因为当时仓库围墙外的积水已经很深了,每个在现场的人都能预见到,若是大雨再这样持续不断地下,围墙倒塌是迟早要发生的事情。因此,其他存货人均采取这种沙袋垒高防护方式,只有被答辩人在预见到风险即将要发生时仍然选择无动于衷。

依上所述,在________年10月5日晚洪水冲垮墙体之前,答辩人已经提前6小时告知了被答辩人货物所面临的风险(包括洪水可能会进入仓库,造成纸张被淹),尽到了《保管合同书》第四条第一款约定的及时告知及护卫义务。因此,对于被答辩人的因仓库进水造成的财产损失,被答辩人应当自行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四、一审判决认定答辩人未为被答辩人“提供适租的场所,保证租赁场所的安全”,因此,答辩人应对于被答辩人的经济损失承担20%的责任是完全错误的。

1、答辩人为被答辩人提供的纸张储存场所是合格的,不存在任何违约行为。

答辩人为被答辩人提供的储存场所,自________年2月至________年10月原告已经使用三年半有余,且场地一直没有变更;被答辩人对于仓库比较低洼的地理位置原告是熟知的,对于该场所可能发生的各种风险更是明知的,即存在的经营风险是明知的。因此,答辩人不承担为被答辩人提供储存供场所带来的任何风险及责任。

2、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双方在最初签订《保管合同书》时特意设置了第五条第二款,其目的就是为了使被答辩人在货物租赁期间内遭遇各种风险(包括自然灾害)时,免受经济损失。

鉴于仓库所处的地理位置比较低洼的特点,本着为被答辩人切身利益着想的原则,双方在《保管合同书》第五条第二款明确约定的投保条款,以保证被答辩人在自然灾害来临时免于遭受经济损失。因此,被告在________年2月1日最初签约时,就已经尽到了储存物的风险及保护提示义务。

综上,答辩人认为,一审判决不但遗漏了案件的主要事实,即被答辩人为了节约企业成本,没有依据《保管合同书》第五条之约定为存放货物投保;且在责任分配问题上有失公正,即让答辩人承担20%的责任。因此,答辩人认为,被答辩人的上诉请求即无事实依据又无法律依据,答辩人请求贵院依法改判,判决答辩人对于被答辩人的经济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

此致

____市中级人民法院

答辨人:________丰贸易有限公司

______年九月三日

审答辩状【第七篇】

答辩人,男,*年3月*日生,汉族,住x市xx区。

答辩人,女,*年9月*日生,汉族,住x市xx区。

被答辩人,男,*年8月*日生,汉族,住x市x区。

答辩人因被答辩人不服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作出的()坊黄商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提起上诉一案,提出如下答辩意见:

一、一审法院审理程序合法。

本案一审法院是根据被答辩人户籍登记的住址和被答辩人向法院提交的送达地址向其送达的相关法律文书,这些法律文书均已签收。一审法院通知的开庭时间是x年11月1日的九点,在等到九点半还不见被答辩人到庭应诉后,审判人员根据邮政详单的单号上网查询确认被答辩人已经签收了相关法律文书,又电话要求被答辩人在十点半前到庭应诉。直至十点半,该案才缺席审理。该案的审判程序及送达方式不但合法,而且合情合理,被答辩人经法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应视为放弃了其质证、答辩权。

另,本案一审原告和系夫妻关系,对其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权享有共有财产权,可以作为共同原告提起诉讼。本案一审被告仅一人。综合来看,本案一审原被告是同一的,诉讼标的是同种类的,一审法院对合并之诉均有管辖权,且属于同一个诉讼程序,因此一审法院对该案合并审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也符合节约司法资源的宗旨,因此被答辩人的该项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二、被答辩人并未偿还答辩人相关欠款。

答辩人一审主张的债权分三部分,一是向借款30000元;二是向借款100000元;三是拖欠的买卖材料款元。现分述如下:

1、被答辩人于 x年6月10日向借款30000元,并出具借条,约定于x年6月24日前归还。

对该笔欠款,被答辩人应偿还本金30000元,并偿还自x年6月25日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

2、被答辩人于x年7月24日向借款1x00元,并出具了欠条,于x年8月24日归还了x00元,尚欠100000元。欠条中约定应于x年1月24日前偿还,同时约定了应承担这100000元借款在x年1月24日前六个月的利息5100元。

对该笔欠款,因约定了六个月的利息为5100元,应视为双方对利率的约定,折合月利率为‰,因此被告除应偿还本金100000元外,还应偿还自x年7月25日起按约定月利率‰计算的100000元本金的利息。

3、被答辩人拖欠答辩人材料款元。

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多次发生买卖聚苯板业务关系,在x年6月3日至x年8月4日期间,答辩人共向被答辩人出售聚苯板39批,共立方米,每立方米单价235元,计价款元。答辩人又于x年2月22日向被答辩人转让聚苯板立方米,每立方米单价260元,计价款元。上述货款共计元,被答辩人至今未予偿付。

以上事实由材料转让清单和出库单等证据为证,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被答辩人除应偿还货款本金元外,还应支付自起诉之日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

综上,被答辩人欠借款30000元、欠借款100000元,欠聚苯板材料款元。按照法定及约定,被答辩人对其中的30000元借款,应承担自x年6月25日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对其中的100000元借款,应承担自x年7月25日起按月息‰计算的利息;对聚苯板材料款元,应承担自起诉之日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

对被答辩人在二审庭审时提交的两组实体方面的证据材料,首先,被答辩人一审开庭审理时拒不到庭,应视为放弃了其举证权;其次,这些证据材料是在一审开庭审理前已经形成并存在的证据,不属于二审时的新证据的范畴,现在才向法庭提交,显然已经超过了举证期限。原则上,答辩人无需对这些证据材料进行质证和答辩,但为了更清楚的说明案件事实,略作以下答辩,请合议庭参考:

1、对其提交的银行卡取款明细。

首先,该证据材料系无法与原件核对的复制件,且未加盖银行的印章,其对案件事实无证明力,对其真实性表示异议。其次,从该取款明细的内容来看,其只能说明李文有在x年2月28日分10000元和40000元取款两笔的行为,并不能说明这两笔款项的去向及用途,无法证明其提出的系对所欠借款的偿还的主张,与本案争议事实缺乏关联性。再次,取款行为发生的日期是x年2月28日,而对出具借条的落款时间是x年6月10日,取款行为在借款行为之前,即使该款系用于偿还对欠款,那也是偿还x年2月28日之前的欠款,与本案所诉的3万元欠款无关。因此,该证据材料既不具有真实性,也与本案缺乏关联性,请求合议庭不予认可。

2、对其提交的四份收到条。

对x年3月19日的x00元收到条、x年4月26日的10000元收到条、x年10月13日的10000元收到条,共40000元,答辩人表示认可,这是对所欠聚苯板材料款的偿还,同意从所欠聚苯板材料款元中予以抵减。

对x年3月24日的x000元收到条不予认可,这不是针对该案所欠款项的对待给付,而是对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之间的公司转让合同中约定的第一期转让款的给付。

与签订有公司转让合同,根据合同约定支付了第一期付款x000元,为其出具了“收到所付转让费x000元整”的收到条,并办理了企业交接手续。根据公司转让合同第五条的约定,应于x年3月31日履行第一次付款义务,付款金额为20万元。该笔付款的付款时间、付款金额以及收到条中对付款内容的描述与公司转让合同中的约定一致,这是对公司转让价款的支付,而不是对本案所诉欠款的偿还。因该证据材料与本案缺乏关联性和客观性,请求合议庭不予采纳。

与事实上存在长期、多次、多种类的债权债务关系,对每一笔付款或还款都出具了相应的收据、收到条等凭证,在每一次付款的同时也都会收回或销毁相关的欠款凭证。根据常理及双方的交易习惯,若被答辩人已经支付了相关欠款,理应收回发货单、欠条等相关凭证,而本案中被答辩人并无证据证明其已经全部履行了付款义务,因此应对答辩人所诉欠款承担付款责任。

综上所述,本案一审法院审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被答辩人欠款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长期欠款行为已严重侵犯了答辩人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采纳上述答辩意见,依法作出公正判决。

此致

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答辩人:

x年一月七日

民间借贷二审答辩状【第八篇】

答辩人:王________住所:____市____街道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钱________ ____律师事务所律师

因原告马某某诉答辩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据事实与法律,答辩人提交答辩意见如下:

一、原告未在借条约定的保证期间要求答辩人承担保证责任,答辩人应免除保证责任。

借据显示借款发生于20____年3月3日,约定20____年4月2日一次性归还,保证期限至借款期限届满后两年止,即20____年4月1日止;而本案起诉时间是________年6月7日,已超出保证期限两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故原告未在约定的保证期间要求答辩人承担保证责任,答辩人免除保证责任。

二、原告起诉又撤诉的行为,并不能认定原告已向答辩人要求承担保证责任。

原告提交的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20____绍嵊甘商初字第53号民事裁定书显示:“原告马某某未按本院通知在七日内预交诉讼费,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本案按撤诉处理。”事实上,答辩人对于原告起诉又撤诉的行为毫不知情,更没有收到起诉状副本,该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承担保证责任”的表现形式。首先,《担保法》规定了一般保证保证人有先诉抗辩权,债权人必须在保证期间先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仲裁,然后从判决或者仲裁裁决生效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法律并没有规定连带保证要求承担保证责任必须采用诉讼或仲裁的形式。本案是连带担保责任,原告无需一定要用起诉的方式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其次,原告起诉又撤诉的行为,说明原告要求答辩人承担保证责任并不是她的真实意思。因为任何人都知道法院受理案件是以诉讼费的缴纳(或者获到法院的减免)为前提的,原告无故不缴诉讼费的'行为只能导致撤诉的结果。原告明知而为之,所以要求答辩人承担保证责任并不是她的真实意思。最后,从效力的角度,原告虽然向法院起诉,但答辩人没有接到法院的通知,也没有收到起诉状副本,原告的“要求”并没有有效地传递到答辩人,这样的起诉当然没有法律上的效力。所以原告这种起诉又撤诉的行为不能认定为原告已向答辩人要求承担担保责任。

三、关于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不适用本案。

《担保法解释》第三十一条:保证期间不因任何事由发生中断、中止、延长的法律后果。《担保法解释》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连带责任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从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原告在保证期间始终未曾要求答辩人承担保证责任,故根本不存在诉讼时效的问题,更谈不上诉讼时效的中断。

综上,答辩人请求人民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____市____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________

二〇____年____月____日

相关推荐

热门文档

56 28099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