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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当今社会热点分析的论文通用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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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热点的论文【第一篇】

试谈当代大学生对社会热点问题的理性把握

摘 要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和时代变化,网络信息快速发展对大学生的思想造成巨大冲击,榜样教育缺失、大学生理性教育缺失,加之大学生自身的特点使得当代大学生对社会热点问题的把握出现问题,现状不容乐观。要促进榜样教育由榜样人物向榜样事件转化,促进爱国教育由抽象理论向生活细节转化,促进教育方式由传统方式向网络教育转化,使当代大学生对社会热点问题的表达趋于理性。

关键词大学生;社会热点;思想政治教育;理性

一、当代大学生把握社会热点问题的现状

(一)目前思想政治教育中过于强调人性善

我们提到“利己”两个字,就联想到“自私自利”“损人利己”等词汇,所以在“利己”通常有着严重的贬抑之意;反之,“利他”被人们推崇着。在利己与利他的讨论中,利他主义论理学家强调即便日常生活中大量的事实验证了利他的合理性,然而生活中也有不少情形与之不相符。战场上战士的奋勇杀敌,常见的公益心,特别是爱情、亲情、友情中的奉献和牺牲,这些都是反例。利己主义伦理学家认为这是借助自欺概念:我们在做美好的和高尚的事情,实际上是在掩饰真正动机求得别人的好感或良知的满足。并且重新定义私利范围:我们为朋友、爱人和团体做出牺牲,实际上他们是自己个人利益的一部分。目前思想政治教育中过于强调人性善,部分大学生盲目推崇利他主义,对社会热点问题的把握不够理性。

(二)理性泛化,缺乏对具体内容的理解;

2012年日本政府收购钓鱼岛事件,造成国内反日保钓声浪四起,不少城市出现游行示威,令人不解与不安的是,这些示威的人不仅限于示威游行,而是冲着与日本有关的商店、私家车进行攻击,最过分的行为是攻击日本游客,爱国爱出了仇恨。这种泛爱国情感背后,我们还可以隐约看到另一种行为,就是每一个指责者都在有意无意地成为国家形象的卫道士,泛爱国主义者们可能上演的是某种道德暴力对个人权利的侵犯或伤害。大学生认为自己是爱国的、是理性的,但遇到具体事件时往往头脑一热过于激动,不懂得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这样的理性是空的理性,事实上还是不理性。

(三)接受信息方式网络化,接触的信息量过于庞大

网络公民参与,可以理解为公民通过网络平台介入到公共事务当中,表达利益诉求,影响公共政策决策或公共活动进行的社会行为。大学生是当下我国网络公民参与的重要主体,相对于其他社会群体,大学生具有更高的网络使用率。大学生网络公共参与,除了具备主体的草根性、身份的隐蔽性、意愿的自主性之外,还表现出鲜明的个性化特征。随着互联网信息传播的不断发展,大量信息涌入大学生的生活,在对网络信息的判断力上,基于大学生身心发展特点以及其正在接受高等教育的经历,表现出理性和非理性并存的特点。一方面,大部分学生具有对网络信息真实性的质疑和求证意识,具有一定的判断信息真伪的能力,不轻易相信传言;另一方面,他们也容易迷失于网络的信息海洋中,人云亦云。某些消极有害的信息严重危害大学生身心健康,对其人生观、世界观和价值观的形成产生消极影响。

二、针对当前现状的原因分析

(一)网络信息快速发展对大学生思想的冲击

随着以计算机技术为支持的网络信息平台的快速发展,网络信息正在以海量的形式冲击着高校学生的大脑,对其产生了深刻的影响,网络上的信息对大学生这种极其渴望接触新事物的群体来说极其具有吸引力,因此作为公众所关注的网络舆情之类的事物对大学生来说更具有倾向性,但是网络舆情中不仅有其正面、积极的方面,同样也才能在很多消极的,负面的失真内容。并且由于网络信息的特点,其传播速度和传播范围快而广。国际、国内的热点问题很容易作为信息源触发网络舆情。在高校中大学生尤其关注国家领土等的纷争问题,并且高校的大学生往往好奇心旺盛、内心存在猎奇心理。在如今网络普及,信息爆炸的时代,大学生尚不成熟的辨识能力受到了各种言论、多元文化的冲击影响其价值判断。学生们好奇心强又缺乏足够的辨识分析能力,不同的意识形态以及多元文化的大量、快速传播容易导致他们价值观念的偏移。

(二)榜样教育的缺失

信息高速冲击,大学生越来越讲求个性的年代。作为为大学生树立正确人生观、价值观、世界观的中国榜样教育却忽略当前大学生群体的新特点,没有及时转变、与时俱进,渐渐的脱离了时代的潮流。当前我国的榜样教育过于的强调圣人化的榜样教育,塑造出一个个高不可攀的道德偶像,一个不食人间烟火的圣人,希望同学们能够向他们学习。但却忽略了适当地让圣人走下神坛,贴近学生的生活。这样的榜样教育无疑会导致过分重视榜样人物的社会道德示范性和教育意义,而造成榜样人物的高度完美,使之脱离实际生活,而不能得到广大的大学生的拥护,还容易引起学生的排斥和反叛心理。由于这些缺失,不免让榜样教育流于说教传道之流,而对大学生的思想影响甚微。

(三)大学生理性教育的缺失和大学生自身的特点

当代大学生基本是90后,年龄大都在18-22岁之间。他们精力充沛、思想活跃,强调个性、突出自我,接受新事物、新观念较快,对于身边的社会现象热点问题、国内外重大事件比较关注,愿意积极思考问题,有政治参与的愿望和热情。但是,由于这一年龄阶段正处于精神成长过程的上升期与不稳定期,难免在认识问题时容易陷入感性因素主导的情绪化、直观化的误区,性情欠沉稳,感情易冲动,遇事缺冷静,办事缺乏深思。但是在高校教育学习中,却大大的缺少了引导学生自我进行理性的情绪调节,高校中的教育过宽过泛,注重知识点的灌输,却少了对学生情绪、心理的正确引导和塑造,许多大学中的心理中心也是形同虚设。

三、针对当前现状的对策――当代大学生对社会热点问题的理性表达

(一)促进榜样教育由榜样人物向榜样事件转化

众所周知,榜样教育在我国思想道德教育过程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对于促进我国公民思想素质的提升发挥着重要的作用,这种教育的无穷力量在促进当代大学生树立理性的表达观念的过程中亦是如此。长期以来,榜样教育坚持以优秀的人物代表为主要载体,借以提炼优秀的思想价值和情感态度。   然而,伴随榜样教育优越性发挥,过度依赖人物为中心的榜样教育模式甚至不惜造假“美化”人物的弊端屡见不鲜,这不仅削弱了其固有的优越性,也使得榜样教育效果大打折扣。事实上,每一个个体都是优点和缺点兼具的,正所谓“人无完人”,以人物为中心的榜样教育模式同样具有一定局限性。因此,现今的榜样教育应该着力于改变这种顽疾,从典型事迹着手,遵循“就事论事”的原则,弱化榜样教育中的人物形象,挖掘事迹中的优秀成果和价值情感。

(二)促进爱国教育由抽象理论向生活细节转化

一定程度上来说,爱国教育是艺术作品的基本内涵,发挥艺术作品在爱国教育中的积极性是至关重要,而如何发挥艺术作品的作用以及怎样加工运用则是评价爱国教育成功与否的关键一步。“源于生活,回归生活”,爱国教育应该将目光聚焦生活、选材源于生活、作品感染生活,“爱国教育”和“生活”不是被硬生生的“摆放”在一起,而是“血”与“水”似的“融合”在一起,爱国教育生活化也理所应当的成了艺术创作的“天职”。

在剖析生活细节的基础上升华主题,达到爱国情感的升华,其中对教育内容生活化、细节化的要求是不言而喻的。爱国教育不要求壮观、宏大,但要做到“接地气”,不是空洞的、抽象的、高高在上的“空中楼阁”,而是尽量的真实具体。善于在真实中窥探真情、平凡中彰显伟大、平实中见证温情,“回归生活”是爱国教育的出发点也是其最终归宿,以其情感表达和精神升华感染人、教育人。

(三)促进教育方式由传统方式向网络教育转化

网络载体作为一种大众传播手段,为促进大学生理性情感价值的树立提供了新的发展空间,也是开展当代大学生理性价值教育的重要载体。以网络沟通教育为载体的创新可以包括构建网络基地、开展第二课堂思想阵地以及发挥网络社团和网络社区作用等方式。网络基地的构建可以避免受教育者在面对面交流中造成尴尬、紧张的局面,提高沟通交流的质量。网络第二课堂可以围绕学生喜闻乐见的话题开展讨论,正所谓“真理越辩越明”,通过深刻的教育讨论强化学生对非理性观念的警觉意识,培养其树立对社会热点的理性观念。

以网络教育为载体,深入了解学生心理状态,更有针对性地指出矛盾症结所在,进而做到“有的放矢”。新的信息时代下,优化大学生理性价值教育有必要完善网络沟通教育机制,掌握思想教育的主动权,利用网络做好学生思想教育工作,促进其树立对社会热点问题的理性表达观念。

参考文献

[1] 李君智。从激情到理性――大学生爱国主义教育理论与实践探讨[J]。湘南学院学报杂志,2013(04)。

[2] 董翔薇,黄凯。大学生网络舆情问题研究[J]。齐齐哈尔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3(01)。

[3] 陈英涛,李晓丹,李文,陈巧玲。论政治认同中理性的局限及非理性的作用――以大学生政治认同为例[J]。东南学术,2012(01)。

[4] 孙朋朋。大学生榜样教育的发展现状和改进建议[J]。科教导刊,2013(4)。

我国贫富差距现状的分析。【第二篇】

相关数据分析。

对贫富差距现状的界定分析,主要是从当前学者们比较认同的基尼系数分析与统计局的数据对比分析中反映出来。

从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看,我国总体居民基尼系数在1994年达到峰值,而后有一定水平下降(1996年,1997年,1998年),到2006年又回升到。而社会学家的调查数据显示差距更大:1980年,中国大陆的基尼系数约,到1988年城乡合计的基尼系数也只有,但到了1994年的以后逐年攀升,2005年为,2006年,2007年,每年增百分点。

城镇居民内部的收入差距扩大。统计数据显示,2006年,城镇居民中20%最高收入组(人均可支配收入元)是20%最低收入组(人均可支配收入元)的倍;农村居民中20%最高收入组(人均纯收入元)是20%最低收入组(人均纯收入元)的倍。

农村内部差距扩大的同时,城乡差距逐年拉大。1978年农村居民收入的基尼系数为,1994年就到了,1999年又上升到。从实际收入看,以2007年为例,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实际增长%,为1985年以来增幅最高的一年;而城乡居民收入比却扩大到∶1,绝对差距达到9646元,是改革开放以来差距最大的一年。

基于社会发展现实矛盾的分析。

政府财富增长过快,政府占有社会财富过多2007年,世界银行发布了2份极具震撼力的报告。

第1份关于俄罗斯经济状况的报告指出,俄罗斯经济增长是符合穷人利益的经济增长。第2份报告涉及中国,在2001年至2005年间,中国经济以每年10%的速度增长,但13亿人口中最贫穷的10%人口的实际收入却下降了%。中国30年的高速发展,积累了大量财富。从1995年到2007年,去掉通胀成分后,政府的财政收入增加倍,而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只增加倍,农民人均纯收入才增倍。在中国,超过76%的资产是政府拥有的,民间只有不到25%的资产。中央党校主办的《学习时报》曾载文披露,2004年中国公车消费4085亿元,公款吃喝2000亿元,公费出国3000亿元,中国每年“三公消费”近9000亿元。因此,在政府过度占有社会财富、政府支出不受纳税人有效监督的情况下,纳税人事实上在用自己的血汗钱供养着一个庞大的官僚集团。

社寻会财富通过权力租越来越集中

中国改革基金会国民经济研究所副所长王小鲁撰写的《国民收入分配状况与灰色收入》研究报告摘要指出:根据恩格尔系数和其他一些消费特征进行初步推算,高收入阶层中存在大量隐性收入,目前城镇最高与最低收入10%家庭间的人均收入差距约31倍,而不是国家统计局统计显示的9倍。城乡合计,全国最高与最低收入10%家庭间的人均收入差距约55倍,而不是按国家统计局统计数据推算的21倍。由于数据不充分,难以重新计算基尼系数,但肯定会明显高于世界银行计算的的水平。在中国城镇高收入居民中存在大量灰色收入,这是导致收入差距扩大的主要因素。包括金融贪腐、土地收益流失、企业用于送礼的旅行和娱乐支出、垄断行业灰色收入等,数额已接近3万亿元,占了万亿元遗漏收入的大部分。这说明中国国民收入分配体系存在巨大漏洞和严重制度缺陷。

社会热点的论文【第三篇】

社会热点事件的博弈分析

摘要近些年,随着社会的高速发展,媒体的大规模报道,医患关系已成为当今社会的密切关注的一个焦点,医患关系紧张的现实也成为构建和谐社会的时代背景下,影响社会稳定的一个重要因素。当下我国医疗纠纷日趋激烈,医患关系日<>益紧张,作者针对我国医患关系现状,以博弈论基本理论为出发点提出解决医患紧张关系之道,以期对和谐医患关系的建立有所裨益。

关键词博弈论;医患博弈;信息不对称

一、博弈论与医患博弈

博弈思想自古就有,《论语?阳货》有云:“饱食终日,无所用心,难矣哉!不有博弈者乎?为之,犹贤乎已。”博弈无处不在。博弈涉及生活各个方面:比赛、打牌、逛街、砍价、职场、恋爱等等。对于什么是博弈,谢识予教授有这样的定义:所谓博弈,就是指一些个人、团体或其他组织在一定的环境条件下,在一定的约束条件下,依靠所掌握的信息,同时或先后,仅仅一次或者进行多次,从各自可能得行为或策略集合中进行选择并实施,各自从中取得相应结果或收益的过程[1]。

博弈论(Game Theory),也称游戏论、对策论,原本是作为数学的一个分支产生的。1928年,冯。诺伊曼证明了博弈论的基本原理,从而宣告了博弈论的正式诞生。随后,约翰。纽曼和摩根斯坦共同著作《博弈论与经济行为》将博弈论系统地应用到了经济学领域,从而使得博弈论发展成为经济学中的一个重要研究方法,博弈论主要关注的是博弈参与者之间的行为直接相互作用时的决策以及这种决策的均衡问题的。可以看出,每个博弈者在做出决策的同时,也应根据自身的情况,意识到自己经过决策后所做出的行为对他人的可能影响,以及他人的反应行为对自己的可能后果,从而通过选择最佳决策方案来寻求效用的最大化及损失的最小化。

形成一个完整的博弈需要包括参与者、行为、信息、策略、次序、收益、结果、均衡在内的8项要素。具体到医患博弈中,包含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内的医方和包含患者及其家属的患方是医患博弈的参与者;遇到医疗纠纷,医患双方根据对方的行动或者通过预测对方的行动而做出自己决策的相互作用的过程,是医患博弈的行为;医患双方对于医科知识的掌握以及其他医疗相关事项的了解程度是医患博弈的信息;面对医疗纠纷,医患双方谁先采取行动,采取何种行动,这便是医患博弈的策略和次序;医患博弈的收益和结果指的就是患方支付医疗费用,通过医方的治疗使身体痊愈,达到健康利益最大化,医方通过向患方提供医疗服务,利用自己的专业技术收取治疗费,达到经济利益最大化;而医患博弈的均衡就是指医患关系获得一种平衡,处于一种稳定状态。二、信息与医患博弈中的信息

《孙子兵法》有云:“知己知彼,百战不殆。”这句古语充分说明了掌握充分的信息对于决策乃至赢得胜利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在博弈中,除去信息的因素,大家赢的机会均等,此时,谁能提前抓住有利的信息,谁就能稳操胜券[2]。但是在瞬息万变的现实生活中,等到博弈双方真正完全了解和掌握信息之后再决策或者行动,往往会贻误战机。这种先机丧失可能性的存在就迫使博弈者常常在自己并未完全掌握信息时就要做出决策,而在这种信息不完全情况下做出的决策必然带有博弈的色彩。孙子在前面提到的“知己知彼,百战不殆”理论之后还有如是言论:“不知彼而知己,一胜一负;不知彼,不知己,每战必殆。”意思就是说“知己”和“知彼”在博弈中同样重要,博弈者在做出决策之间应当首先掌握自身情况,但是仅仅“知己”是不够的,还应当熟悉对方的各种要素,从而作出准确的判断,《三国演义》中的“空城计”就充分说明了信息的重要性。可以大胆的说,信息掌握完全与否可以直接决定博弈结果,英国著名哲学家培根曾说“知识就是力量”,而在博弈论中,“信息就是力量”!

信息方面的差异造成决策者行为的差异和博弈结果的不同。在医患博弈中,其所涉及的信息主要由医方掌握,这是由于医方(包括医疗机构和医务工作者)所需要掌握的医学科学专业性非常强,需要经过相较其他专业更长时间的专门学习和临床实践才能进行医疗行为,这也就必然决定了医方在这场医患博弈中占据了优势;相对应的,作为患方,想要掌握与医方相当的医学知识需要付出的成本代价过高,再加上医患之间信息传递的不充分和患方自身的弱势性的双重影响下,直接导致本已信息贫乏的患方的劣势状态更加显而易见。患方与医方始终无法处于同一地位,弱势地位的长期累积将不断滋生负面情绪,假设遇到没有良好职业道德素质的医方,再小的医疗过错也会迅速成为医患矛盾的导火索,使得本已紧张医患关系更加风雨飘摇。三、医患博弈与信息不对称

什么是信息不对称呢?解释信息不对称这个概念,不得不先解释“公共信息”,所谓公共信息,简单地说,就是一定范围内的每一个个体都知道某条信息,且每个个体都知道这个特定范围内的其他个体也知道此条信息。倘若这个范围内的某一个个体不知道此条信息,那么知道此条信息的个体与不知道此条信息的个体之间便产生了信息不对称。回归到现实生活,“公共信息”的状态是很难实现的,信息不对称理论为市场经济中的很多现象提供了解释,信息不对称理论认为市场经济活动中,各类人员对有关信息的了解是有差异的。掌握信息比较充分的人员往往处于比较有利的地位,而信息贫乏的人员则处于比较不利的地位[1]。博弈双方之间信息不对称也容易引起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等情况。

信息不对称理论在医疗市场同样适用,可以肯定的说,医患博弈中信息是不对称,而信息不对称必然会对医患双方如何行动带来很大的不确定性。

根据上面公共信息的理论,假设医疗市场也处于公共信息的状态,那么医患双方之间的信息是没有隐瞒的,这样有助于医患双方做出准确且正确的决策,当然这仅仅是我们的假设的理想状态,现实则是由于经济的飞速发展,医疗市场不可避免的越来越市场化,医疗机构由于规模、技术水平、人力资源力量等方面的差异,其医疗水平也存在较大差异,由于信息不对称,医方比患方更了解自己的医疗水平,但出于自身经济利益的考虑,医方往往通过大量的宣传和广告向患者提供不完全甚至不正确的信息,例如一些医疗水平较低的医院会通过虚假广告宣传等形式将其本身的真实情况掩盖,过分夸大其医疗服务水平,医疗效果等,而患者由于其信息劣势,很容易逆向选择了这些医疗水平较差的医院。然而医疗队伍中也面临着道德滑坡问题。

一小部分医生利用了患者对医学知识的缺乏,对患者大开处方药,大量做不必要的检查,更有部分人大肆收取药品回扣和患者红包,这就是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在医患博弈中的体现。医患双方信息不对称导致的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往往导致医患纠纷的发生。四、弱化医患博弈信息不对称的措施

随着现代科学技术与医学科学技术的发展,由于市场经济导向,医患信息不对称引起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问题越来越突出,医患关系面临的利益冲突越发严重,信息不对称短期内固然会对某一方会有利,但若不适当弱化,最终会破坏整个市场。因此,弱化医患博弈中信息不对称的现状是势在必行的。

(一)媒体立场力求公正

医疗纠纷和医疗事故一直是新闻媒体关注的焦点,2012年发生的一系列医闹事件使得医患关系这一话题再次成为了社会公众关注的热点。不可否认,在医药销售市场中确实存在商业贿赂行为,医生接受药品提供商的回扣,收受患者家属红包的现象时有发生,新闻媒体倾向弱势群体,不可避免的在报道中带有感情色彩,本就对医药价格、医疗措施抱有怀疑态度的患方对医方更加不信任,医护人员稍有过失,轻则被患者投诉,重则打骂,近段时间发生的因医疗纠纷砍伤、砍死医生的事件也证明了事态的严重性。因此,新闻媒体应根据事实,本着客观公正的原则报道和评价事件,对医务人员违法行为进行打击的同时,也应当对医务人员的辛勤劳动予以肯定,只有这样,才能利于构建和谐的医患关系。

(二)医患双方应加强沟通

医患双方本就有着共同的目标:战胜病魔。这个目标的达成不仅需要医务人员专业的知识、精湛的医术,更离不开患者的信任和耐心的配合,双方的配合离不开沟通与信任。前面已经提到,医疗行业具有很强的专业性和复杂性,处于信息劣势的患方由于缺乏医科专业知识,无法对自己的病情做出一定的预测,患方无法单方面决定自己所使用的药品、医疗器材乃至医疗方式,加之,患者及家属求医心切,对医疗结果的期望值过高,很容易对医疗行为产生质疑,从而产生对医务人员的不信任感,此时具有明显信息优势的医方更应尽到解释义务,将患者的病情及治疗方面、治疗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耐心分析给患方,以此弱化医患博弈中信息不对称的状况。此外,当出现医疗纠纷时,医患双方应当及时进行沟通,避免出现暴力。

(三)健全法律约束机制

在法律视野下的医患双方都应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权利,履行自己的义务,任何一方都不得滥用权利,侵害对方利益[3]。医患双方“和则两利,斗则俱伤”。然而,在我国现阶段,还没有一部让医患双方都满意而且使用的法律。一旦发生纠纷,司法机关及其相关机构在受理医疗纠纷时就会“无法可依”,从而难以做出准确且公正的判决。这就迫切需要加快加强卫生立法工作,尽快制定出一部完善的医事法律,使医患双方更加明确自己的权利和义务,这样,才能利于维护良好的医患关系。

五、结语

信息不对称是博弈中的正常状态,完全打破医患信息不对称的格局是不可能的[4]。但是,倘若医患双方能进行充分交流和沟通,使医患双方都能够尽可能的意识到双方的信息不对称状态及此种状态持续下去的不良影响,从而使双方尽最大限度使自己拥有的信息透明化,致力于达到医患博弈的均衡状态。

参考文献:

[1]张影。博弈论的智慧[M]。北京:中国致公出版社,2009,4:51.

[2]宿春君。博弈论的诡计[M]。上海:华夏出版社,2010.

[3]顾冬辉。医患博弈中行为模式研究[D]。军医进修学院硕士学位论文,

[4]弓宪文,王勇,李延玉。信息不对称下医患关系博弈分析[J]。重庆大学学报,2004(4):27.

当今社会热点小论文【第四篇】

从当今社会热点话题论大众法律意识

[摘 要]随着近年来我国法制建设的深化,越来越多的群众开始关注法律问题,并且积极地参与法律问题的讨论当中。但与此同时,某些案件的判决结果与民众所认为应当判决的结果产生了分歧,民众对判决结果产生的不满情绪也随之而来。如何引导大众树立正确的法律意识,增强大众对司法机关进行的活动的信任感,显得尤为重要。

[关键词]法律意识;感性;道德;公信力

1 法律意识的基本含义

法律意识是人们对于法(特别是现行法)和有关法律现象的观点、知识和心理态度的总称。法律意识是一种观念的法律文化,对法的制定实施是非常重要的。它表现为探索法律现象的各种法律学说,对现行法律的评价和解释,人们的法律动机(法律要求),对自己权利、义务的认识(法律感),对法、法律制度了解、掌握、运用的程度(法律知识),以及对行为是否合法的评价等。[1]

大众法律意识是大众或者社会公众对法律问题的态度与看法,与法律意识相比,具有一定的统一性与一致性,深受社会发展程度和社会舆论的影响,代表了社会大众对各类法律问题的看法,经常体现于大众对各种法律事件的反映与态度上。大众法律意识主要体现为感性的法律感觉与知觉,也体现为理性的法律观点。[2]

近年来,随着我国法制建设的深化,越来越多的群众开始关注法律问题,并积极参与到了法律问题的讨论当中,公民的法律意识逐步加强。与之前对法律问题持一种“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态度相比,有了显著地进步。大众对法律问题进行独立的思考,对国家司法活动进行所做出的评价,也促进了我国法制建设,并起到了监督作用。

与此同时,由于普通群众没有受过系统的法学教育,在对法律问题进行分析时,容易带有强烈的个人感情因素,在对法律问题形成个人观点时,容易受到自身价值观和以往经历的影响,在分析问题时,将自己的主观情绪带入案件当中。缺乏对法律问题的整体分析,缺乏理性、客观的思考。

2 大众法律意识的特点

大众法律意识的突出特点是个人感情色彩严重,缺乏理性的思考

这一特点,在网络领域尤其突出,由于互联网技术的快速发展,言论较之以往更加自由,群众不会过多地考虑表达意愿所引发的后果,将某些问题进行片面解读,甚至刻意歪曲事实真相,对事件进行传播。随着其发表的内容不断地被有同样看法的人转发,很容易引起普通大众的盲目跟风。这类跟风者不论该话题的具体内容是什么,不加以客观理性的思考就进行评论和转发。使群众抛弃正常的理性思维,认为多数人赞同的,就是正确的。将一个原本平常的社会问题炒作成一个敏感问题。

很能体现出这一特点的一个事件,是2015年6月17日的一则在微博和微信朋友圈中引起疯狂转发的文章。这篇吁求“人贩子一律死刑”的文章,内容多为以被拐卖儿童母亲声泪俱下的口吻描述孩子被拐卖后,给家庭造成的沉痛打击,孩子被找回后已经摧残的身患绝症,不久于人世。而司法机关不作为,或者在抓捕过程中导致人贩子逃脱,对人贩子定罪量刑和其所犯罪行不相符,仅仅判处10年有期徒刑。因此呼吁大众进行转发,要求对现行法律作出修改,判处人贩子一律死刑。这一慷慨激昂,痛批我国司法制度存在巨大缺陷的文章被转发了超过百万次,引起网友广泛呼吁人贩子一律死刑。并称我国对拐卖妇女儿童罪定罪量刑过轻,打击力度过小。

很显然,这一言论的发表者没有在事先进行调查和研究,就直接将自己主观的看法发表到互联网上。因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拐卖妇女、儿童罪的规定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

(三)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

(四)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

(五)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

(六)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

(七)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八)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3]并且通过互联网中所显示的从2010―2014年我国各级人民法院判决的拐卖妇女儿童的案件中,一共有7719起案件。一共对12963名犯罪嫌疑人做出了判决,其中有%的犯罪嫌疑人被判处了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至死刑。

由此看出,我国刑法中,对拐卖妇女儿童罪的法定最高刑为死刑,打击力度并不小,而非文章中描述的法院只将犯罪嫌疑人判处了十年有期徒刑。这说明我国对拐卖妇女儿童案件是进行严厉打击的。同时,大众所呼吁的将人贩子一律死刑的提议,本身也不符合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中的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大众呼吁的这种不依据犯罪情节轻重就“一刀切”的适用死刑的方法,我们能体会到大众对拐卖儿童的人贩子的厌恶之情,但这种方法既不能找回已经丢失的孩子,也不能防止拐卖案件的发生。如果人贩子全部执行死刑,将不利于公安机关对受害人的解救,在犯罪情节不论严重与否都将面临死刑的情况下,会激起犯罪嫌疑人“同归于尽”的心态,对被拐卖人员的生命安全造成更大的威胁。所以群众这种缺乏理性思考的主观评价方法,虽然解恨,但是对于整体社会的公正性,并没有起到积极的作用。

这一凭借自我推论,断章取义的发表对法律问题的看法的行为,受到公众大量转发以后,形成了公众的一种普遍观念。当人们狂热地质问为何不判处人贩子死刑时,全体民众就逐步丧失了理性的思考能力。这里体现出的正是大众法律意识的主观性。人贩子一律死刑事件中,表现出的是人们对于司法机关的法律行为的不满情绪。由于公安局、法院、检察院是权力机关,让群众始终觉得自己处于法律地位中被管制的地位,处于弱势地位,并且我国也的确曾经存在着程序与实体上的不公正案例,正是这种不信任、不对等的关系,让社会舆论在不自觉的情况下对同是处于弱势地位的被拐卖儿童的父母表示同情,把自己和失去孩子的父母带入到同一情感当中,才产生了没有进行调查,没有进行理性的分析思考就妄加评判的行为中。    大众法律意识的另一特点是易受到传统道德观念的影响

纵观我国历史,我国古代的政治体制主要为人治,而非法治。我国古代的正统法律思想以“三纲五常”“德主刑辅”为主要核心思想,统治者这种强调以道德治理国家的方式,无形中使道德准则凌驾于一国法律之上,这一思想贯穿于我国古代法律体制。并且经过世代传承,在当今社会大众心中也依旧有所体现。使大众心中留下违反了道德秩序也是违反了法律这一错误思想。

某些案例,就可以深刻反映出这种特点。2015年2月20日,广东省广州市的陈老伯不满儿子陈树吸毒,将儿子杀害。陈树因吸毒染上艾滋病,多次盗窃家中钱财,以刀棍威胁父母,提供资金供自己吸毒,否则就烧掉房子。陈老伯认为儿子陈树是“社会的毒瘤”,自己要为民除害,所以选择“大义灭亲”,在儿子的汤中加入安眠药,待陈树熟睡后,用扳手猛击陈树,最终用被子闷死陈树。

这一悲剧的产生,和陈老伯心中的传统道德有着直接的联系。大众法律意识受到道德标准的影响。人们容易将法律与道德画上等号,认为凡违反道德的都应当纳入法律的调整范围,如果法律并没有对违反道德的案件进行调整,大众就很有可能选择不正当的行为,代替法律对这种行为做出调整,从而产生违法犯罪行为。虽然我国深入开展了法制建设,但大众心中根深蒂固的以道德观念衡量行为合法与否的方式依然不会在短时间内消除。

大众法律意识中的正义观受到习惯法的影响

大众法律意识上的正义观是一种基于习惯法所形成的正义观。是群众在生活中制定的一种契约。例如“杀人偿命,欠债还钱”“以牙还牙,以眼还眼”,这种大众约定俗成的习惯,通常被用作衡量公平与否的判断标准。

而且当某些案件的判决结果与民众所认为期待的判决存在差异,不符合大众道德观念中的“杀人偿命,欠债还钱”这一判断标准时,群众就会对法院的判决产生质疑,认为作为正义象征的法院所做出的判决,还没有约定俗成的方式公正。

例如黑龙江“7?24桦南孕妇谭蓓蓓猎艳杀人案”,谭蓓蓓由于与多名男性保持两性关系,被其夫白云江发现,为弥补自己“出轨”的不忠行为,答应为其夫白云江找年轻女性实施性行为作为补偿。谭蓓蓓以自己肚子不舒服为由骗取被害人胡伊萱的信任,让被害人胡伊萱送自己回家。并在胡伊萱所饮用的酸奶中加入安眠药,在其昏迷后白云江企图实施强奸行为,但由于胡伊萱在生理期期间,而导致强奸未遂。随后犯罪嫌疑人谭蓓蓓、白云江杀害了胡伊萱。经依法判决,法院判决被告人白云江和谭蓓蓓犯故意杀人罪、强奸罪、抢劫罪,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由于被告人谭蓓蓓在审判的时候怀孕,所以法院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判处白云江死刑,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在该案中,群众在网上呼吁将犯罪嫌疑人谭蓓蓓判处死刑,并发问:夫妻二人均参与实施杀人行为,为何谭蓓蓓未被判处死刑?为何不能将被告人死刑立即执行。因为这与大众心中“杀人偿命,欠债还钱”的思想不相符。在大众的观念中,相较于法院判处被告人何种罪名,大众更加注重的是对于被告人的行为,法院是否判处被告人死刑或是刑期为多少年,关注更多的是实体上的公正。

但是法官在对案件进行判决时,不能像社会大众一样,凭借自己内心的好恶来做出判决。公平和正义不应该建立在一种约定俗成的道德观念之上。法官在保证实体公正的同时,也需要保证程序上的公正。这要求法官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这会和大众心中的正义观产生冲突,但人民法院对案件做出的判决所符合的是社会整体的正义,是坚持罪刑法定原则、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体现。

大众法律意识的形成,也受到客观因素的影响

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大众法律观念的形成,也受到客观因素的影响。执法者在执法当中,不依照法律对案件进行处理,甚至与其他行政部门相互推卸责任。群众的合法权益收到侵害时,想依靠法律来捍卫自己的权益,却遭遇到执法机关执法不严的打击,严重地影响到大众对法律的信任和尊重。

我们以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的“青岛38元大虾事件”为例,来剖析执法不严对群众法律意识所带来的消极影响。在此次事件当中,公安机关的不作为行为令社会大众非常失望。“十一”国庆期间,四川的肖先生一家在青岛“善德海鲜烧烤”消费时,点了38元一份的大虾,但在吃完之后,被店主告知,大虾不是38元一份,而是38元一只。店家要求肖先生支付1388的饭费,如果不交钱,店主就要打人。而同时在该餐厅就餐的朱先生一家,也意识到自己被“宰”了。

共同报警,求助于当地派出所。但是当警方到达时,当事人被告知大虾事件是价格纠纷,且前一日该店已经出现过价格纠纷,不在警方的职权范围内,应当找工商部门和物价局进行帮助。但物价局随后声称已经下班,又要求当事人寻求公安机关的帮助。公安机关并未积极对此事进行处理,而是要求游客将天价餐费先支付给店主,等第二日再向物价局进行投诉。当事人肖先生曾无奈地说:“我屈辱地掏出800块钱,只想快速的脱身。”而朱先生则在警方的“协调下”支付了2000元的餐费。

该案中,店主为了牟取不法利益,在顾客已经询问大虾是否为每份38元的情况下,告知顾客的确为按份计算,但在结账时,又告知顾客大虾为每只38元。在顾客拒绝支付高昂费用的情况下,以暴力方式胁迫顾客支付费用。即店主已经构成敲诈和勒索的行为。而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诈骗罪的起刑点为人民币3000元。该案中,肖先生支付了800元,朱先生支付了2000元,共2800元,并且公安机关也明确表示,前一日该店就已经有此类价格纠纷,所以涉案金额有可能已经达到3000的起刑点,构成刑事犯罪。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的规定,公安机关对刑事案件负有侦查的责任。即使涉案金额不足3000元,店主的行为也已经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中的规定,侵犯了当事人的人身财产权利,并具有社会危害性。所以派出所从哪一原因,都对该案具有管辖权。在其他部门不能及时解决纠纷的情况下,作为首先接管案件的部门,本应当积极处理案件,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但是却和其他部门相互推脱责任,有法不依,让当事人只能无奈地支付天价餐费。

“青岛38元大虾”案件,并不是个别案例,它反映出的是我国执法机关普遍存在的一种现象――执法不严,有法不依。而这种现象,让群众对法律的信任和尊重降低,也纵容了违法犯罪案件的发生。对于违法者而言,犯罪成本低,违反者在违法后并没有受到执法机关严厉的惩罚,这就让违法者不畏惧法律。对于受害者而言,比无法可依更令大众无奈和失望的是有法不依,当群众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选择法律途径解决问题时,代表法律的名义和形象的执法部门不能秉公执法。随着这种现象的普遍化,严重地打击了群众尊重、信任法律的积极性。这对于大众正确法律意识的形成,起到了消极的作用。

3 树立正确法律意识的建议

培养群众以法律规范作为行为标准的意识

在当代法制社会中,道德规范作为精神层面的约束方式,受到多方面因素的影响。如政治、历史、宗教、地域因素等,无法形成一个统一的、特定的规范。同时也受到个人价值观、经历等影响。所以当大众习惯性的依据道德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行为,并用来衡量他人的行为时,会出现两种极端的情况。一种是制定过高的道德标准(高于法律规范)来调整自身行为,并用来衡量他人的行为;另一种是制定过低的道德标准(低于法律规范)来约束自身的行为。这两种标准,都不利于社会公平的促进和保证社会的长治久安。而法律规范是一种实体的,可以将行为划分成:哪些可以实施,哪些不可以实施的标尺。所以我国应该加强对大众的法制教育,并不是停留于法律条文的宣传,而应该增强群众法制观念的培养。因此对于我国法律建设的深化不仅在于制度上的变革,更在于人们观念上的更新,只有观念更新了,形成正确的法律意识,才能理解法律法规制定的含义,愿意遵守法律,以法律规范作为行为的准则。

强调严格执法,加强执法机关公信力

要让群众建立正确的法律意识,就要让群众了解法律、信任法律、敬畏法律,最后遵守法律。而群众愿意遵守法律的前提,是树立起法律的权威性。加强执法机关公信力建设是维护法律权威的根本方法。法律权威强调法律是不能违背的。维护法律权威,必须树立执法部门的公信力。法律的权威不仅在于立法中体现人民的意志,得到人民的拥护,而且在于执法中的严格公正,得到人民群众的信任。没有执法部门严格公正文明执法,法律制定得再完备,也难以在大众心中树立权威性,难以起到规范人们行为,规范社会秩序的作用。

法律必须得到执行,才能发挥法律的社会规范作用,切实保障公民的权利,调节社会秩序。只有能产生实际效力的法律才能得到人们的信任,才能被人们所遵守,才能真正的让正确的法律意识植根于大众心中。也才能防止公民因为不信任法律,或者在通过法律途径主张自身权利时,执法机关没有依法办案,而选择不正当自力救济,代替法律对违法者进行惩罚,来实现自己内心中的公正。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4年修订版[Z]。2014.

[2]孙春伟,刘华巍。大众法律意识的多重性分析[J]。法制与社会,20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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