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念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所称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有关行政机关对其他机关或者对其直接管理的事业单位的人事、财务、外事等事项的审批,不适用本法。
基本原则
行政许可的基本原则包括:①行政许可法定原则;②公开、公平和公正原则;③便民原则;④救济原则;⑤信赖保护原则;⑥监督原则。
行政许可的设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二条规定下列事项可以设定行政许可:
(1)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宏观调控、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活动,需要按照法定条件予以批准的事项。
(2)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需要赋予特定权利的事项。
(3)提供公众服务并且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职业、行业,需要确定具备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资格、资质的事项。
(4)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产品、物品,需要按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通过检验、检测、检疫等方式进行审定的事项。
(5)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等,需要确定主体资格的事项。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其他事项。
行政许可的撤销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应当予以撤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违法做出行政许可决定的,有关行政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行政许可。但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不予撤销。
费用收取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五十八条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和对行政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检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法律责任
(1)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针对该许可不许可,不该许可乱许可以及不依法履行监督责任或者监督不力等违法犯罪行为,对行政机关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行政和民事责任。
(2)违法获取行政许可的行政相对人将受惩处。主要包括:①行政许可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违法行为;②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违法犯罪行为;③行政相对人违法从事行政许可,涂改、转让、倒卖、出租和出借行政许可证件或者非法转让行政许可的违法犯罪行为;④行政相对人违法从事行政许可,超越行政许可范围进行活动的违法犯罪行为;⑤向监督检查机关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真实材料的违法犯罪的行为;⑥行政相对人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行政许可活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