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设置场所除单、多层住宅外,民用建筑、厂房和丙类仓库的下列部位,应设置疏散应急照明灯具:
(1)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消防电梯间的前室或合用前室。
(2)消防控制室、水泵房、配电室、防烟与排烟机房以及发生火灾时仍需正常工作的其它房间。
(3)观众厅、建筑面积超过400m2展览厅、多功能厅和建筑面积超过200m2的营业厅、餐厅、演播室。
(4)建筑面积超过300m2的地下、半地下建筑或地下室、半地下室中的公共活动房间;按规定应设封闭楼梯间或防烟楼梯间建筑的疏散通道。
(5)公共建筑中的疏散走道。
2.设置要求
(1)根据《建筑防火设计规范》(GB50016-2014)建筑内消防应急照明灯具的照度应符合下列规定:①疏散走道的地面最低水平照度不应低于1.0lx。②人员密集场所、避难层(间)内的地面,保证不应低于3.0lx的水平照度。病房楼和手术部的避难间保证不低,保证不低于10.0lx的水平照度。③对于楼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避难走道的地面这些场所,要保证不应低于5.0lx的水平照度。④若对于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自备发电机房、配电室、防烟与排烟机房以及发生火灾时,需保证正常工作的其它房间的消防应急照明,保持在正常照明的照度。
(2)一般在墙面的上部、顶棚上或出口的顶部设置消防应急照明灯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