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公共建筑(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除外),可设置1个安全出口:
(1)相邻两个防火分区,当防火墙上有防火门连通,且两个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之和不超过规范规定的一个防火分区面积的1.40倍的公共建筑。
(2)公共建筑中位于两个安全出口之间的房间,当其建筑面积不超过60m2时,可设置一个净宽不应小于0.9m的门;公共建筑中位于走道尽端的房间,若建筑面积不超过75m2时,可设置一个净宽不应小于1.40m的门。
(3)建筑面积不大于200m2且人数不超过50人的单层建筑或多层建筑的首层(除托儿所、幼儿园外)。
(4)除医疗建筑、老年人建筑及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和儿童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等外,符合表5.11所规定的2、3层建筑。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规定可知下表。
(5)一、二级耐火等级公共建筑,当设置不少于2部疏散楼梯且顶层局部升高层数不超过2层、人数之和不超过50人、每层建筑面积不大于200m2时,该局部高出部位可设置一部与下部主体建筑楼梯间直接连通的疏散楼梯,但至少应另设置一个直通主体建筑上人平屋面的安全出口,该上人屋面应符合人员安全疏散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