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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用对水利局的建议和意见【汇编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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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水利局的建议和意见【第一篇】

案由:关于加强农村小学师资队伍建设的提案

主办:教育部

会办:中央编办 财政部

提案形式:党派提案

第一提案人:九三学社中央

内容:

当前,我国城乡教育发展不均衡情况仍比较突出,农村教师队伍综合建设水平特别是农村小学师资队伍建设水平仍然比较低。这一问题不仅关系到基础教育发展、国民素质提高,甚至关系国家整体发展和社会长治久安。问题主要表现在:

1.师资力量匮乏。目前,学校教师编制数量依据师生比,这一方法在班级学生满额情况下适用,但在一些农村,班级学生数在十几人到三十人之间不等,编制数远不能满足实际需要,“足编缺人”问题普遍。又因近10%的教师由于借调、疾病等原因不能正常履职,小学教师总量严重不足。

2.结构不合理。第一,年龄结构不合理。据统计,农村小学教师年龄在50岁以上的比例在%到%之间。第二,学科结构不合理。英语、音体美等课程缺乏专业教师,一般由语文、数学老师兼任,教学质量难以保证。第三,学历总体偏低。目前,第一学历专科的占1/3左右,中专的占1/3左右,其余则是由民师转正而来(多为初高中毕业)。第四,知识老化,观念陈旧。因工学矛盾或经费问题,农村小学教师的继续教育力度不够,教师知识老化,观念陈旧,不适应时代变化的要求。第五,从教条件差。农村教师待遇相对较低,有的学校教学功能用房尚无法保证,为教师提供午休、居住条件更难,缺乏足够的办公和生活条件。

建议:

1.调整编制核定办法。对师生比、班师比、学科、教辅人员等情况综合核定,避免“足编缺人”,为充实农村小学师资队伍提供政策依据。

2.调整农村小学布局和规模。在编制新农村建设规划时,各级地方政府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综合考虑学校覆盖范围、规模适当性、长远发展等因素,对农村小学布局、规模进行调整,改变现有农村小学过于分散和规模偏小的状况,调高建设标准。对覆盖范围较大的学校,由政府投入购置校车解决学生上学的交通问题,辅以寄宿制方式。

3.改善教师从教条件。首先,保证农村小学教师收入水平不低于城区同级教师收入水平并足额发放,对长期在农村工作的教师,在工资、职称等方面实行必要倾斜,完善津补贴标准和绩效工资评定标准。其次,学校不能为教师提供生活或休息场所的,建议以乡镇为单位,在乡镇驻地为走教教师建立生活周转房;乡镇驻地离学校较远的,应提供通勤车解决教师的交通问题。最后,荣誉表彰要向农村小学教师适当倾斜,确保每年各类表彰中农村小学教师获奖比例不低于城区小学教师获奖比例。

4.实行城乡教师定期轮岗制度。为均衡教育资源,应建立统一的教师轮岗制度并纳入法治轨道。合理、有序、长效的城乡教师定期交流轮岗机制,辅以配套的保障措施,对缩小城乡小学教育差距,合理配置城乡教育资源具有重要作用。

5.加大中央财政支持力度,确保农村教育经费足额投入。基础教育经费目前主要依赖于各级地方政府,中央财政投入较少。限于财力,地方政府对基础教育的投入难以完全满足基础教育的需要。加强农村小学师资队伍建设,改变现有“人员少,年龄老,条件差”现状,亟须中央财政加大投入。

6.增加定向免费师范生名额,扩大“特岗教师”实施范围。定向培养是保障农村小学教师“下得去、留得住”的有力措施,国家应增加面向农村小学的定向免费师范生名额,主要面向农村生源,毕业后安排在家乡任教,经费由中央和地方共同承担。实施特岗教师政策,对缓解中西部地区农村教师缺乏问题起到了重要作用,但目前实施范围有限,主要侧重于初中阶段。建议扩大特岗教师实施范围至全国所有农村小学,按需设岗,以尽快缓解农村小学师资缺乏现状。

对水利局的建议和意见【第二篇】

吴忠市人大会关于调查市区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和饮用水安全工作情况的议案

为了进一步加强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确保人民群众饮水安全,根据市人大会20xx年工作安排,市人大会调查组8月12日开始对市区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和饮用水安全工作情况进行调查,并于9月份召开的市第四届人大会第20次会议上,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专项工作报告,同时,就此项工作开展专题询问,现将有关事宜建议如下:

议案主要内容

一、市区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情况

(一)城市水源地划分及建设情况;

(二)城市水源地保护部门责任落实情况;

(三)城市水源地水质监测情况。

二、饮用水供应系统建设情况

(一)输水、供水管网建设情况;

(二)供水安全生产情况;

(三)城市供水及居民终端用水水质达标监测情况;

(四)城市老旧小区供水管网改造建设情况;

(五)供水管理服务情况;

(六)市区饮用水供需情况。

三、市四届四次人代会“关于实施市区城市供水水质提标改造工程的议案”办理进展情况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对水利局的建议和意见【第三篇】

建议:修改年终奖计税方法

钱锋认为,如果将年终奖平摊到每个月,那么速算扣除数应该减12次,而不是只减一次。减一次速算扣除数造成的后果,就是会产生多拿几元奖金却要多缴数千甚至数万元税收的不合理结果,也就是说,税前收入高的人,税后收入反而低了。这样不能体现纳税的公平性。

为此,他提出两个解决方案。第一,采用新的应纳税额计算方法。如果将年终奖平摊到每月计税,正确的算法是先计算每月的纳税额,再乘以12,得出年终奖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资金/12×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12。举例来说,甲年终奖为18000元,应纳税:(18000/12×3%-0)×12=540元;乙年终奖为18012元,乙应纳税:(18012/12×10%-105)×12=元。乙多拿了12元资金,要多交元税,12元的税率10%。

第二个方案是采用年收入平摊月均方法计税。建议在企事业单位第二年一月发去年年终奖时,采用年收入平摊月均的方法进行计税,公式如下:去年月均计税收入=(去年基本收入+去年年终奖 )/12,根据去年月均计税收入计算得出去年月均应纳税额,然后按如下公式计算年终奖纳税额:年终奖纳税额=去年月均应纳税额×12–已纳税额。

问题一:

对低收入工薪族不公平

年度收入相同交税却不同

钱锋表示,目前年终奖计税方法对低收入或月收入不均的群体是不公平的。

例如,如果甲月收入是xx元,年终奖是18000元,平均月收入3500元,根本不需纳税,按照目前的算法却要缴495元税;

如果乙月收入是10000元,年终奖也是18000元,平均月收入是11500元,每月应纳税1045元。乙每月应纳税:(10000-3500)×20%-555=745元,年终奖纳税540元,乙少纳税(1045-745)×12-540=3060元;

再比如,甲每月收入3500元,不用纳税。乙1~6月月收入1000元,7~12月月收入6000元,下半年每月需纳税(6000-3500)×10%-105=145元,共需纳税145×6=870元。虽然甲乙两人的年度收入一样,乙却要多缴870元税。

问题二:

计税方法不合理

多拿1元钱多交1155元税

钱锋表示,出现“多拿1元钱多交千元税”的怪现状,需要从我国年终奖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上找原因。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资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纳税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

(1)如果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高于(或等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适用公式为:

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资金×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2)如果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适用公式为:

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资金-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当前的年终奖纳税计算方法存在问题。主要是目前年终奖纳税计算方法不够合理。他还举了几个例子:

例1:甲的年终奖18000元,因为18000/12=1500元,其适用税率为3%,所以应纳税18000×3%-0=540元,实际收入为18000-540=17460元;但是,如果乙的年终奖是18001元,因为18001/12大于1500元,其适用税率为10%,所以应纳税18001×10%-105=元,实际收入为=元。乙多拿了1元资金,却要多交1155元税。

例2:甲的年终奖660000元,其应纳税660000×30%-2755=195245元;但如果乙的年终奖是660001元,其应纳税660001×35%-5505=元。乙多拿了1元资金,却要多交30250元税,收入反而比甲少3万余元

对水利局的建议和意见【第四篇】

建议内容:

为进一步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实现农村经济持续发展、社会全面进步,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善农村人居环境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xx〕130号)的相关规定,区城乡建委在全区范围内初定了4个村作为改善农村人居环境试点村。区城乡建委、区水务局、区交委、区农委、区市政局、区环保局等部门在对试点村进行实地调研后,结合地方需求和部门现有优惠政策,对试点村的危房改造、山坪塘整治、生产生活污水处理、生活垃圾收运、公路硬化、人行便道建设等项目给予政策和资金的支持。

在改善农村人居环境试点村的实施过程中,仍存在以下一些不足之处:一是广大人民群众没有意识到改善农村人居环境的重要性,自身主动性不强;二是试点村规划工作滞后,各个部门在分配整治任务时没有依据村规划进行实施;三是涉及整治任务的各个部门之间未能形成合力,部门之间力量较为分散。

对此提出以下建议:

一是通过广播、电视、报纸和网络,大力宣传改善农村人居环境的积极意义,力争在全社会特别是在农村范围内形成改善农村人居环境的良好氛围,让广大村民自觉投身到改善农村人居环境的浪潮中来。

二是改善人居环境要规划先行,村庄规划是改善农村人居环境的主要依据。要结合各村实际情况进行规划,规划要符合村庄实际,满足村庄需求,体现村庄特色,合理安排整治工程项目,避免造成资金浪费和“千村一面”的情况发生。

三是涉及改善人居环境工作的各个部门,要在牵头部门的统筹协调下,专人负责,制定工作方案,明确工作内容和工作职责,落实改善农村人居环境的项目、主体、资金等相关问题。

四是在统一规划前提下,对相关资金进行打捆使用,以求取得最佳效果。

办复内容摘要:

一、通过媒介加强对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政策、措施、目的、意义等的宣传。

二、组织编制我区改善农村人民环境总体规划(-20xx年)。

三、在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工作中加强部门协调、明确任务、落实责任、资金打捆问题。根据《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改善农村人居环境试点工作x年任务分解的通知》(璧山府办发〔〕37号),今年我区在丁家街道莲花坝村、大兴镇莲生村、七塘镇喜观村、八塘镇智灯村进行改善人居环境试点,力争将“试点村”打造成“示范村”。按照《通知》要求:一是各项整治任务的牵头单位、配合单位以及镇街之间的职责划分与现行工作机制保持一致。二是试点村各项目的补助标准、筹资渠道与全区其他区域实施的同类项目保持一致,整合涉农资金,打捆使用,不过多增加镇街和群众负担。三是为减轻镇街配套资金压力,区财政安排120万元对试点村进行“以奖代补”,坚持“奖勤罚懒,奖优罚劣”,不搞平均分配。关于全区改善农村人居环境的工作机制、任务分工、资金筹措问题将在改善农村人居环境的总体规划中进行细化和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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