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四害工作制度精彩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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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四害工作制度【第一篇】
一、指导思想
按照《国家卫生城市标准》和《全国城市卫生检查评比标准》的要求,促进我校健康教育工作的开展,提高学生的卫生意识和健康水平。本着科学、全面、可比性原则对我校健康教育工作的开展进行检查和督促。
二、成立“除四害”工作领导小组,分工明确,责任到人
组长:
副组长:
成员:
三、主要任务
(一)灭蟑螂工作:
1、坚持“标本兼治,以治为本”的原则,合理使用环境、物理、化学等综合防治方法,分段实施。
2、广泛开展蟑螂普查普治工作,发现有蟑螂侵害的部位,要认真做好蟑螂孳生场所的综合治理。
3、要把涂挂药物及滞留喷洒作为化学防治的主要手段,有美洲大蟑螂侵害的部位,要采取烟熏的'办法,对下水道进行处理,有效地杀灭蟑螂。
(二)灭鼠工作:
1、大力开展鼠类孳生场所的环境综合防治,继续治理垃圾,堵塞鼠洞,发动师生,消除杂物,铲除鼠类隐藏场所。
2、继续完善灭、防设备,加强对灭鼠设施的管理和应用,抓好防鼠门、挡鼠板、防鼠台三道防线。各类通道和通风的地方加防鼠钢网,从根本上提高各行各业的防鼠能力。
3、认真做好春冬两季的统一灭鼠工作,加强对厕所、寝室、图书室的管理,采取综合措施,控制鼠密度。
4、以坚持铲除鼠类隐蔽、孳生场所为住,设立防鼠设施,采取定期药剂灭鼠。
(三)灭蚊工作:
1、灭蚊工作要同灭蝇工作有机地结合起来,及早动手,消灭越冬蚊蝇和第一代蚊蝇。
2、广泛发动师生,开展以翻盆倒罐为主要内容的小型积水容器的控制,及时清排雨水和污水。
3、要定时定量投放生物杀幼剂,防止蚊幼孳生。
(四)灭蝇工作:
1、积极推广垃圾袋装化,实行密闭存放。
2、加强对公厕、废弃物的管理,保证无蚊蝇孳生。
3、认真掌握施药的时间,统一行动,确保药物的效果。
四、工作要求
各部门和各责任人要高度重视“除四害”工作,提高认识,统一思想,采取措施,确保100℅完成目标。
除四害工作制度【第二篇】
第一条 为了消除鼠、蚊、蝇、蟑螂(以下简称四害)的危害,防止疾病传播,保障全体师生身体健康,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除四害工作应当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集中统一除四害与日常除四害相结合;师生除四害与专职人员队伍除四害相结合;治理环境消除四害孳生条件与直接消杀四害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 除四害工作实行责任制。各处室、功能室、年级组办公室、教室、宿舍、食堂其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
第四条 各部门应当按照学校统一布署开展和参加除四害活动,采取科学、安全、有效的方法控制和降低四害密度,达到国家和省规定的标准。
第五条 各部门应当采取改善环境、控制四害孳生等综合性防治措施杀灭鼠、蚊、蝇、蟑螂。
第六条 宿舍、食堂、仓库等场所应当有防鼠灭鼠措施,可以采取堵鼠洞、设置地漏、箅盖洞口、毒杀、粘捕等方法防鼠灭鼠。
第七条 各部门应当做好清除积水、平整洼地等工作,控制和消除蚊虫孳生条件,采取各种有效方法,消灭幼虫和成蚊。
第八条 各部门应当使用防蝇门窗,加强人畜粪便和废弃物的管理,采取诱捕、拍打和喷洒药物等方法防蝇灭蝇。
第九条 各部门应当消除蟑螂栖息孳生条件,采取堵洞抹缝、修补门窗、网盖洞口,放置毒饵、粘捕和喷洒药物等方法防蟑灭蟑,清除卵鞘,杀灭蟑螂。
第十条 各部门不得使用剧毒、高毒除四害药物。
第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采取有效除四害预防及控制措施的部门,对第一责任人处以20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罚款。
除四害工作制度【第三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消灭蚊子、苍蝇、老鼠、蟑螂(以下简称四害),控制疾病传播,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除四害工作,实行“条块结合、以块为主、条条保证、块块监督”和专业队伍与依靠群众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本市范围内所有单位和个人均有防范和杀灭四害的义务。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和各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市区。
第二章管理机构
第五条各级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以下简称爱卫会)负责组织领导、综合协调、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内除四害工作,其具体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制定除四害规划和年度计划;
(二)组织、协调各部门、各单位的除四害工作;
(三)对除四害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四)依照本办法查处违法行为。
各行业爱卫会在同级爱卫会领导下,负责组织领导、综合协调、监督检查本行业的除四害工作。
第六条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在除四害工作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传染病疫区、疫点内除四害工作;
(二)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监测工作;
(三)开展除四害科研工作;
(四)对除四害工作进行技术指导。
第七条各单位的生产、经营、办公、教学等区域内除四害工作,由本单位负责;居住区的除四害工作,由产权人或其委托的物业管理企业负责;公共场所的除四害工作,有主管部门的由主管部门负责,无主管部门的由所在地爱卫会负责。
第八条开办社会性除四害服务机构,应向所在地的市、县(市)、上街区爱卫会备案。
第九条社会性除四害服务机构可以接受单位或者个人的委托,从事除四害工作,并收取一定的药物和劳务费用。
第三章标准和要求
第十条各单位、居民区应采取综合措施消灭老鼠,鼠密度用粉迹法测定不得超过3%,鼠征阳性房间不得超过2%,重点单位防鼠设施不合格处不得超过5%;不同类型的外环境累计2000米内,鼠迹不超过5处。
第十一条各单位、居民区房间蟑螂侵害率不得超过3%,有蟑螂房间的成虫、若虫数平均大蠊不超过5只,小蠊不超过10只;有活蟑螂卵鞘房间不超过2%,平均每房间不超过4只;有蟑螂粪便、蜕皮等蟑迹的房间不超过5%。
第十二条各单位、居民区应及时排除积水,对消防缸(池)、河道应采取防护、消杀措施,预防蚊幼孳生,蚊幼和蛹的检出率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十三条食品、饮食行业、集体食堂的餐厅、厨房、操作间、食品加工车间、库房等重点单位以及机关、企事业单位、医院等一般单位,应采取设置防蝇设施等措施,防止蝇幼孳生和成蝇聚集。防蝇设施合格率及蝇幼、蛹的检出率符合国家标准的要求。
生产、生活垃圾必须密闭存放,日产日清,对垃圾箱(站、池、桶)、厕所定期洒药,蝇类孳生地得到有效治理,蝇幼和蛹的检出率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十四条除四害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药物。使用除四害药物应采取安全措施,控制使用剂量,禁止乱用、滥用。
第十五条因使用除四害药物发生药物中毒、污染事故的,应立即向县(市)、区爱卫会和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第十六条各单位应建立健全除四害档案,做到连续、系统、专人管理。
第四章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各级爱卫会设立除四害监督员,负责对本辖区范围内的除四害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除四害监督员由从事除四害工作的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担任,市爱卫会统一颁发证书。
第十八条各级爱卫会负责除四害密度监测工作。
第十九条除四害监督员执行公务时应当出示证件,被检查单位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
除四害监督员应当秉公执法,不得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第二十条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任何公民和组织都有权检举、举报,有关部门应保护检举、举报者的合法权益。
对公民和其他组织的举报或者投诉,爱卫会应当受理,并及时予以核实、查处。
第五章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一条对符合下列条件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或各级爱卫会给予表彰、奖励:
(一)除四害成绩显著的;
(二)在除四害组织协调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绩的;
(三)在除四害科研工作中有重大贡献的。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市)、区爱卫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四害孳生、密度超标的,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二)未按规定使用除四害药物,造成中毒事故的,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三)垃圾箱(站、池、桶)、厕所未采取有效措施造成四害大量孳生的,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被处罚单位和个人对爱卫会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市区以外的建制镇建成区、工矿区、风景名胜区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20xx年8月1日起施行。1991年11月3日市人民政府发布的《郑州市除四害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4号)同时废止。
除四害工作制度【第四篇】
一、建立除四害领导小组,实行书记或主任负责,并有分管员具体负责,做到一级抓一级,一级向一级负责,使除四害工作真正落到实处。
二、年初制订除四害工作计划,年末有总结报告。
三、建立除四害责任制,并落实到责任人,明确任务和要求,做到责任区域有人管,除四害工作有人做。
四、搞好除四害知识的宣传教育,做到“四害”危害人人知,除害工作人人做,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的除四害意识。
五、紧抓公共环境卫生保洁工作,坚持每天一小扫,每周一大扫。清除卫生死角和暴露垃圾,铲除四害孳生场所。
六、除四害领导小组要定期召开会议,制定除四害措施,组织检查、评比,并将除四害工作列入年度目标考核内容。
七、明确奖惩激励制度,对在除四害工作中积极配合、任务完成出色的集体与个人给予表扬;对不服从管理者,经教育仍不改的单位和个人进行通报批评,并组织力量清扫,加倍收取药费和劳务费。
八、健全各类档案资料,对开展的各项除四害工作及时记录,完成书面材料,建立除四害工作台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