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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管理制度(优推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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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管理制度【第一篇】

一、总则

采购员薪酬组成薪酬=基本工资+奖金?处罚

1、增加新品种数量=奖金

2、奖金是根据业绩完成达到指定要求后对采购人员的奖励,奖金分两部分。

3、奖金按月度核算,次月发放,计算方法为:奖金=绩效考核分数。该部分奖金提取要求:绩效考核分达到70分以上。

4、滞留处罚:品种滞留时间90天给予百分之一处罚,品种滞留时间90―120天给予百分之一点五处罚,全国总代品种和二级协议品种可减免其滞留处罚,代销的厂家协议品种可免予滞留处罚。

二、岗位职责:

1、认真执行总公司采购管理规定和实施细则,严格按采购计划采购,做到及时、适用,合理降低物资积压和采购成本。对购进物品做到票证齐全、票物相符,报帐及时。

2、熟悉和掌握市场行情,按“质优、价廉”的原则货比三家,择优采购。注重收集市场信息,及时向部门领导反馈市场价格和有关信息。合理安排采购顺序,对紧缺物资和需要长途采购的原料应提前安排采购计划及时购进。

3、严把采购质量关,物资选择样品供使用部门审核定样,购进货物均须附有质保书和售后服务合同(三证)。积极协助有关部门妥善解决使用过程中会出现的问题。

4、加强与验收、保管人员的协作,有责任提供有效的物品保管方法,防止物品保管不妥而受损失。

5、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各项工作。

三、具体工作

1、工作时间为早8:30~晚17:30午休时间12:00~13:30休息时间要保持安静,不要打搅影响他人的正常生活。

2、工作时间每天上午9点保证开始在线工作,工作时间内只能用1个QQ(即工作QQ)上网谈工作业务,不准在网上闲聊,不准看电影玩游戏等,(每天下午17:30点为限,前提得完成手里面有工作)如有违反打扫办公室一天,总监满意为止。

3、未经批准不得留在办公室内非本公司人员,如有为违犯罚清洁卫生间一天,并承担一切后果。如有亲属来访需提前向公司申请。

4、如无外出午休后13:30点必须回公司,否则发生意外事件,公司不承担任何义务和责任,所发生的一切后果自负。

5、采购部如需外出,要向总监申请统筹安排。但要视具体业务轻重由总监决定,出门时填写出门条,总监签字。总监外出填写出门条运营总监签字。没有签字视为旷工。

6、员工辞职需要提前一个月做出书面请辞并说明原因,要保证不做任何损坏和伤害公司利益的行为,如有违反可视自动放弃本月工资和奖励,且公司不承担任何费用。

7、所有办公,采购开支实行凭票报销的原则。

8、原则上不准打的,公交车费凭票据实报实销。除了有紧急事情,经过请示外,可公司派车。

9、办公零星费用,凭票据记帐。票据应注明经手人姓名,应先行请示,经总监同意后支出。

10、保持个人生活自理卫生,要求每日保持座位整洁,每月清洁一次桌椅。

11、保持卫生间卫生,个人便后,要冲马桶。

12、爱护好公司财务,如因个人为(如用办公用品敲打物品)造成损坏,要自行赔付。

13、本着工作绩效性原则,现实行初次下单提成0、01%二次下单0、02%。

14、采购产品价格以出厂价为主,如价格高(高于出厂价视为过高),销售在其他途径得知高于市场价导致无法销售(销售出示证据),归纳为未完成任务。

15、如果采购产品出现失误和重大问题,错发漏发产品所造成的损失,公司要对责任人进行惩罚,按实际损失比例的30%在当月工资中扣除。

16、对自己负责产品执行,每月要完成一次更新,并对公司网站信息错误及时反馈。

17、对自己下到工厂的单子进行跟单(下单后第3天和交货期前3天)。

18、如采购员需要出差,首先提交出差计划呈交至部门总监。如总监需出差,出差计划呈交至总经理,签字后到财务部领取出差费用。

19、出差费用在出差计划中体现清晰,如差旅费、住宿费、餐饮费大致数字。有领导审批。

20、出差归来,所有票据计划内采取对账票据。计划外采取凭票据实报实销。

21、每月需凭上月业绩考核,如未达到考核标准,工资扣除xx。如超额完成标准,奖金xx。

22、在追加订单时,如达到厂家要求的数量,必须再次压价,这次追加订单压缩的价格80%给予采购部作为奖金(每种产品每降价一次只给予第一次奖励之后不再有奖励)。

采购管理制度【第二篇】

一、 超市所供商品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质量法》及《食品卫生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必须从正规渠道购进各种商品、食品等,并索取“三证”,杜绝三无食品和假冒伪劣、腐烂变质及过期商品进入超市,严禁在超市内经营过期、变质以及不合格商品。

二、 严禁销售、出租、淫秽书刊和音像制品,禁止各种不文明、不健康和欺诈性的经营行为和经营活动,如有发现有此类情况将交由相关执法部门处理。

三、 超市经营范围要符合合同要求,不得经营无包装或自行加工的'食品、饮料,不得经营白酒,不得经营药品及其他需要特别许可证的商品。

四、 杜绝强卖现象,所有商品实行明码标价,超市所售商品价格不得高于市场其他同类型超市价格,

五、 超市员工患病期间不得上岗,在工作时间要仪表端庄、着装整齐、干净、禁止在店内喝酒、吸烟,保持良好的形象。

六、 禁止在承租范围外经营、严禁乱堆乱放,并保持店内及周边3米范围内的环境卫生,保持店内商品的摆放整齐。盛放垃圾的容器保持清洁卫生,并及时清运,积极采取防鼠、防蝇措施。

七、 不准超负荷用电和乱拉乱接电线、电源开关等。因工作需要接电时必须经学院有关部门同意。

八、 超市在营业期间内禁止电、气焊等明火作业。设备维修等特殊情况确需动火作业的,应由学院负责消防安全管理的责任部门批准,并采取严密的防范措施,确保用火安全。

九、 超市内柜台、货架应合理布置,不得遮挡消防设施,并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安全出口应按规定设置灯光指示标志。

十、 在经营服务过程中,必须要杜绝消防安全事故和意外事故的发生,如果出现安全责任事故,校园超市相关人员必须承担全部责任。

十一、 超市经营活动接受全院师生的监督。

采购管理制度及操作的流程【第三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的物资采购业务,制定询价、议价流程,降低物资采购成本,确保公司各项物资供应,加强公司物资采购的监督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是公司物资采购管理行为的基本规范。

第三条公司的采购部门或采购人员应当根据市场信息做到比质、比价采购,货比三家,同等材料质优、价廉、服务好者中标。

第二章采购流程

第四条请购的提出

1、生管部物控员依物料需要状况、库存数量、请购前置期等要求,每月25日前开立下月的所需物料《请购单》,包括已有销售合同订单的生产用主材、辅材、工具、设备修理配件、劳动保护用品、各种日常耗材等;

2、其它各部门所需的办公物品及零星物资采购由综合办公室负责开立《请购单》;

3、《请购单》应注明物料名称、规格、数量、需求日期及注意事项,经权责主管审核,并依请购核准权限送呈相关人员批准;

4、《请购单》一联自存,二联送交采购部,三联交财务部;

5、交期相同的同属一个供应厂商之物料,请购部门应填具在同一份《请购单》内;

6、紧急请购时,请购部门应于《请购单》备注栏注明“紧急”字样。

第五条请购核准权限

1、生产所需原材料单笔请购金额预估在人民币10万元以下者,由生产副总核准,超过此数额的,由总经理核准;

2、车间需购买的机修配件、零件,价值在1000元以下的由车间主任填写材料请购单报生管部,价值在1000-20000元的由车间主任上报生产副总签字确认后报生管部,由生管部汇总后报采购部;价值在20000元以上的由工程部统计、生产副总确认后上报总经理签字后方可送采购部。

3、常用办公用品及物业所需物品请购,由办公室填报《请购单》,办公室主任批准,空调、热水器、高级家具及单件物品价格在500元以上的由总经理核准。

第六条请购的撤消

1、已开具《请购单》,并经核准后因各种原因需撤消请购时,由请购部门以书面方式呈原核准人,并转送采购部,必要时应先口头知会采购部。

2、采购部门接获通知后,立即停止采购。

3、如遇特殊情况未能及时停止采购时,采购部应商原请购部门并妥善处理善后事宜。

第七条采购方式

根据本公司实际情况,公司物料采购采用以下三种方式:

1、集中采购公司通用性大宗物料(水泥),以集中采购较为有利,依定时或定量之计划进行采购;

2、合约采购公司经常使用之物料(承、插口板、卷钢板、预应力钢丝、线材等),采购部应事先选择供应商,确定供应价格及交易条件,办理合约采购,依定时或定量之方式进行采购;

3、一般采购除1、2以外之零星物料,采用随需求而采购之方式。

第八条询价、议价

1、采购部采购人员接获核准后之《请购单》,除集中采购方式外,应选择至少三家列入公司《合格供应商名录》内的供应商作为询价对象;

2、确属货源紧张、独家代理、专卖品等特殊状况,不受前条所限;

3、如向特约供应商采购时,应附其报价明细表,如特约供应商有两家以上,则应向其同时索要报价明细表;

4、选择询价或采购的对象,应依照直接生产厂商、代理商、经销商之顺序选择;

5、供应商提供报价之物料规格与请购规格不同或属代用品时,采购人员应商请购部门确认;

6、专业材料、用品或项目,采购部应会同使用部门共同询价与议价;

7、询价后,如有必要,采购部应至少选择两家以上供应商进行交互议价;议价应注意品质、交期、服务兼顾。

第九条议价原则

遇以下状况时,采购部应及时与供应商议价:

1、市场价格下跌或有下跌趋势时;

2、采购频率明显增加时;

3、本次采购数量大于前次时;

4、本次报价偏高时;

5、有同样品质、服务之供应商提供更低价格时;

6、其他有利于公司条件时

第十条定价核准

1、采购人员询价、议价完成后,填写《采购询价、议价单》(对内使用),随附各供应商回传的《采购询价单》(对外使用),必要时附上书面说明,呈采购部经理审核;采购部经理审核时,认为需要再进一步议价时,退回采购人员重新议价,或由经理亲自与供应商议价。

2、单笔采购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采购订单,价格由采购部经理核准,确定供应商;超过1万元的采购订单,其价格提交总经理核准后确定供应商。

3、采用集中采购方式采购的供应商确定,必须呈送总经理核准。

第十一条订购作业

1、采购人员接获经核准之供应商后,应以本公司出具《购销合同》,或供货商出具《购销合同》形式向供应商订购物料,并以传真形式签字确认。

2、若属一份订购单多次分批交货的情形,采购人员应于《购销合同》上明确注明。

3、采购人员应控制物料订购交期,及时向供应商跟催交货进度。

第十二条验收与付款

1、依相关检验与入库规定进行验收工作。

2、依财务管理规定,办理供应商付款工作。

第三章采购物品之品质管理

第十三条采购品质文件资料要求

物料订购前,本公司应提供下列文件资料,或在《购销合同》、采购合约内予以明确规定:

1、订购物料之规格、图纸、技术要求等。

2、产品技术精度、等级要求。

3、各种检验规范、标准或适用规格。

4、所需之产品认证要求或工厂品质管理体系认证要求。

第十四条合格供应商之选择

物料采购,除经总经理特准外,均需向合格供应商订购。合格供应商一般要求符合下列条件:

1、经本公司供应商调查,列入《合格供应商名录》内的供应商。

2、提供的样品经本公司确认合格。

3、类似物料以往采购之良好记录。

第十五条品质保证之协定

物料采购,应由供应商承负品质保证之责任,并在订购前明确,本公司要求供应商承诺下列品质保证:

1、供应商品质管理体系需符合本公司指定之品质保证系统、如ISO9000等。

2、供应商应保证产品制造过程的必要控制与检测。

3、供应商应随货送交其出货品质检验合格之记录。

4、接受本公司必要之供应商调查。

5、保证对提供的产品在使用或销售中发生的因供应商责任导致之不良的责任承担与赔付。

第十六条进货验收之规定

供应商提供之物料,必须经过本公司仓库、品管、采购等部门人员之相关验收工作,主要包括下列几项:

1、品质检验品管部依进料检验规定进行抽样检验,以确定交货品质是否符合品质要求。

2、处理短损根据点收、检验结果,对发生短损的,予以更正数量,必要时向供应商索赔;

3、退还不合格品对检验不合格之物料,退供应商进行必要处理,由此造成的损失,向供应商进行索赔;

第十七条品质纠纷处理

有关采购物料发生规格不符、品质不良、交货延迟、破损短少、使用不良等情况之处理流程统称为品质纠纷处理。具体规定如下:

1、处臵依据以双方事先约定之品质标准作为处臵依据,并于《购销合同》上详细说明,其中涉及交货时间、检验标准、包装方式等的,原则上以本公司之要求为依据。

2、采购物料退货与索赔

(1)拟退回之采购物料应由仓管员清点整理后,通知采购部。

(2)采购部经办人员通知供应商到指定地点领取退货品。

(3)现货供应之退货,要求供应商更换合格之物料。

(4)订制品之退货,原则上要求供应商重做或修改至合格为止。

(5)确属无法修复或供应商技术能力不足时,可取消订单,另觅供应商。

(6)退货情形依订购合约条款办理扣款或索赔。

(7)双方事前没有明确订购合约时,以实际造成本公司之损失向供应商索赔。

3、其它索赔规定

(1)供应商原因造成之交货延迟,以实际造成本公司之损失向供应商索赔。

(2)破损短少情形,由供应商补足合格物料,若由此造成本公司之损失,依实际发生状况索赔。

(3)因供应商原因导致物料在使用或销售中发现不良,造成本公司之损失,依实际发生状况索赔。

(4)其他原因导致本公司之损失,依实际损失向供应商索赔。

第四章采购交期管理

第十八条采购交期管理是采购的重点之一,确保交期的目的,是必要的时间,提供生产所必需的物料,以保障生产并达成合理生产成本之目标。

第十九条依供应商评鉴办法进行考核,将交期的考核列为重要项目之一,以督促供应商提高交期达成率。

第二十条对托收到而货未到,或货到发票未到,应及时通知经办人,尽快查实情况。

第五章付款方式

第二十一条付款方式

1、由采购部根据《请购单》、《采购询价、议价单》、采购合同、进料验收单、《入库单》,向财务部请款。

2、财务部依合同规定之给付方式,与厂商结款,特殊情况需经总经理批准。

第六章采购人员工作职责

第二十二条对短缺物资,采购员要征求使用单位意见,在使用单位同意后方能采购使用方愿意接受的代用品,否则,出现后果由采购员负直接责任。

第二十三条采购人员必须按采购作业规范运作,对不按计划要求及质量要求采购,造成的超储积压,损失均由采购人员承担经济责任。

第二十四条对采购员未能及时完成采购任务时,应及早报告部门主管说明原因,提出相应意见方案,采购部应及时与请购部门沟通,拟定补救办法和处理对策,特别重大事项,应汇报总经理。

第二十五条物资采购人员必须牢固树立企业主人翁思想,尽职尽责,坚持原则,秉公办事,切实维护公司的利益,保障公司采购成本的最低化、采购质量的`最优化、采购效率的最快化。

第二十六条采购人员必须遵守公司规章制度,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标准采购,任何人不得私自订购和盲目进货。

第二十七条采购人员必须做到廉洁自律,秉公办事,不谋私利。任何人不得在物资采购过程中私下收受回扣或酬金。对实际出现的回扣或酬金必须在三日之内上交。

第二十八条采购人员必须树立服务意识,急生产经营所急,想生产经营所想,任何人不得无故积压或拖延采购及相关工作。

第二十九条为掌握瞬息万变的市场经济商品信息,如价格行情等,采购人员必须经常自觉学习业务知识,提高业务工作的能力,以保证及时、保质、保量地做好物资供应工作。

第三十条售后服务:对于采购物资,采购部在签订购买合同时,要明确服务约定。

1、采购物资在投用前需厂家进行现场指导的,由采购部负责联系。

2、对于在使用过程中(保质期内、正常使用条件下)出现的质量问题,由采购部在规定时间内协调解决。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制度由综合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本制度自总经理办公会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采购管理制度【第四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动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规范化、专业化发展,营造竞争有序的政府采购市场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xx〕2号)、《湖北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记分管理办法(试行)》(鄂财采规〔20xx〕3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以下称代理机构),是指经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认定资格(包括湖北省内注册的代理机构和省外注册省内执业的代理机构),并在荆门市财政局登记备案,在本行政区域内受采购人委托从事政府采购代理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代理机构专职从业人员(以下称专职人员),是指与代理机构签订劳动合同,由代理机构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专职人员,不包括财务、行政等非业务人员,不包括退休、外聘、兼职人员。

代理机构应当规范政府采购代理业务管理,提高采购需求咨询论证和调查、编制采购文件、拟订合同文本和优化采购程序的专业化服务水平,加强专职人员培训,不断提高其职业素养与专业技能。

第四条市财政局负责组织开展代理本级政府采购项目的代理机构的记分管理。代理机构涉及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应给予行政处罚的,市财政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处罚。

第二章代理机构管理

第五条代理机构在我市代理政府采购业务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建立完善的政府采购内部监督管理制度;

(三)拥有不少于5名熟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具备编制采购文件和组织采购活动等相应能力的专职人员;

(四)具备独立办公场所和代理政府采购业务所必需的办公条件;

(五)在自有场所组织评审工作的,应当具备必要的评审场地、录音录像等监控设备设施。

第六条符合从业条件的代理机构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完成在线登记,再在“中国湖北政府采购网”-中按流程进行注册,注册成功后即可启用发布政府采购信息及抽取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的账号及密码。代理机构登记、注册时需填报以下信息:

(一)代理机构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办公场所地址、联系电话等机构信息;

(二)法定代表人及专职人员有效身份证明等个人信息、所在代理机构近1个月内为专职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相关证明;

(三)内部监督管理制度,包括:工作岗位责任制度、工作人员执业守则、员工培训管理制度、工作流程控制制度、工作人员定期轮岗制度、采购文件编制审核制度、采购档案管理制度、廉洁制度等;

(四)在自有场所组织评审工作的,应当提供评审场所地址、评审室照片、实时监控设备设施等情况;

(五)省级财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代理机构对登记、注册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第七条代理机构发生登记信息变更的,应当在信息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和“中国湖北政府采购网”更新登记和注册信息。

第八条采购人应当根据项目特点、代理机构专业领域和记分考核结果等,从“中国湖北政府采购网”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名录中自主择优选择代理机构。采购人应完善内控制度和代理机构进退机制,定期进行动态调整,接受各方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摇号、抽签、遴选等方式干预采购人自行选择代理机构。

第九条代理机构受采购人委托办理采购事宜,应当与采购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明确采购代理范围、权限、期限、档案保存、代理费用收取方式及标准、协议解除及终止、违约责任等具体事项,约定双方权利义务。

第十条代理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委托代理协议的约定依法依规开展政府采购代理业务,相关开标及评审活动应当全程录音录像,录音录像应当清晰可辨,音像资料按照档案管理要求妥善保存。

第十一条工商注册地在湖北省行政区域内的代理机构注销时,应当向相关采购人移交档案,不得擅自销毁,并及时向省财政厅提交书面申请,办理名录注销手续。同时报市财政局备案并说明注销理由,对因逃避检查、隐瞒违法行为等恶意注销的,市财政局将依法从严处理。

第三章记分考核

第十二条记分考核是对代理机构内部管理、业务操作等情况进行量化比较的管理措施。市财政局对代理机构记分管理采取日常监管、专项检查相结合的办法进行,并根据实际情况不定期组织业务培训、考试(竞赛)等,代理机构应当积极参加,相关情况纳入记分考核范围。

市财政局记分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代理机构开具记分通知书(详见附件1),并将记分情况在“中国湖北政府采购网”进行公告。

第十三条记分考核的记分周期为本办法实施之日起的每个自然年,每周期记分满分为12分。

第十四条代理机构违法违规行为的记分分值,依据其违法违规行为的轻重程度,分别记3分、6分和12分。对重复出现违法违规行为的,按次数累计记分。

第十五条代理机构有本办法规定以外违法违规行为的,如被检举、举报查实的,市财政局可参照本办法同类性质情形记分。

第十六条一个记分周期满后,记分分值累加不足12分的,该周期内的记分分值予以消除,不转入下一记分周期。

第十七条市财政局对一个记分周期内记满12分的代理机构进行约谈并下达整改通知书(详见附件2),整改时间为90天;连续两个记分周期均记满12分的,第二次整改时间为180天;连续三个记分周期均记满12分的,第三次整改时间为360天。

市财政局定期将整改代理机构名单及记分排名在市财政局官网对外进行公示,同时将整改期内的代理机构列为重点监管对象。采购人委托整改期内的代理机构代理政府采购业务的,需事先向市财政局作出书面说明。

第十八条代理机构在省内存在分公司的,视为同一家代理机构。代理机构被多个财政部门记分的,由每个记分周期内最终记至12分的财政部门开具整改通知书。

第十九条代理机构对记分情况或者整改决定有异议的,可自收到记分通知书之日或整改通知书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开具该通知书的财政部门提出书面说明。

第二十条代理机构应在收到整改通知书后7个工作日内制订整改计划,并报作出决定的财政部门备案。代理机构应严格按整改计划组织整改。整改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组织专职人员培训、完善内部规章、规范操作流程等,提升专职人员业务素质和公司整体管理水平。

第二十一条整改期满并完成整改的代理机构应将整改情况书面报作出决定的财政部门备案存档,实行代理机构“一户一案一档”管理。

第四章记分情形及分值

第二十二条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次记3分:

(一)在采购前期准备过程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

1.未与采购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或委托代理协议内容不合规的;

2.代理采购进口产品未按规定执行的;

3.代理未按要求进行意向公开的采购项目的;

4.未及时实施采购,造成采购延误的。

(二)在编制采购文件时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

1.违规收取采购文件费用的;

2.未在采购文件规定的时间内提供采购文件的;

3.在提供采购文件时设定获取条件或提前审查供应商资格条件的;

4.发出的采购文件内容不全或错误,前后条款自相矛盾、存在歧义的;

5.采购文件中未体现有关政府采购政策功能的,如未按要求预留中小企业采购份额、未落实中小企业评审优惠政策、未明确“政采贷”相关政策等;

6.供应商已依照规定提交各类声明函、承诺函,仍要求其再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文件的;

7.采用综合评分法时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的;

8.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

(三)在发布采购信息过程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

1.未按照规定要求和时限发布政府采购信息或者发布的信息内容不完整、错误,或者就同一采购项目发布两次及以上内容相同的采购信息的;

2.未按规定时间发布中标(成交)结果或发布中标(成交)结果时未同时公告采购文件的;

3.未在发布中标(成交)公告的同时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的;

4.擅自变更地点,未及时公告更正信息或未书面告知的;

5.依法需要终止采购活动,未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的;

6.对已发出的采购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时,未在原公告发布媒体上发布更正公告,未及时告知所有已获取采购文件的潜在供应商的;

7.采购文件提供、澄清、修改、延长投标(响应)截止日期或者调整开标(响应)日期等未按规定时间执行的。

(四)在组织采购活动过程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

1.未按采购文件规定的时间准时组织开展采购活动的;

2.采购活动开始前有关准备工作不充分,影响正常评审的;

3.在评审工作开始前,没有将评审委员会成员手机等通讯工具或者相关电子设备统一保管,或者出现评审委员会成员拒不上交,但未拒绝其参加评审工作的;

4.未核实评审委员会成员身份、告知回避要求或未宣布评审工作纪律和程序的;

5.未按规定对采购文件中涉及废标、无效投标、无效报价等有关重要内容予以宣读,未提请评审委员会成员认真核对采购文件资格、评分标准有关条款的;

6.在开标、评标过程中,未确保评标委员会成员与开标、唱标现场分离的;

7.在评审过程中,给评审专家阅读采购文件和投标(响应)文件时间不够充足,或者无正当理由催促评审专家尽快结束评审的;

8.未对采购文件中设置不合理的评分标准、采购需求提出改正的。建议,导致多数专家不能理解不能继续评审的;

9.在组织开标、评审过程中,存在倾向性的解释或说明;

10.组织样品评审和样品保管不符合有关规定的;

11.采用最低评标价法的项目,出现非最低价成交情况时,未提醒评委对低价未成交理由作出说明,并予以详细记录的;

12.未对评审结果进行核对,未要求评标委员会复核或者书面说明理由,出现客观分评分不一致、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分值汇总计算错误或畸高、畸低的重大差异评分的;

13.政府采购活动相关记录内容不完整、不准确的;

14.未按规定组织重新评审的。

(五)在履约验收及评价过程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

1.根据采购人委托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组织采购人与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或未及时协助采购人对采购项目进行验收的;

2.对评审专家履职评价不实或恶意评价,经评审专家申诉有效的。

(六)在档案管理和内控制度建设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

1.未制订、执行政府采购档案管理制度,或者政府采购归档资料不完整、不及时的;

2.同一采购项目的归档文件与发出的采购文件、网上公告信息内容不一致的;

3.代理机构内部管理制度不健全的,或不按管理制度执行的;

4.代理机构未组织专职人员定期学习和培训的;

5.代理机构在市财政局组织的业务考试中合格人数不足5人的;

6.代理机构无故不参加市财政局组织的业务培训、考试(竞赛)等的。

第二十三条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次记6分:

(一)在采购前期准备过程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

1.擅自代理未经备案采购实施计划的政府采购项目的;

2.擅自代理应由集中采购机构执行的政府采购项目的;

3.明知采购人违规设置备选库、名录库、资格库作为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资格条件,仍然代理此类政府采购项目的;

4.未依照政府采购法及其条例规定的方式实施采购的;

5.未依照规定执行全流程电子化采购的。

(二)在组织采购活动过程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

1.指派非专职从业人员单独开展政府采购业务的;

3.未依法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抽取评审专家的;

2.未按规定对开标、评审活动进行全程录音录像,录音录像不清晰可辨的;

4.采购活动现场组织混乱,与评审无关的人员进入评审现场、评审过程中出现评审专家成员及现场工作人员查看或者使用手机等通讯工具、随意进出现场的;

5.非法干预采购评审活动,或者通过对样品进行检测、对供应商进行考察等方式改变评审结果的;

6.引导或协助采购人违规操作的;

7.在评审过程中和评审工作结束后,发现或应当发现评审委员会成员和其他无关人员记录、复制或者带走任何评审资料,未加以制止的;

8.违规收取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的;

9.代理机构组织重新评审、质疑答复导致结果改变未按规定将有关情况书面报市财政局备案的。

(三)在处理询问、质疑过程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

1.拒收法定期限内适格供应商提出的询问、质疑的;

2.未按规定对供应商的询问、质疑作出答复的;

3.询问、质疑答复未针对询问、质疑的事项,导致投诉成立或一年内收到三次及以上投诉的;

4.询问、质疑答复违背客观事实,或者在处理过程中违反有关保密规定的;

5.未按规定向市财政局报告质疑处理情况资料的;

6.在处理询问、质疑过程中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四)在配合财政部门工作过程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

1.在收到市财政局送达的投诉书副本后,未按照规定向市财政局报送情况说明,未提交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

2.瞒报、虚报、乱报或未及时提供市财政局要求的有关信息的;

3.在市财政局组织的各类检查中,不配合相关工作的;

4.经检查发现代理机构不具备本办法第五条相关条件的;

第二十四条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次记12分:

(一)涉嫌伪造资料的:

1.代理机构登记注册信息时提供虚假、伪造材料的;

2.在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中提供虚假情况的;

3.违反规定隐匿、销毁应当保存的采购文件或者伪造、变造采购文件的。

(二)涉嫌围标串标的:

1.代理机构从业人员恶意诋毁、排挤其他代理机构,或唆使供应商恶意投诉的;

2.与采购人、供应商、评审专家恶意串通的;

3.在采购过程中接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4.泄露已获取采购文件的潜在供应商的名称、数量、标底及评审专家等信息的,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情况的。

(三)涉嫌违规代理的:

1.代理机构在所代理的采购项目中投标或代理投标,或为所代理的采购项目的投标人参加本项目提供投标咨询的;

2.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政府采购代理业务的;

3.一年内受到三次及以上投诉并成立的。

(四)有其他违规行为的:

1.原代理机构因逃避检查、隐瞒违法行为等恶意注销,另行成立新代理机构,经相关部门查实的;

2.对于需整改的内容,在整改期内不予整改的。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20xx年10月1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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