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药饮片的管理制度实用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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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药饮片的管理制度1
一、取得中药学专业技术资格人员方可从事处方的调剂、调配工作。具有中药师以上资格的人员负责处方审核、评估、核对、发药以及安全用药指导。中药士从事处方调配工作;确因工作需要,经医院培训考核后,也可以承担相应的中药饮片调剂工作。
二、调剂人员必须凭医师处方调剂处方药品。不经医师处方任何人不得调剂发放处*阿拉文库 *方药品。
三、中药饮片调剂人员在调配处方时,应当按照《处方管理办法》和中药饮片调剂规程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方和调剂。调剂处方时必须逐项检查处方前记、正文和后记,确认处方的合法性。做到“四查十对”。对存在“十八反”、“十九畏”、妊娠禁忌、超过常用剂量等可能引起用药安全问题的处方,应当由处方医生确认(“双签字”)或重新开具处方后方可调配。调剂人员对于不规范处方或不能判定其合法性的处方,不得调剂。
四、调剂人员发出药品时,应按处方医嘱向病人或其家属进行相应的用药交代与指导;药品发放完毕,发药人要在处方上签全名。
五、中药饮片调配后,必须经复核后方可发出,应当由主管中药师以上专业技术人员负责调剂复核工作,复核人要在处方上签全名。
六、调剂室所配备通风、调温、调湿、防潮、防虫、防鼠、除尘设施保持正常运转,工作场地、操作台面应当保持清洁卫生。
七、调剂室的药斗等储存中药饮片的容器应当排列合理,有品名标签。中药饮片名称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规范名称。标签和中药饮片要相符。
八、中药饮片装斗时要清斗,认真核对,装量适当,不得错斗、串斗。
调剂用计量器具应当按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规定定期校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九、定期对中药饮片调剂质量进行抽查并记录检查结果。中药饮片调配每剂重量误差应当在±5%以内。
十、调配含有毒性中药饮片的处方,每次处方剂量不得超过二日极量。对处方未注明“生用”的,应给付炮制品。如在审方时对处方有疑问,必须经处方医生重新审定后方可调配。
十一、应当加强对本机构处方开具、调剂和保管的管理。
十二、建立处方点评制度,填写处方评价表,对处方实施动态监测及超常预警,登记并通报不合理处方,对不合理用药及时予以干预。
中药饮片的管理制度2
为保证中药饮片最佳的贮藏环境,确保库存中药饮片的质量完好,特制订如下规定。
一、中药饮片库存应按中药饮片理化性质和影响质量的外界因素分设常温库、冷藏库及阴凉库。
二、在库中药饮片应按规定调节库内的湿、温度条件。
三、中药饮片贮存的温湿度:常温库为1℃-30℃,冷藏为2℃-8℃,阴凉库≤20℃;相对湿度为45%-75%。
四、根据中药饮片库的温、湿度要求,可采用空调、恒温恒湿机等设施对药库的'温、湿度进行处理。
五、库房保管员应按时对药库温、湿度进行检查,并分别及时记录。
六、温湿度记录应保存至库存中药饮片有效期后一年存档备查。
中药饮片的管理制度3
为规范中药饮片处方管理,提高中药饮片处方质量,促进合理用药,根据《医院处方点评管理规范(试行)》和《中药处方格式及书写规范》有关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一、中药饮片处方点评是对中药饮片处方书写的规范性、药物使用的适宜性(辨证论治、药物名称、配伍禁忌、用量用法等)、每剂味数和费用进行评价,发现实际存在或者潜在的用药问题,制定并实施干预和改进措施,促进中药饮片合理应用。
二、医院应当加强中药饮片处方质量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确切落实药师对医师处方审核和发药核对与用药交待规定;定期对医务人员进行中药饮片合理用药知识培训;制定并落实考核和持续质量改进措施。
三、中药饮片处方点评工作在医院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和中医药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由中医科和药剂科共同组织实施。处方点评工作小组负责中药饮片处方点评的具体工作,处方点评专家组为中药饮片处方点评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四、每月至少一次点评中药饮片处方。被点评处方通过随机抽样方式选择,门急诊中药饮片处方的抽查率应不少于中药饮片总处方量的%,每月点评处方绝对数不少于100张,不足100张的全部点评,使用《中药饮片处方专项点评明细表》进行点评。
五、处方点评工作应坚持科学、公正、务实的原则,有完整、准确的书面记录,并通报当事人。
六、医师开具中药处方时,应当以中医药理论为指导,体现辨证论治和配伍原则,并遵循安全、有效、经济的原则。
七、中药饮片处方的书写,应当遵循以下要求:
(一)一般项目应填写完整,包括医疗机构名称、费别、患者姓名、性别、年龄、门诊病历号、科别等。可添列特殊要求的项目;
(二)中医诊断,包括病名和证型(病名不明确的可不写病名),应填写清晰、完整,并与病历记载相一致;
(三)应当体现“君、臣、佐、使”的特点要求;
(四)饮片名称应当按我院中药饮片处方用名与调剂给付的规定书写;
(五)剂量使用法定剂量单位,用阿拉伯数字书写,原则上应当以克(g)为单位,“g”(单位名称)紧随数值后;
(六)调剂、煎煮的特殊要求注明在药品右上方,并加括号,如打碎、先煎、后下等;
(七)对饮片的产地、炮制有特殊要求的,应当在药品名称之前写明;
(八)根据整张处方中药味多少选择每行排列的药味数,并原则上要求横排及上下排列整齐;
(九)中药饮片用法用量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规定,无配伍禁忌,如果有配伍禁忌和超剂量使用时,应当在药品上方再次签名以示负责;
(十)中药饮片剂数应当以“剂”为单位;
(十一)处方用法用量紧随剂数之后,包括每日剂量、采用剂型(水煎煮、酒泡、打粉、制丸、装胶囊等)、每剂分几次服用、用药方法(内服、外用等)、服用要求(温服、凉服、顿服、慢服、饭前服、饭后服、空腹服等)等内容,例如:“每日1剂,水煎400ml,分早晚两次空腹温服”;
(十二)按毒麻药品管理的中药饮片的使用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十三)医师签名和/或加盖专用签章、处方日期;
(十四)药品金额,审核、调配、核对、发药药师签名和/或加盖专用签章。
八、处方点评结果分为合理处方和不合理处方。不合理处方包括不规范处方、用药不适宜处方及超常处方。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判定为不规范处方:
1、处方的前记、正文、后记内容缺项,书写不规范或者字迹难以辨认的;
2、医师签名、签章不规范或者与签名、签章的留样不一致的;
3、药师未对处方进行适宜性审核的(处方后记的审核、调配、核对、发药栏目无审核调配药师及核对发药药师签名,或者单人值班调剂未执行双签名规定);
4、新生儿、婴幼儿处方未写明日、月龄的;
5、开具处方未写中医诊断或未写中医证型的;
6、中药饮片处方药物未按照“君、臣、佐、使”的顺序排列,或未按要求标注药物调剂、煎煮等特殊要求的;
7、未使用饮片规范名称开具处方的';
8、中药饮片或处方的用法用量等书写不规范或不清楚的;
9、处方修改未签名并注明修改日期,或饮片超剂量使用未在药品上方再次签名的;
10、无特殊情况下,门诊处方超过7日用量,急诊处方超过3日用量,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况下需要适当延长处方用量未注明理由的;
11、开具毒麻药品管理的中药饮片未执行国家有关规定的。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判定为用药不适宜处方:
1、辨证与用药不符的;
2、中药饮片或处方的用法用量不适宜的;
3、有配伍禁忌或者不良相互作用的;
4、其它用药不适宜情况的。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判定为超常处方:
1、无正当理由开具高价药的;
2、每剂味数过大的处方;
3、每剂费用过大的处方。
九、药剂科会同中医科对处方点评小组提交的点评结果进行审核,定期公布处方点评结果;根据处方点评结果,对医院在药事管理、处方管理和临床用药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行汇总和综合分析评价,提出质量改进建议,并向医院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和中医药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发现可能造成患者损害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损害发生。
十、医院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和中医药工作领导小组应当根据药剂科会同中医科提交的质量改进建议,研究制定有针对性的临床用药质量管理和药事管理改进措施,并责成相关部门和科室落实质量改进措施,提高合理用药水平,保证患者用药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