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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染病报告制度【汇集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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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染病报告制度【第一篇】

一、针对发现的肠道、肝炎等传染病病人及病原携带者,严格做好消毒隔离工作:

二、根据病种,对菌痢、肝炎依法选择填写传染病报告卡交给防保科:

三、传染病报告时限:甲类传染病和乙类中传染病的艾滋病、肺炭疽、sars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人时,不得超过6小时,其他乙类传染病不得超过1 2小时,如超过以上时限,即为迟报或漏报;

四、有关科室及卫生站点要设立传染病登记簿,并认真做好登记。已做传报的病例应在病史的临时医嘱栏及病史首页传报小格内注明"传报已报"。门诊传染病病例应在门诊卡上注明"传报已报"五、医生在填写自费病人化验单时,必须写明患者的'家庭地址或通讯地址,一旦化验阳性,便于及时通知患者,以利处理;

六、甲类传染病是我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为强制管理的传染病,故一旦发现,应立即做好隔离,并电话报告区疾病控制中心及本院总值班,由总值班报告院长,填写传报卡送交防保科:

七、每月定期与防保科人员核对疫情,做好统计工作。

传染病报告制度【第二篇】

为加强我院传染病报告管理,提高报告质量,及时提供准确的信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各医疗机构为责任报告单位,其执行职务的人员为责任疫情报告人。

二、报告时限:责任疫情报告人发现甲类传染病和乙类传染病中的肺炭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脊髓灰质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的病人或疑似病人时,应于2小时内上报;对其他乙、丙类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和规定报告的传染病病原携带者在诊断后24小时内上报。

三、填写《传染病报告卡》的'质量要求:内容填写必须完整,不得漏项;填写各项目要准确,病人住址等要具体详细,字迹工整易辨认,填报人签名。

四、认真查门诊日志,核对传染病病例是否已报告,核实报告卡填写质量。

五、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第四十条,执行职务的医疗卫生人员瞒报、缓报、谎报传染病疫情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或者吊销其执业证书。造成疫情播散或事态恶化等严重后果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六、为了杜绝传染病的漏报及迟报现象,同时保障传染病报告卡的质量,特制定奖罚措施:

1、对传染病漏报的直接责任人处于100元罚款。

2、对传染病迟报的直接责任人处于50元罚款。

3、对传染病报告卡填写漏项缺项的直接责任人处于50元罚款。

传染病报告制度【第三篇】

1.疫情制度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2.疫情报告应在院疫情领导组织的领导下,认真填写《传染病报告卡》。

3.院疫情管理小组应定期深入科室,监督检查传染病报告情况。

4.任何人不得瞒报、谎报、缓报或授意他人瞒报、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疫情报告情况与各科室经济指标挂钩,分别按情节轻重给予处理。

5.处罚:

(1 )甲类传染病漏报一例扣 20分,迟报一例扣 10分。

(2)乙传染病漏报一例扣10分,迟报一例扣5分。

(3)AFP、肺TB漏报一例扣 10分,性病漏报扣5分,AFP迟报一例扣5分。

(4)传染病未及时转诊,造成传染暴发流行,情节严重者扣20分。

传染病报告制度【第四篇】

传染病疫情报告制度

一、严格执行传染病防治法律、法规。执行职务的医护人员为职责疫情报告人。

二、严格疫情登记制度,校医室要建立门诊日志,一旦发现甲乙丙类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或病原携带者;发生或发现不明原因的群体性疾病的务必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立即登记(项目包括:病人的发病日期。所在班级、姓名、性别、年龄、症状、体征、发病人数、波及范围、采取措施等),并及时(甲类2小时、乙类6小时、丙类24小时)向所在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及校园主管

部门报告。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

三、严格消毒灭菌隔离制度,严格执行无菌技术操作规范,预防校医室内感染和交叉感染疾病的发生,在发生传染病疫情期间,校方应在疾病防控制机构的指导下,认真落实相应的传染病综合防治措施。

四、理解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对校园疫情登记报告和管理状况的监督检查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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