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料)关于开展农资市场专项检查的通知
为维护农资市场秩序,确保农民合法权益,开展专项检查,查处违法行为,保障农业生产安全。以下是网友为您整理分享的“开展农资市场专项检查的通知”相关范文,供您参考!
关于开展农资市场专项检查的通知
各科、室、所、队、协会:
为保证化肥等农资产品价格稳定和产品质量安全,服务好春耕生产,维护广大农民利益,根据自治区市场监管厅《关于开展202X年春季农资市场专项检查的通知》文件精神,决定在全县范围内开展春季农资市场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在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基础上,组织开展农资产品价格和质量专项检查,严厉打击囤积居奇、恶意涨价等价格违法行为和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农资产品等质量违法行为,维护农资市场秩序,保障春耕备耕顺利进行。
二、检查时间
202X年X月下旬开始,X月底前结束。
三、重点任务
(一)加强价格专项检查。加强农资市场价格行为监管。配合农业农村部门扎实做好春耕农资市场保供稳价工作。加强对化肥、农膜、种子等农资价格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农资经营者价格欺诈、囤积农资、哄抬价格、串通涨价等价格违法行为;充分发挥12315投诉举报电话作用,特别要对问题比较集中、农民反映比较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进行核查,严厉打击严重损害农民利益的乱收费行为;对屡查屡犯、性质严重的价格违法行为要及时予以公开曝光,切实维护企业和农民的合法权益。涉嫌违法犯罪的,要按照总局和公安部关于新冠疫情期间加强价格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通知要求(市监竞争字﹝202X﹞X号)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责任科室:价格科、各所)
(二)加强质量专项检查。围绕化肥、农膜、滴灌带3类产品,开展农资产品质量检查,分生产、流通领域分别实施。
1.生产领域。生产领域质量检查采取抽样检验的方式实施,由区厅通过"双随机"方式确定,根据新的监督抽查办法,在产品抽样阶段,由质计科具体负责实施。(责任科室:质计科、市管科)
2.流通领域。流通领域质量检查包括对市场主体的现场检查和对农资产品的抽样检验两个方面,原则上对销售农资产品的市场主体进行全覆盖。
(1)现场检查。主要检查市场主体资质,是否存在无照经营、超范围经营;查经营台帐,进销货票据是否齐全;查产品外观包装,标识标注是否完整,化肥外包装是否印有QS证号、营养物含量、厂名厂址、生产日期等。现场检查中发现的质量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置。(责任科室:市管科、各所)
(2)抽样检验。在现场检查中,对流入本地市场的新款产品、去年农资产品抽检中不合格产品的同款产品、近2年有不良经营行为的市场主体销售的产品进行一定数量的抽样检验。具体抽检方式为:质计科确定拟抽检的市场主体和产品种类后,联系自治区计量质量检验检测研究院(以下简称计质院)到现场进行抽样,买样费由计质院承担。同心县抽样批次见附件1。依托信用监管提高诚信经营水平。继续全面落实宁夏农资"一账通"台账制度,进一步强化农资市场开办者和经营者诚信经营责任意识。按照《产品质量法》、《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农业生产资料市场监督管理办法》等规定,不断完善农资经营者自律机制和管理制度。依托信息公示,强化涉农经营主体的信息归集共享,建立以联合惩戒、信用监管为核心的农资市场监管体系,切实落实农资市场主体诚信经营责任。(责任科室:质计科、各所)
四、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提高站位。农资价格和质量关系农民切身利益,关乎国家粮食安全。各科、室、所要高度重视,提高政治站位,加强组织领导。要坚持疫情防控和农资市场检查同部署、同发力,检查抽查过程中,务必执行好疫情防控的相关规定,务必做好自身防护。
(二)突出重点,加强协作。各科、室、所要紧紧围绕专项检查内容,集中力量,严格执法。对不合格农资产品生产、销售企业,要依法做好后处理工作,同时加强与农业、公安等部门的协作配合,互通案件线索,共享信息资源,形成农资市场监管合力。
(三)把握节点,按时完成。3月6日前,各科、室、所要完成流通领域现场检查工作,质计科配合计质院完成生产和流通领域的抽样工作;3月12日前,各所将《202X年农资市场专项检查情况汇总表》(附件2)报送市管科汇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