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建议书的基本内容【范例5篇】
【路引】由阿拉题库网美丽的网友为您整理分享的“项目建议书的基本内容【范例5篇】”文档资料,以供您学习参考之用,希望这篇范文对您有所帮助,喜欢就复制下载支持吧!
基本建设项目资金管理规定【第一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货币资金管理,实行全面预算体制,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是在全面预算体制下、月份资金计划基础上,对本公司经济业务的所有货币资金的收支进行管理、控制和监督。货币资金包括银行存款、现金以及其他货币资金(外埠存款、银行汇票存款、银行本票存款、在途货币资金、信用证存款等)。
第三条 财务本部和各所属企业财务部负责本规定的具体贯彻实施,并设专职稽核员负责经济业务的收支计划和审核管理工作。
第二章 总公司资金计划控制
第四条 总公司财务本部负责对总公司资金运作进行“全面计划、整体协调、统筹安排、宏观控制”。
第五条 各所属企业必须于每年12月底前将各自下年度用款计划上报总公司财务本部,财务本部于每年底根据总公司下年的发展计划及资金情况进行统筹安排,并制订总体资金年度安排计划及季度、月份资金计划,报总公司总经理批准后下达。
第六条 各所属企业财务部门负责各自单位的年、季、月资金计划的安排和落实,并在实际工作中控制、监督资金计划的执行情况。
第七条 总公司各部门、各所属企业借领计划内大额款项,采取“提前通知,积极筹措”的办法。
(1)金额在1 000万元以下的,必须提前5天通知财务部。
(2)金额在1 000万元以上的,必须提前10天通知财务部。
(3)在手续齐全的情况下,开信用证须提前3天,改证须提前通知财务部,信用证原则上允许改2次。
(4)办理汇票须提前2天通知财务部。
第八条 计划外借领大额款项,业务部门或专业公司须办理调整计划手续,经公司总经理批准后交财务部,财务部根据资金情况进行安排、筹集,提前通知期暂定为10天。
第九条 各部门不按规定的提前期通知财务部而影响用款的,申办部门自负其责。
第三章 现金管理
第十条 现金的收入、支出范围。
(1)现金收入包括:公司经济业务范围内的一切现金收入以及支用款项的退回现金等。
(2)支出范围包括以下几项。
① 职工工资、各种工资性津贴、劳务费、劳保、福利费以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他支出。
② 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
③ 结算起点以下的零星支出。
④ 发给职工的各种奖金。
⑤ 因采购地点不确定、交通不便、收款方无银行账号不能办理转账结算或对方当地有特殊情况等必须使用现金结算的。
⑥ 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需要支付现金的其他支出。
第十一条 以各部编报的、经财务部平衡、公司总经理批准的月度货币收支计划为依据,由财务部进行日常经济业务的现金收支管理,对超计划支出的,财务部拒绝支付。
第十二条 现金收支业务的管理。
(1)现金收入的管理。
① 无论是否签合同、协议,公司的所有现金收入,经办部门必须连同收款说明书、发票或收据副本等,于收进日(最晚于次日)如数交付财务部,收款部门不得挪作他用,更不准留存于经办部门内。
② 业务人员办理业务预借的现金,其未支用部分应连同有关业务凭证(发票或收据支出凭单)送交财务部冲销预借款,不得余款不报留作他用。
(2)现金支出的管理。
① 预算内零星采购,由经办部门开具经费支出报审表(代借款单),写明用途、金额,总公司部门总经理或各专业公司总经理签字后交财务本部总经理或专业公司财务经理签批后办理,稽核员按预算审核。
② 预算内经常性费用支出(办公费、小额招待费、市内交通费等),无预借款直接报账的,由指定经办部门开具费用支出凭单,写明用途,经总公司部门总经理和专业公司总经理签字,连同发票或收据交财务部稽核员审核后,交财务部经理签字办理。
③ 预算外或超预算支出,由经办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按全面预算管理办法执行。
④ 业务部门借领现金(不包括差旅费借款),必须在15天内报账,对逾期末报的通知该部门报账或追回现金,必要时停办该部门现金借领业务。试工人员不许借款,可由该部门经理代借。
⑤ 业务人员出差借款5 000元以上的差旅费时,不得付给现金,可开出支票转入其个人信用卡中(不能使用信用卡的城市除外)。
第四章 银行收支结算管理
第十三条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规定,本公司目前采用银行汇票、商业汇票、汇兑、支票、委托收款等结算方式,在国际贸易业务和对外经济合作业务中采用信用证结算方式。
第十四条 银行结算资金管理。
(1)银行结算收入的管理。
① 通过银行转来的非支票结算方式的营业收入凭证,财务部转交业务经办部门,由经办部门填写收款说明书,并附有关凭证,交财务部稽核员审核后,由主管会计办理有关手续,并进行会计处理。
② 由银行转来的与其他单位及本公司所属企业的往来款项的单据,收到后交经办部门,经办部门填写收款说明书,附带结算凭证,交财务部稽核员审核,交主管会计处理。
③ 业务部门收到外单位开具的支票,连同有关凭证、收款说明书,送交财务部,由稽核员审核,交银行出纳员于当日送交银行并作会计处理。
④ 信用证结算按我公司(进出口业务财务管理规定)中的有关规定办理。
(2)银行结算支出的管理。
① 根据合同、协议的规定,由业务部门申办的对外投资、对内贸易等需要银行办理汇票、电汇、银行本票等方式支出时,由经办业务部门填写经费支出报审表,交财务部稽核员按计划项目审核用途后,交财务部经理签字。需签报本公司领导的,由财务部签署意见后签报。
② 日常采购物资或支出费用领用支票按预算报财务部审批。
③ 严格控制签发空白支票,如因特殊情况确需签发,必须在支票上写明收款单位名称、用途、签发日期和规定限额,在银行规定开空白支票范围内才可以开出。
④ 专设领用空白支票登记簿,由领用人签字。逾期一周未用的空白转账支票要及时交回财务部。财务部根据空白支票登记簿,对逾期未交的空白支票进行查询。
⑤ 一个部门已领用3张支票不按规定时间报账时,财务部书面通知该部门进行查询,一周内仍无反馈的,财务部门停止对该部门签发新的支票。
第五章 报账销账
第十五条 各部门预借支票时,在结算款项业务处理完毕后,应及时执有关凭证(发票或收据、支出凭单等)在一周内到财务部报账销账。
第十六条 为贯彻经济责任制,报账采取上级审签办法,即总公司业务人员报账,属预算内支出,由部门总经理审签,报财务本部按权限审批;属预算外支出,均须报总公司主管财务的领导审批。部门总经理报账由总公司分管领导审签,总公司副总经理报账由总公司总经理审签。
第十七条 应付现金的金额在2 000元以上的报账,原则上以支票形式转入报账人信用卡内。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财务本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基本建设项目资金管理规定【第二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货币资金的管理,确保货币资金的安全,根据公司管理的要求并参照会计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中涉及的货币资金是指现金、银行存款及其他货币资金。
第三条:公司设立出纳岗位,负责现金、银行存款的收入、支出和保管等日常业务,并进行核算、检查与监督,保管银行银行票据,出纳人员应严格执行《会计法》和公司各项规定。
第四条:根据内部会计控制制度的基本要求,出纳人员严格禁止办理会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以及涉及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帐目的登记工作。
第五条:出纳人员应时刻保证帐面货币资金金额与实际存有的货币资金金额相互一致,如有差异,在查清差异原因后,追究责任。
第二章现金管理
第六条:公司现金的使用范围
1、支付给职工的个人工资、津贴、奖金、福利、补助、医药费等款项;
2、支付给不能转账的单位或个人用于购买物资和劳动报酬;
3、各种劳保、福利费用以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他支出;
4、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
5、结算起点(2000元)以下的,与公司业务挂钩的其他零星支出;
6、公司总经理与财务负责人共同审批确定需支付现金的其它支出。
第七条:公司库存现金最高限额为50000元,如需大额支出应提前一天以上通知财务部。
根据核定库存限额,出纳人员每日结存的现金,不得超过核定的库存限额,超过部分应于当日及时送存银行;由于特殊原因当日无法送存的,当日16时前报公司财务负责人安排人员保卫,妥善保管,未作安排或安排不落实的,有关人员应承担责任。
第八条:公司现金的收支管理
1、现金的收入和支出,必须由出纳员办理。出纳员请假时,可由财务负责人指定具备资格的专人临时负责出纳工作。
2、公司的经营业务及其它事项所发生的一切现金收入,必须交财务部入账,不得自行保管和挪用,更不得私设“小金库”。出纳员对收入的现金必须于当日存入银行,不得坐支。
3、取送款在20000元以上,必须安排专车或派人护送。
4、每笔现金收入、支出,都必须有签批过的合法原始凭证作为收付款的书面证明。出纳员必须认真审核确认是否办理各项签批手续、签章是否齐全,对违反国家规定的收、付业务应拒绝办理;对内容不全,手续不完备、数字有差错的凭证,应予返回,补办手续。如遇伪造或涂改,虚报、冒领等不法行为,应当日报告公司总经理处理。对符合要求的凭证收付款后,在原始凭证上加盖“现金收讫”、“现金付讫”戳记。
在实际工作中应注意以下几方面:
经办人在办理有关业务时必须取得合法的原始凭证,经部门经理签批同意;财务部出纳审核,财务负责人签批同意;总经理批准后,由出纳办理现金收支业务。
5、公司经营过程中,所有涉及现金的收入,出纳人员应当面清点,并注意辨别现金的真伪,在确定现金金额与应收金额一致的情况下,应填开公司统一购制的“现金收款收据”给交款方。
6、出纳人员应按照公司内部票据的管理规定申请领用“现金收款收据”,“现金收款收据”连续编号,出纳人员在使用过程中,不得任意撕毁,如因某种原因需作废时,应在“现金收款收据”上加盖“作废章”并保留全部联次,待每本“现金收款收据”用完后到主管会计处定期缴销时备查。
7、出纳员必须严格遵守现金制度,不准用不符合财务制度的凭证顶替现金,不准擅自与其他单位或个人相互借用现金,不得谎报用途套取现金,不准利用银行账户代其他单位或个人存入或支取现金,不准将单位收入的现金以个人名义储蓄,如特殊情况需办理时,必须经总经理同意后方可办理。
8、在核算工作过程中发现长款或短款情况,应及时查找并请示财务负责人,不得擅自处理。
第九条:公司现金的登记和保护
1、公司设立“现金日记账”,出纳员按照经济业务发生的先后程序逐日逐笔登记,账目要日清月结,做到账款相符。不准用白条等不符合财务制度规定的凭证顶替库存现金。
2、每日结存现金和己盖章的支票,必须锁进保险柜,保险柜钥匙必须随身携带,不得随意转交他人。
3、每月会计结帐日后,出纳人员应及时与负责帐务处理的其他会计人员就“现金日记帐”和“现金明细帐”进行相互核对一致,并编制“现金收付月报表”由出纳人员以及会计人员双方签字,以确保帐帐相符。
4、财务负责人要对现金管理进行抽查,不定期地组织库存现金盘点工作。
5、现金、银行单据等重要物品保存在公司的“保险箱”中。
第三章银行存款管理
第十条:公司银行存款的使用范围和方法
1、公司除按规定留存的现金定额以备日常开支外,超过定额的货币资金必须全部存入银行结算户内。
2、公司发生的各项结算款项,除允许可以用现金直接支付的款项外,都必须通过银行存款账户进行转账结算。
3、公司与银行之间发生的各项收支业务,必须按照会计制度规定填制和取得各种银行凭证、付款通知单等书面证明,经审核无误后,据以编制会计凭证作为核算依据。
4、银行出纳员每日收到的支票,必须于当日16时前送存银行,以便及时入账。第十一条:公司银行存款的登记与清理
1、银行出纳员要随时掌握银行存款的结余情况,经常核对银行对账单。当存款不足时,要及时向财务负责人汇报,以便及时组织资金。如不及时汇报,造成款项不能及时支付,要追究银行出纳员的责任。
2、银行存款日记账要分账号设置,逐日逐笔顺序登记,每日结出余额。做到日清月结,银行存款日记账月末余额要与总账余额、银行账户余额进行核对。做到账账相符、账款相符,随时督促催办未达款项,掌握银行存款的动态和余额。
3、月终,出纳要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进行调整核对,由财务负责人审核签字,并将该归档。
4、出纳人员必须在办理完毕收付款单据的当日将其及时转交会计人员进行账务处理。第十二条:银行帐户的开立、使用和撤消
公司应严格控制“开户银行”的管理,凡是涉及到新增银行帐户或注销银行帐户的,均需要由出纳人员填写书面的“开户(销户)申请书”,交公司财务负责人审核签字后报公司总经理审批。企业根据业务需要和精简的原则开立一般存款帐户;企业在各银行的预留印鉴应保持一致;企业每半年对银行帐户进行一次清理,及时撤消不需要的帐户;为便于存档、查找,银行帐户开立、撤消的有关文件、资料应作为原始凭证附在记帐凭证后面。根据需要,出纳可保留相关文件、资料的复印件。公司账户不得以各种原因出租、出借、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使用。
第十三条:公司财务专用章及法人名章的管理
1、公司财务专用章由财务经理保管,如因假期等原因暂时离岗,离岗前应将印章交由直接主管或跨级主管保管,并办理交接手续。
2、公司财务加盖公司财务专用章时,要严格按照公司有关财务管理制度执行。
3、公司财务必须严格执行“章票分离”制度,负责保管财务专用印章的人员,不得同时负责保管支票等各种票据。
4、公司法定代表人人名专用章由公司法定代表人自行管理或授权专人管理。
第四章网银管理
第十四条:网上银行支付是指以Bank Internet Web为媒介,将公司以电汇、支票方式改用以网络电子方式进行的支付。
第十五条:网上银行支付开通需经公司总经理审批同意后方可向银行提出开通申请。第十六条:网上银行支付流程(职责与权限)
1、出纳根据手续齐全的有效付款凭据,在网上银行中生成网银支付信息。
2、财务负责人对网银付款业务进行审核,并进行支付授权。财务负责人为网银最终审批人。网银支付确认后,如果发生银网退还需重新提交网银支付的,各审批人依据付款出纳打印出的网银支付交易不成功信息或对方退还入账凭证进行重新审批确认。
4、如审批操作员出差期间可以经总经理批准后,授权他人进行网上银行审批。第十七条:网上银行安全管理
1、 网上银行所有操作员需要妥善保管网银动态密匙和操作员密码。
2、操作员的网上银行登录密码要定期修改。
3、安装了网上银行的计算机为专用计算机,非网银操作人员严禁使用,出纳员负责对网银计算机进行日常管理与维护。
4、网银操作人员离开岗位时必须退出网上银行系统,并妥善保管网银动态密匙。第十八条:网银支付给内部单位员工款项,视同支付现金,必须遵守现金管理规定,按现金的使用范围支付。
第五章银行票据
第十九条:银行票据的购买、保管及使用
1、银行票据是指现金支票、银行转帐支票、银行电汇凭证、银行汇票申请书等银行统一印制的票据。公司需要使用上述票据时,由出纳向开户银行购买,并保存于公司的“保险箱”中。
2、出纳人员应妥善保管和使用好银行印制票据,防止空白票据的遗失和被盗用,在使用过程中出纳人员应保存好所有银行票据的留底联(包括因某种原因报废的银行票据全部联次),以备银行票据使用完毕缴销时登记到“票据领用单”上。
3、出纳人员需要使用“银行转帐支票、银行电汇凭证、银行汇票申请书”等银行票据付款时,应严格遵照公司财务报销等管理制度的规定,审核付款的审批手续是否齐全、相关单据是否完整合法、金额计算是否正确,经过审核无误后方能对外付款。并要求收款对方当事人在“银行票据”的公司留底联次上签署名字。
第二十条:公司支票
公司支票是公司对外结算的一种主要方式,是由公司签发、通知银行付款的一种书面证明。
1、公司支票的管理
(1)出纳管理从银行购入的空白支票,并建立台账,登记购入日期、种类、起止号码,妥善保管空白支票及预留印鉴卡。
(2)公司财务部要建立支票领用台账,逐笔登记领用人姓名、支票号码、用途、金额、收款单位等,并由领款人签章。
出纳在将支票交给持票人或经办人前,应要求其在支票存根上签收,经签收后的支票存根作为原始凭证附在记帐凭证后;
(3)支票的使用人领用支票时,需填写相关单据(依据各项制度填写借款单或资金使用申请单),按程序办理完签批手续后,方可到财务部领取支票,并由申请人在财务部登记签章。
(4)付出支票后,出纳应在凭证上加盖“转讫”或“银行付讫”戳记;
(5)凡公司签发的支票,必须严格管理。结算账户必须有足够的资金以保证支付。财务部在签发支票前必须查明银行存款的账面余额,防止超过存款金额签发空头支票。签发支票后,存款余额不足以支付,受银行处罚时,由财务部负责人负完全责任。
(6)签发的支票必须采取记名式,写明出票日期,收款单位或收款人,并列明款项的用途和大小写金额,不得签发空白支票(内容填写不全的支票,属空白支票)。财务部不得办理迟期或远期支票。
(7)支票领用的报账期限
一般情况从支票领用当日算起十日内必须报账,如遇特殊情况不能报账需延长时,必须写出书面原因,报总经理批准后送财务部备案。否则,财务部有权停止办理下次支票,执行“前账不清、后账不借”的原则。
(8)支票金额起点每张100元,退款、找零以及结清账户的支票,不受起点限制。支票有效期为10天,自签发次日算起,到期日遇法定假日不顺延。
(9)公司收到的转账支票,必须当天送银行转账,如因银行营业时间限制,必须于第二个工作日营业送存银行。
(10)公司支票使用人如丢失支票时,要立即向财务部声明,由财务部及时向银行办理挂失手续。丢失人要写出书面检查,交总经理。对造成经济损失的,报请总经理批准,给予处罚。
(11)公司支票到期未用,应及时退回财务部,并办理有关退回手续。
(12)公司支票作废时,应及时退回财务部,并重新办理领用手续。对退回的支票,财务部应及时办理注销。
(13)出纳人员应妥善保管和使用好领用的银行票据,防止空白票据的遗失和被盗用,在使用过程中出纳人员应保存好所有银行票据的留底联(包括因某种原因报废的银行票据全部联次),以备银行票据使用完毕缴销时登记到“票据领用单”上。
(14)财务部门要加强对支票的管理,每周至少清查一次,并做到及时与银行核对,以防造成账目错乱。严格掌握支票的报销手续,及时清理未达账项。
2、公司支票的办理
(1)办理支票要按支票签发的要求内容填写齐全,并加盖银行预留印鉴。
(2)支票签发“六不准”:
不准签发空白支票;不准签发远期支票;不准出租、出借和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准将支票作抵押;不准签发印鉴不全、不符的支票;不准签发假用途的支票。
第二十一条:其他结算方式采用银行汇票、信用证、托收承付等方式结算时,应遵循银行相关制度,遵循本制度中对银行存款的管理进行控制。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的制定、修改、解释权属于公司财务部。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经总经理签发后实施。
基本建设项目资金管理规定【第三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财政部信息化建设项目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和《财政部财政信息化建设管理办法》,结合财政部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财政信息化建设项目的资金管理。财政信息化建设项目包括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立项的金财工程一期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工程项目)和列入部门预算的财政信息化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部门项目)。
第三条 工程项目资金开支范围包括:机房建设或改造费、设备购置及安装费、软件开发购置费、安全建设费、系统集成费、建设单位管理费、前期工作费、设计费、咨询费、监理费、招标费、培训费以及项目预备费等。
第四条 部门项目资金开支范围包括:机房建设或改造费、系统设备购置及安装费、软件开发购置及实施费、安全建设费、测试费、系统集成费、运行维护费、网络租费、会议及培训费、信息购置费、专家评审费、委托代理费、资料印刷及光盘刻录费等。
第五条 办公厅负责管理部门项目经费;信息网络中心负责管理工程项目经费。
第六条 财政信息化建设项目资金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专项管理原则。部门项目经费按照《财政部机关本级项目经费管理办法》(财办发[2007]27号)相关规定管理;工程项目由中央财政安排专项建设经费,按照《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建[2002]394号)管理。
(二)专款专用原则。财政信息化建设项目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不得用于其他方面的支出。
(三)预算控制原则。财政信息化建设项目开支要严格按照批准的项目建设内容和年度经费预算执行。
第二章 预算管理
第七条 预算编报
按照部门预算管理要求,办公厅将信息办审核确定的年度项目计划编入财政部部门预算,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预算编制遵循的原则是:
(一)按照年度内实际可完成的工作量安排预算;
(二)不突破项目开支范围,遵循国家和部门规定的经费开支标准;
(三)跨年度支出要分年度纳入预算,年度预算只编报当年支出;
(四)优先动用结余资金。
第八条 预算批复
年度部门预算批复后,办公厅将部门项目预算批复结果以
书面形式通知信息办秘书处和部内相关单位;将工程项目预算批复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信息网络中心。各单位必须严格按批复的预算执行,不得突破预算规模,不得自行变更资金用途。
第九条 预算调整
如有特殊事项确需调整预算时,应按财政部预算调整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第十条 预备费的动用
工程项目投资超过批准投资限额的、新增项目需动用预备费的,由信息网络中心提出申请,报信息办审核后,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
第三章 资金支付管理
第十一条 办公厅、信息网络中心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根据批准的建设项目和经费预算,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和各项财务规章制度,及时办理财政信息化项目经费用款计划申报和资金支付手续。
第十二条 财政信息化建设资金支付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项目开发单位或商品劳务提供商按照合同付款的有关规定,向办公厅、信息网络中心提出付款申请。
(二)工程项目的付款申请由信息网络中心负责审核后,按规定办理付款手续。部门项目的付款申请,由办公厅负责会商信息网络中心提出审核意见后,按规定办理付款手续。
第四章 财务决算管理
第十三条 部门项目财务决算,由办公厅根据部门决算的编报要求和规定的报表格式,及时编制决算报表,报上级财务主管部门。
第十四条 工程项目财务决算分年度决算和竣工决算两部分,由信息网络中心按照基本建设财务要求编报,报上级财务主管部门。
第十五条 信息网络中心负责工程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组织实施,部内有关单位做好配合工作。
第十六条 在编制工程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前,信息网络中心要做好项目档案资料的归集整理、账务处理、财产物资的盘点核实及债权债务的清偿,做到账账、账证、账实、账表相符。
第十七条 部门项目和工程项目财务决算经上级财务主管部门审核后,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十八条 财政信息化建设项目形成的所有资产,均属于国有资产。办公厅和信息网络中心按照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第十九条 办公厅和信息网络中心要加强对各项资产的管理,及时办理资产交付使用和调拨手续,建立资产台账制度,设专人进行日常管理,负责资产的使用与维护,定期开展财产清查,及时做好原始记录,严格资产账务处理,做到账实相符,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完整。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办公厅按照国家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加强对财政信息化项目资金的预算控制,确保项目资金不突破预算,特殊情况要按照规定程序进行报批。
第二十一条 办公厅和监督检查局负责财政信息化项目资金监督检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跟踪检查资金使用方向,确保资金不被挤占、挪用,做到专款专用。
第二十二条 监督检查局要对财政信息化项目资金进行全过程监督、检查,确保资金安全、高效。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基本建设项目的资金来源
当前基本建设投资资金的来源渠道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⒈财政预算投资
由国家预算安排的、并列人年度基本建设计划的建设项目投资为财政预算投资,也称为国家投资。
⒉自筹资金投资
自筹资金是指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按照财政制度提留、管理和自行分配用于固定资产再生产的资金。自筹资金主要有:地方自筹资金;部门自筹资金;企业、事业单位自筹资金;集体、城乡个人筹集资金等。自筹资金必须纳入国家计划,并控制在国家确定的自筹资金投资规模以内。地方和企业的自筹资金,应由建设银行统一管理,其投资要同预算内投资一样,事先要进行可行性研究和技术经济论证,严格按基本建设程序办事,以保障自筹投资有较好的投资效益。
⒊银行贷款投资
银行利用信贷资金发放基本建设贷款是建设项目投资资金的重要组成部分。
⒋利用外资
利用多种形式的外资,是我国实行改革开放政策、引进外国先进技术的一个重要步骤,同时也是我国建设项目投资不可缺少的重要资金来源。其主要形式有: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国外商业银行贷款;在国外金融市场上发行债券;吸收外国银行、企业和私人存款;利用出口信贷;吸收国外资本直接投资包括与外商合资经营、合作经营、合作开发以及外商独资等形式;补偿贸易;对外加工装配;国际租赁;利用外资的BOT方式等。
⒌利用有价证券市场筹措建设资金
有价证券市场,是指买卖公债、公司债券和股票等有价证券,在不增加社会资金总量和资金所有权的前提下,通过融资方式,把分散的资金累积起来,从而有效地改变社会资金总量的结构。有效证券主要指债券和股票。
1)债券
债券是借款单位为筹集资金而发行的一种信用凭证,它证明持券人有权取得固定利息并到期收回本金。我国发行的债券种类有:国家债券即公债、国库券,是国家以信用的方式从社会上筹集资金的一种重要工具;地方政府债券;企业债券;金融债券。债券发行后,可在证券流通市场上进行交易,债券的发行与转让分别通过债券发行市场和债券转让市场进行。债券的票面价格即指债券券面上所标明的金额;发行价格即指债券的募集价格,是债券发行时投资者对债券所付的购买金额;债券的市场价格指债券发行后在证券流通市场上的买卖价格。
2)股票
股票是股份公司发给股东作为已投资人股的证书和索取股息的凭证。它是可作为买卖对象和(或)抵押品的有价证券。按股东承担风险和享有利益的大小,股票可分普通股和优先股两大类。股票筹资是一种有弹性的融资方式,由于股息和红利不像利息必须按期支付,且股票无到期日,公司不需要偿还资金,因而融资风险低。但对投资者来说,因股票的投资报酬可能比债券高,故投资的风险也大。
基本建设项目资金管理规定【第四篇】
1.目的:
为加强结算资金管理,增进资金运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2.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及分子公司。
3.原则
结算资金是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应收款项和应付款项。
财务部负责公司应收帐款、应收票据、预付帐款、其他应收款和应付款项等会计业务的核算和管理,相关业务部门负责核对、催收等配合工作。
公司各级财务机构和财务人员,必须按会计制度正确、及时处理应收应付往来业务,做到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反映清楚。记帐人员要定期或不定期对所管理的债权债务帐户进行清理核对,对处理有误的业务凭据要进行帐务调整。
4.应收帐款
应收帐款按交易发生时的债权金额入帐。并以购货单位为对象设置三级明细帐,以有关责任公司或个人为对象设置二级明细帐,及时登记帐簿,准确无误地反映其形成、回收及增减变化情况。
赊销业务应由商务部按公司规定签订赊销业务的合同或协议等法律文件。此种方式适用于对信用较好业务经常往来的客户,并在铺底赊销限额之内办理。超过限额应停止发货。
月终由财务部结算出欠款单位明细与铺底指标相核对,检查是否超额发货,货款回笼是否正常等。每一季度末财务部向商务部提供所有单位的欠款情况,由其进行全面催收。对帐龄较长、购货单位有破产、重组迹象等不正常情况的要立即落实催收措施,落实有关公司和有关人员责任,促使尽快收回。
年度终了财务部对应收帐款余额列出分户清单并作出询证函交商务部负责人。由商务部发出询证函,对债权进行询证,并在1个月内由商务部完整收回询证函回执交财务部核对,并装订归档。
年度终了财务部按年度末应收帐款余额进行帐龄分析,按公司规定标准清理计提坏帐准备金。计入管理费用。并于每年年终根据应收帐款清理情况,对已确认无法收回的应收帐款,由责任单位按公司有关规定提交申请报损的书面报告,备齐有关单证并上报公司批准,列作坏帐损失。
5.应收票据
应收票据指公司采用商业汇票结算方式时,因销售产品而产生的以票据形式所拥有的债权。商业汇票包括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考虑资金的安全性,一般情况下只能收取银行承兑汇票,不接收商业承兑汇票。
因销售产品等收到的商业汇票,交财务部进行会计处理,应收票据按面值入帐。应收票据贴现实得款项与其面值的差额,计入财务费用。
应收票据由出纳员保管。应收票据到期收回或提前贴现,背书转让等与此相关的会计业务由管理应收票据科目的财务人员协助出纳及时办理。
负责应收票据科目的财务人员应设置应收票据备查簿,还应登记每一笔应收票据的种类、票号和出票日期,票面金额,交易合同号和付款人、承兑人、最后一个背书人的姓名或单位名称,到期日和利率,贴现日期、贴现率、和贴现净额,以及收款日期和收回金额,承兑汇票移交人,承兑汇票的签收人等资料。应收票据到期结清票据后,在备查簿内逐笔注销。
6.其他应收款的管理
其他应收款指公司发生的除应收票据、应收帐款、预付帐款等以外的其它各种应收、暂付款项。
公司设置其他应收款科目进行总分类核算,并按其项目的不同债权人设户,进行明细核算。月末结出各明细帐户余额,并与总分类帐核对,作到帐帐相符。
财务部负责其他应收款的管理的人员,定期(一年不少于一次)与债务人核实债权情况,并发出询证函。敦促各债务人及时交回款项。非经营性如赔款、存储保证金、各种垫付款等,在摘要栏注明经办人(清算人)以便落实责任,追回款项。对市场借支每季度末向商务部提供欠款余额清单,年末结算市场经费时要清收扣回借支款。市场经费借支要敦促商务部及时清帐。
备用金的管理
请领备用金需填写请款单,注明用途、金额、预计报帐归还日期。经公司负责人和公司主要负责人签字方可借支;
因特殊原因,各职能公司所借的备用金,年底必须全额收回,次年,确因工作需要继续借支必须重新办理借款手续,不准长期占用公款;
财务部设置备用金明细帐,按公司借款人进行明细登记,及时催收。对已借备用金未作报销结帐,不予办理重新借支。财务部根据情况有权从借款人工资中一次或分次扣回。借备用金的人员工作变动移交时,其所借备用金全额交回财务部结帐,新工作人员重新办理借款手续,一律不准私下移交备用金;
因公出差人员借支的差旅费,出差返回后三日内必须报销清帐。
年度终了,负责其他应收款的管理的人员要对其他应收款进行全面清理,编制帐龄排队表,按公司规定清算坏帐准备。对已确认无法收回的款项列出清单,提供相关证据和责任人的书面说明,报请公司批准后列作坏帐处理。
7.应付票据的管理
应付票据指公司采用商业汇票结算方式,因购货或接受劳务时开出的商业汇票,包括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
应付票据的业务必须以具有真实的商品购销业务并签订经济合同为前提,不符合这一前提条件的业务不得使用这种结算方式。
公司办理应付票据的业务公司必须考察供货单位的履约能力,防止向无履约能力的皮包公司签发商业汇票。
公司办理应付票据的业务公司必须考证供货单位不同付款方式的价格差异,以便确定是否采用票据结算方式或确定票据签发的时间长短。
8.附则:
本制度由公司财务部负责解释。
本制度施行后,凡既有的类似规章制度或与之相抵触的规定即行废止。
本制度经总经理批准后自颁布之日起执行。修改时亦同。
基本建设项目资金管理规定【第五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本基金会)资金(募集)、管理和使用,保护捐赠人的合法权益,保证资金安全,促进基金会稳步、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基金会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资金的接受与使用
第二条 本基金会为全国性公募基金会,其收入来源于:
(一)组织募捐的资金(和财产收入);
(二)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自愿捐赠;
(三)利息收益;
(四)政府的资助、拨款或由政府委托管理的资金;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条 本基金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四条 本基金会根据《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使用资金和财产;对在捐赠协议中已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捐赠,则根据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
当接受捐赠的财产无法用于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用途时,基金会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第五条 本基金会为确保资金安全,除购买国债外,不进行任何资金投资活动。
第六条 本基金会资金主要用于:
(一)资助中国内地贫困家庭学生或具有特殊才能的学生,支持一些贫困地区解决在改革发展教育事业过程中遇到的特殊困难;
(二)资助到中国内地学习、进修的家庭困难的香港、澳门、台湾学生;
(三)奖励对教育事业做出特殊贡献的个人和单位;
(四)资助其他符合本章程规定的有关项目和业务活动;
(五)基金会的日常运转、管理、筹资费用以及工作人员工资福利;
(六)理事会决定的其他费用。
第七条 本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本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70%。
本基金会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和日常运转支出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
第八条 捐赠人有权向本基金会查询所捐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九条 本基金会可以与受助人或单位签订协议,约定资助方式、资助数额以及资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本基金会有权对资助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受助人或单位未按协议约定使用资助或者有其他违反协议情形的,本基金会有权中止资助、解除资助协议。
第三章 会计核算与财务人员岗位职责
第十条 本基金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一条 本基金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发生涉及接受外币捐赠业务时,以实际结汇汇率折合为记账本位币金额入账。
第十二条 本基金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实行会计、出纳分工负责制,做到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不得由一人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全过程。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替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十三条 本基金会会计岗位职责:遵守《会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执行会计制度和内控制度。负责日常核算管理工作和会计基础规范化工作;负责各类银行账户资金的收、付款审核,大宗资助划款申请书拨付信息的复核、编制会计分录工作;负责整理收付款原始凭证,进行计算机录入记账凭证工作;负责各项经费预、决算及各类报表的组织和编报工作;负责固定资产账核对、往来款的清理、职工保险金、税金缴纳的工作;负责接待审计主管部门的定期审计工作;负责每月开具收据金额与收入核对、各户存款与银行对账单核对、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的工作;负责打印年综会计账目、整理装订会计账簿,汇集、保管全部会计档案工作。
第十四条 本基金会出纳岗位职责:遵守《会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执行出纳制度和内控制度。负责所有经费的银行存款、库存现金的管理工作;根据财务审核签字的收付款凭证办理银行和现金的出纳业务工作;负责大宗资助划款账务信息的录入工作;负责支票催报、收据索要工作;负责每月打印、整理、装订记账凭证工作;负责年终账簿页码排序打号工作;负责财务专用套打账页的申购、领取和管理工作; 负责捐赠、往来收据金额的汇总、年检和申购工作。
第四章 资金和票据管理
第十五条 本基金会的银行预留印鉴分章由专人保管。财务专用章由出纳负责保管,法定代表人名章由会计负责保管,出纳必须按照会计对业务内容的审核要求填写支票和汇款单,并交会计复核无误后,由会计加盖法定代表人名章,出纳加盖财务专用章后办理支出业务。
第十六条 本基金会的捐赠统一收据和资金往来收据由会计保管,出纳领用收据时必须在登记册领用栏签字,一本收据使用完毕后,要及时将存根联交回会计,由会计校验后双方在登记册相应栏签字,由会计归档,并及时向财税部门核销。主管财务部的领导要定期对收据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七条 出纳开具收据时必须做到按号码顺序一次套写所有联张,保证全部联次内容一致。书写内容必须完整、真实。填写错误需作废处理时,应保存该作废收据的所有联张并加注作废记号。
第十八条 出纳支付现金时,经会计核算审核签字后,填写“支出凭单”,由领款人签字领取,当面点清。每笔捐赠收入必须开具财政部监制的“中央单位公益事业接受捐赠统一收据”,由收款人签字,并加盖财务专用章。每月由会计对当月开具的收据进行复核并与帐核对,保证现金及时、准确入账,做到收据收入与账面收入数相符。
第十九条 支票领用,必须同时由经办部门和财务部门主管领导的`签字方可签发。支票签发,必须据实填写日期、用途和金额,无法据实填写金额的,必须填写经费支出限额。壹仟元以上的对公开支,除特殊原因外一律使用支票。
第二十条 对公业务的资金拨付,财务部必须敦促经办部门及时向收款单位索要收据,并作为支出的凭证记账。对贫困家庭学生资助及奖学金发放等最终收款为个人的支付业务,凭银行汇款凭证回单联作为会计支出核算的原始凭证记账。
第二十一条 会计必须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监督,对不符合报销规定的原始凭证,不予受理,对记载不准确、内容不完整的原始凭证,要求经办人员予以更正、补充或更换。
第二十二条 出纳对当天所发生的付出、汇出的现金,汇单凭证等要及时登记入账,对自己所管账目做到日清月结。按银行核准的用款限额提取备用金,备用金必须放在保险柜里。
第二十三条 会计必须在每月15日前将上月银行对账单与单位银行存款日记账进行逐笔核对,做出存款余额调节表,报财务部主管领导审签,验证银行账面存款数与单位账面存款数是否相符。
第五章 财务开支与报销
第二十四条 本基金会资助支出按有关财务管理办法或捐赠协议规定支出,其他重大财务支出需由理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五条 本基金会秘书处经费支出实行报告和审批制。凡涉及经费支出的事项均应事先报告。对经费支出数额较大(一般为单价超过伍佰元或总支出超过壹仟元)或超出有关财务报销规定的,须由经办部门提交书面报告,送办公室核后报基金会领导审批,对零星经费支出(一般数额不超过伍佰元),经办部门亦应事先商部门领导同意。
第二十六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须报请理事长或秘书长审批:
(一)项目经费、资助款及相关活动的开支;
(二)购置大宗办公用品、设备、家具或其它大项开支;
(三)理事会领导的开支费用;
(四)交通工具相关费用的开支;
(五)秘书处员工工资调整及临时用工人员工资的确定。
第二十七条 经费报销实行“一支笔”审签制,由理事长或经理事长授权的分管财务的副秘书长负责有关经费的审签。
第二十八条 经办人在报销时,应严格执行本基金会财务经费报销管理办法,出具有关批件或项目协议依据,认真填写相应报销单,所附原始凭证必须做到单位名称、品名、数量、单价和金额等项目记载清楚、完整,并在所有票据背面签字。
第六章 资金的检查与监督
第二十九条 本基金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和审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会计监督和审计。
第三十条 本基金会进行年检、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时,依法进行财务审计。
第三十一条 本基金会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三十二条 本基金会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后,将年度工作报告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