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不服劳动仲裁起诉书(汇总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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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服劳动仲裁起诉书参考【第一篇】
1月16月,县委常委、副县长王冠木带领县农经局、动监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安局等部门有关人员,开展春节期间食品安全检查。
检查人员先后来到山咀子蔬菜种植基地、大孤家子镇镇南超市、大孤家子中街药房、沈阳豆丰源植物油厂、路家房申牛场,重点检查了食品储存、制度落实情况。王冠木要求,各食品经营企业要进一步增强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意识,严格管控,不出售过期变质的食品,落实好“三防设施”,将保质量、守安全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确保食品安全;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完善工作机制,加强监管,重点抓好食品原材料采购、储藏、生产、流通、消费等各个环节,切实做好食品安全的排查和整治工作,把牢入口关,让市民吃得放心,度过一个平安和谐的春节。
单位不服劳动仲裁起诉书【第二篇】
原告:_________________S市Y物流有限公司,地址:_________________S市N区Q路0169号中建二局办公室602室,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
被告一:______________________G,男,苗族,户籍地址:_________________湖南省某化工治炼厂宿舍,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
被告二:_________________张ZZ,女,苗族,户籍地址:_________________湖南省某化工治炼厂宿舍,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
被告三:_________________符JG,女,苗族,户籍地址:_________________湖南省某化工治炼厂宿舍,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吴小芳,系符佳垚的母亲。
被告四:_________________符YZ,男,苗族,户籍地址:_________________湖南省某化工治炼厂宿舍,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吴小芳,系符元章的母亲。
被告五:______________________,女,苗族,户籍地址:_________________湖南省某化工治炼厂宿舍,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
诉讼请求:_________________
1、
2、
事实与理由:_________________
一、
二、
此致
N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_________________S市Y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
不服劳动仲裁起诉书参考【第三篇】
6月8日下午,全市宗教工作会议在市政务中心召开。省委常委、书记宋国权就我市宗教工作作出批示。市委常委、统战部长陈晓波出席会议并讲话。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阚建华,副市长吴春梅,市政协副主席奚芝英出席会议。
宋国权在批示中指出,近年来,全市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认真贯彻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宗教工作法治化、制度化、规范化水平不断提高,宗教领域保持和谐稳定,为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
宋国权强调,宗教工作在党和国家工作全局中具有特殊重要性。全市各级党委、政府和相关部门要深入学习贯彻全国、全省宗教工作会议精神,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上来,认真落实中央和省委关于宗教工作的部署要求,全面贯彻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注重把握宗教工作规律特点,细化工作举措,健全工作机制,讲究方式方法,全面有效落实各项任务。要进一步加强对宗教工作的领导,强化基层基础,健全工作网络,建强干部队伍,加强舆论引导,最大限度发挥宗教界的积极作用,为合肥打造“大湖名城、创新高地”、建设长三角世界级城市群副中心作出更大贡献。
陈晓波说,要用新理念统领宗教工作战略全局,深刻理解第一次提出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宗教理论”“做好宗教工作关键在‘导’”“宗教关系基本内涵”“宗教团体领导班子建设标准”“要高度重视互联网宗教问题”的涵义。要用新思维推动宗教工作创新发展,树立政治思维,坚持宗教中国化方向;树立法治思维,提高宗教工作法治化水平;树立统战思维,把信教群众团结在党和政府周围;树立底线思维,推动宗教领域突出问题解决。要用新举措加强宗教工作组织领导,领导机制要再健全,责任要压实;队伍建设要再加强,素质要过硬;基层工作要再扎实,指导要到位。
不服劳动仲裁起诉书参考【第四篇】
当事人: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药业”),住所:浙江省临安市,法定代表人贺顺明。
胡,男,x年x月出生,时任药业董事长,住址:xx省邵东县。
杨,男,x年x月出生,药业总经理(时为药业实际控制人),住址:xx省长沙市。
徐,男,x年x月出生,时任药业董事会秘书,住址:浙江省xx市。
王,男,x年x月出生,时任药业会计机构负责人,住址:xx省长沙市。
徐,男,x年x月出生,时任药业董事,住址:浙江省xx市。
韩,男,x年xx月出生,时任药业董事,住址:湖北省武汉市。
方,男,x年xx月出生,时任药业董事,住址:浙江省磐安县。
方,男,x年x月出生,时任药业董事,住址:xx省常德市。
张,女,x年xx月出生,时任药业独立董事,住址:xx省长沙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药业信息披露违反证券法律法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药业、胡、杨、徐进行了陈述和申辩,并应药业、胡、杨、徐要求举行了听证会。王、徐、韩、方、方、张进行了陈述和申辩。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药业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药业转让子公司深圳医疗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股权事项未按规定披露
x年x月,药业总经理杨电话通知公司董事会秘书徐准备召开董事会会议讨论深圳股权转让事项。徐于x年x月x日将第八届第九次董事会会议通知和材料通过电子邮件发送给胡、徐、杨某某、方、方、韩、张、郑某某、徐某某共九位董事,抄送给杨,并通知所有董事于x年x月xx日:前将表决票和董事会决议传真或扫描发给徐,邮件内容包括第八届第九次董事会会议通知、会议议案、股权转让协议、深圳评估报告。到投票截止时间,徐收到胡、徐、韩、张、方五位董事同意表决票,出席董事和投票董事均过半。
x年xx月,根据杨安排,徐通知胡、徐、韩、方、张、罗某某六名董事到钱塘公证处签署《董事会决议》,决议内容是“同意将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在深圳%的股份转让给受让方梁某某”。xx市钱塘公证处于x年xx月xx日出具了一份《公证书》,证明上述六名董事签名均为本人签名。
x年xx月xx日,药业会计机构负责人王带着药业公章与胡一起在深圳公证处与梁某某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深圳公证处于x年xx月xx日出具了相关《公证书》。x年x月xx日,深圳市宝安区经济促进局出具《关于合资企业深圳医疗设备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的批复》,同意药业将持有的深圳%股权转让给梁某某。x年x月xx日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准予变更登记并核发相关证照。x年x月xx日,药业副总经理程某某等人在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询发现深圳已完成工商变更,并于x月xx日回后向杨作了汇报。x年x月xx日,根据上交所监管要求,药业发布《关于转让控股子公司股权暨关联交易的公告》,补充披露药业转让深圳股权事项。
上述深圳股权转让事项,药业在x年x月xx日之前未履行临时信息披露义务,在x年x月xx日公告的x年年度报告中也未披露深圳股权转让事项。
药业转让子公司深圳%股权事项属于《证券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应当予以披露的重大事件,药业应当按规定履行临时报告义务和定期报告义务。药业未在董事会表决、股权转让协议签订等相关时点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也未在x年年度报告中披露相关股权转让情况,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和第六十七条规定,构成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所述之情形。
公司董事长胡、公司总经理杨,公司董事会秘书徐是深圳股权转让事项未按规定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公司董事徐、韩、方、方、张是深圳股权转让未按规定披露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王作为公司会计机构负责人,对公司x年年度报告中财务报告的真实、准确和完整负有保证义务。王在x年xx月参与了深圳股权转让协议签订一事。药业未在x年年度报告中披露深圳股权转让事项,王是该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二、x年年度报告存在其他虚假记载
(一)受托加工业务按一般采购销售业务进行会计处理,虚增收入。xx万元,虚增成本。xx万元。
x年药业子公司黄山薄荷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黄山薄荷)代理加工确认销售收入。xx万元,其中薄荷脑。xx万元,素油。xx万元,结转主营业务成本。xx万元(其中:原材料成本。xx万元),其中薄荷脑。xx万元,素油。xx万元。
针对药用薄荷脑的委托加工,国家规定委托方必须有薄荷相关产品的药品生产许可证和GMP证书。由于有些委托方没有GMP认证,所以黄山薄荷在形式上把相关薄荷加工业务做成正常的购销(实质是委托加工业务)。上述代理加工销售收入对应的应收账款主要通过与采购原材料的应付账款对冲实现,没有资金的往来,实际收取的收入为委托加工协议约定的加工费用(薄荷脑粉元(含税)/公斤)。
黄山薄荷在与安徽某某香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徽香料)等委托加工客户签订委托加工协议的同时还签订了《薄荷产品购销合同》,且委托加工原材料和成品收取和发出均开具增值税发票。
虽然从形式上看,黄山薄荷与安徽香料等客户的委托加工业务签订了产品购销合同且开具增值税发票,但上述业务的性质实质仍属于代理加工,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会计处理原则及《企业会计准则》规定,收取的代理加工费应确认为收入,发给委托方的货物不能按货物价值确认销售收入,委托方提供的原材料不能按货物价值计入原材料。公司的会计处理方式导致虚增销售收入。xx万元,虚增成本。xx万元。
(二)用以前年度预提费用冲减应收账款的坏账准备和存货的减值准备,虚增利润。xx万元
x年xx月,药业将“其他应付款-预提医药费用”科目中以前年度留存部分。xx万元转入到“其他应付款-责任制考核”科目,用于处理x年末的存货损失和应收账款坏账损失共。xx万元,其中,x年xx月x日制作记账凭证冲库存商品。xx万元(其中已计提减值准备。xx万元,调整存货万元),xx月xx日制作记账凭证冲应收账款。xx万元。
药业用以前年度计提的应付业务费冲抵存货和坏账损失,不符合会计处理原则和《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原会计处理转回以前年度计提的资产减值损失。xx万元,且少确认当期损失。xx万元,导致虚增x年度利润。xx万元,占当年利润总额的。x%。
x年年度报告中,药业负责人胡、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杨及会计机构负责人王声明:保证年度报告中财务报告的真实、准确、完整。
药业x年年度报告财务报表存在虚增销售收入、虚增成本和虚增利润行为,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构成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之行为。对上述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为胡、杨,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为王。
以上违法事实,有相关定期报告、有关公告、相关单据和凭证、工商登记资料、有关说明,相关人员谈话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药业、胡、杨提出:药业转让子公司深圳股权未予披露主要是原公司董秘徐责任,药业、胡、杨均是这一事件的直接受害者,不应承担相应责任。药业认为黄山薄荷受托加工业务按一般采购销售业务进行会计处理以及药业用预提费用冲减应收账款的坏账准备和存货减值准备,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虽账目处理上存在一些不足,但不影响实际结果,不存在虚增收入、虚增成本和虚增利润的情况。药业还提出,根据案件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性,对其行政处罚明显过重。胡、杨提出,药业所涉问题都是非常专业的财务会计问题,作为非会计专业人士,在不具备相关专业能情况下,在未予提示情况下不可能发现问题,其已尽到了勤勉尽责的义务。
我局认为,药业相关信息披露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是采纳对其处罚幅度的陈述申辩意见,予以调整。本人非财务审计专业人员等不是法定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罚的理由,对胡、杨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徐提出:关于深圳股权转让从始至终一直没有完成董事会审议程序,因此也就没有达到信息披露标准。x年xx月xx日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及此后的股权变更手续,其并不知情无法进行信息披露。董事会秘书要在董事长或实际控制人的领导和指示下开展工作,申请减轻或免除行政处罚。
我局认为,相关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处罚适当,徐作为董事会秘书,应积极主动履行信息披露职责,对其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王提出:其没有实质性参与深圳股权转让协议的签订。在x年年度报告编制过程中,曾多次询问徐关于深圳股权转让的事宜及是否需要信息披露的问题,徐都没有具体答复,相关事项未予披露是徐行为所致。药业在x年年度报告账务处理方面不存在故意弄虚作假、瞒报、漏报等行为,所有财务核算工作都是严格按照会计处理原则及《企业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其本人尽到了会计主管人员应有的职责,要求免除处罚。
我局认为,相关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处罚适当,王作为公司会计机构负责人,对公司x年年报中财务报告的真实、准确和完整负有保证义务,对其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方提出:信息披露问题是由公司决定的,董事会秘书应该履职,不能把董事会秘书的履职责任让董事来承担。方、韩、徐提出:信息披露的标准和执行,是董事会秘书应尽的职责,作为外部董事,没有参与药业的具体管理,只是对董事会决议进行审议,无需关注信息披露的问题,更没有承担过错的责任。《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规定证监会可以采取行政监管措施,但是现在没有采取监管措施而直接按照证券法处罚,认为处罚过重、处罚标准失当,希望修改处罚决定。
我局认为,上市公司的董事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信息披露不仅仅是公司或董事会秘书的职责,所有董事包括内部董事与外部董事都要勤勉尽责地履行,不能以自己不负责或外部董事的身份而免除自身责任。此外,对于信息披露违规采取行政监管措施并不是行政处罚的必要前置程序。故对方、方、韩、徐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张提出:深圳股权转让披露事项属于公司董事会秘书的法定义务,其作为独立董事,就股权转让事项亲自出席了董事会,对相关事项进行了投票,履行了独立董事职责,并多次询问徐相关事项的进展,尽到了勤勉尽责的义务,不应受到行政处罚。
我局认为,独立董事张曾多次询问徐相关事项的进展及是否需要披露等问题,其履职程度高于其他一般董事,但是未有证据证明其已经对药业信息披露事务实施了必要有效的监督,不能免除其责任,对其陈述申辩意见部分采纳,减轻对其处罚。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和《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我局决定:
一、责令药业改正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以xx万元罚款;
二、对胡、杨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xx万元罚款;
三、对徐给予警告,并处以xx万元罚款;
四、对徐、韩、方、方、王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x万元罚款。
五、对张给予警告。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xx日内,将罚没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总行营业部,账号:,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xx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x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局
x年x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