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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款起诉书(最新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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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款起诉书【第一篇】

原告_______________,男,_______年___月___日生,_____族,住所地__________市__________区__________路__________号__________室。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被告_______________,女,_________年___月___日生,_____族,住所地__________市__________区__________路__________号__________室。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请求事项:

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欠款人民币_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以上欠款的利息__________元。

3、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告与被告系(朋友/同事/__________)关系。截至_______年___月___日止,被告累计向原告借款金额为人民币__________元。现还款期限已届满,被告拒不还款。

原告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借款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双方都应当诚实信用地履行合同义务,但现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归还欠款,依法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据此,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依照《_____》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诉至贵院,请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请。

此致

__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

起诉人:____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月___日

欠款起诉状【第二篇】

原告:xxx,男,19××年××月×日生,×族,住址:xx××区××路××号××室,联系方式:

被告:xxx,男,19××年××月×日生,×族,住址:xxx市××区××路××号××室。联系方式:

请求事项:

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欠款人民币x元。

2、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告与被告系商业合作关系。被告欠原告货款,至20xx年xx月xx日止,累计欠款数额达人民币x元。但是,还款期限届满,被告迟迟不还款。

原告认为,原被告之间的订单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双方都应当诚实信用地履行合同义务,但现被告无正当理由迟迟不归还欠款,其行为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依法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据此,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诉至贵院,请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请。

此致!

xx人民法院

起诉人:

20xx年xx月xx日

欠款起诉状【第三篇】

原告:倪楠,男,汉族,1958年11月19日生,330224195711190192,住杭州市滨江区西兴街道。

被告:李林,男,汉族,1971年10月20日出生,330106197810203309,住杭州市西湖区袁浦镇。

诉讼请求

1、请求贵院判今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100000元人民币;并支付自2007年7月22日起至借款付清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收的逾期付款利息,暂计算至2008年3月8日止逾期付款利息为2281元人民币;

2、本案案件受理费等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07年2月25日被告从原告处借得人民币100000元整,承诺于2007年7月31日归还50000元,2008年1月31日前还清,并由被告向原告出具了借条一份。还款期到期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拒绝归还。

原告认为,被告拒绝还款的行为已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原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律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贵院依法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此致

人民法院

起诉人:

年 月 日

欠款起诉状【第四篇】

上诉人,男,43岁,汉族,乌海人,个体户,现住查布石膏工业园区,联系方式:13904737696

被上诉人:鄂尔多斯市创源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东胜区宝日陶亥东街6号街坊

法定代表人:苏怀忠,职务总经理,联系方式:13294899798上诉人不服内蒙古鄂托克旗人民法院(20xx)鄂托法民初字第286号民事判决书,依法提起上诉

诉讼请求:

1、撤销内蒙古鄂托克旗人民法院(20xx)鄂托法民初字第286号民事判决书;

2、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3、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原审判决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依法改判。

一、上诉人的行为属于严重的侵权行为,原审判决对这一事实认定不清,理由如下:

第一、上诉人根据鄂托克旗人民政府办公室20xx年3月6日发布的《鄂托克旗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查布工业开发区的会议纪要》(20xx3号)和《中共鄂托克旗委员会鄂托克旗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内蒙古鄂托克旗查布石膏工业开发区的决定》(鄂党字20xx14号)两个文件的精神,在鄂托克旗查布石膏工业开发区建立石膏加工

企业,进行石膏加工和销售,并缴纳了相关的土地使用费(土地与征收款等费用),也依法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反诉人在自己场内建有厂房两间,并且整个场子有围墙环绕。

对于这个事实,即使上诉人在庭审中反复提及,并且出示公证书、营业执照等证据加以证明,原审判决对公证书的效力也予以采信,但是为什么原审判决为什么不对上诉人的财产权属进行审查?原审判决应当确认被破坏的财产属于上诉人所有的事实没有确认,属于认定事实不清。

第二、20xx年10月2日,被上诉人在上诉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动用车辆强行把上诉人的围墙推倒,并且把上诉人的厂房、财物全部损坏,造成一米范文了元的经济损失,上诉人当天就已经通过110报警,为了保护财产和人员不受继续侵害,上诉人将被上诉人实施侵权的工具留在侵权地点,同时等待公安部门处理。

对于这一事实,原审判决应当依法查明被上诉人为什么推到上诉人的围墙,拆除上诉人的库房,被上诉人辩称是因为有所谓的施工合同,那么原审法院也应当查明被上诉人的施工合同的方位、四至以及范围,这些案件事实都不查明,原审判决如何就能够确认被上诉人所谓的施工合同就包括上诉人的厂区?原审判决仅凭上诉人扣留被上诉人机械的事实就认定被上诉人侵犯上诉人财产的行为是合法的,这样的认定实在与案件的'客观事实大相径庭。

第三、原审判决对于上诉人的报案材料竟然以“未经鉴定、情况反映不明、原告不认可”为由,不予采信,首先,上诉人对于原审法

院这一认定有异议,该证据材料是否鉴定是由被上诉人提出,或者原审法院认为必要可以依职权提出鉴定,被上诉人不提出鉴定,原审法院又不依职权主动鉴定,难道由上诉人自己提出对自己提交的证据进行鉴定吗?其次:该证据是在被上诉人破坏上诉人的财产的时候,上诉人报案的证据,难道上诉人胆敢报假案吗?对于该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的大小,原审法院应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定)中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审判人员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的审核证据,并且对立的进行判断,不应当以原告是否认可为由,确定是否采信证据,况且根据证据规定第七十条第(二、三)项之规定,原审判决应当认定该证据为具有完全证明力的证据。

二、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

第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三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六十六条之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破坏,原审法院认为占有人合法占有的财产受法律保护,难道所有人合法所有的财产不受法律保护吗,占有权属于用益物权,而所有权属于完全物权,当用益物权侵犯完全物权的时候,保护的是用益物权,这符合法律常识吗?

第二、上诉人对于被上诉人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采取报警,并且扣留其不法侵害工具交由警察处理的私力救济,属于典型的正当防卫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之规定第三、四条的规定,警察部门是否立案,并不影响被上诉人对其侵权行为承担责任。

第三原审判决把《物权法》第二百四十五条作为法律依据属于严重的适用法律错误,因为原审判决并没有明确列明适用的是该法律的那个条款,没有明确详细法律条文条、款、项的法律依据不应当作为判案的依据,另外,如果原审判决认为上诉人的行为属于对于占有不动产或动产的侵占,那么这种情形显然是不存在的,如果原审判决认为上诉人的行为是对占有人对占有的妨害,那么根据立法原意,上诉人认为对占有人的占有造成的侵权,进行正当防卫不属于对占有行为的妨害,而是对占有行为侵害上诉人财产所有权的行为进行的正当防卫,是一种合法的救济手段,是一种制止不法侵害继续进行的正当行为,故,原审判决适用该法律是错误的。

综上所述,原审法院判决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无视上诉人合法财产所有权被被上诉人违法侵害的客观事实,无视被上诉人给上诉人造成的财产损失,从而作出错误的判决。为了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特依法向贵院提起上诉,望判如所请。

此呈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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