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律文档 > 法律其它 >

起诉状【精选4篇】

网友发表时间 54082

发表时间

【导言】此例“起诉状【精选4篇】”的企业资料由阿拉题库网友为您分享整理,以供您学习参考之用,希望这篇资料对您有所帮助,喜欢就复制下载支持吧!

起诉状【第一篇】

原告人,男,x年6月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余江县锦江镇乐泉村李家组,经常居住地玉山县冰溪镇,身份证号码,现羁押于玉山县看守所。

被告人,男,x年11月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家住玉山县岩瑞镇王家坝五里弄2号,身份证号码,现羁押于玉山县看守所。

被告人,男,x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家住玉山县岩瑞镇五里洋村,私营业主,身份证号码,现羁押于玉山县看守所。

诉讼请求:

1、依法以故意伤害罪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并对其从重处罚;

2、判令被告人、连带赔偿原告人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5万元。

事实与理由:

x1年7月9日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在玉山县冰溪镇西商苑“自家居”旅馆门口附近因琐事与原告人等人发生冲突,在冲突过程中被告人、使用匕首、菜刀等凶器将原告人等人捅伤。经鉴定原告人的伤情为重伤乙级,伤残为九级。

鉴于上述事实,原告人认为,被告人、因琐事发生冲突,便无视国家法律,胆大妄为,故意伤害原告人身体健康的行为,情节恶劣,危害严重,依法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当受到法律的严惩。同时,对造成原告人各项经济损失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此致

玉山县人民法院

原告人

年 月 日

起诉状【第二篇】

原告:______________,男,_____族,19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生,住__________市__________区__________路__________号院_____号楼_____号。电话_____________

被告: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

住址:_________________市__________区__________路_____号__________大厦__________层。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

原告因不服__________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_____劳人仲案字{20__________}__________号仲裁裁决书,向贵院提起诉讼。

诉讼请求:_________________

事实与理由:_________________

此致

___________人民法院

具状人: ___________

____ 年 _____ 月 _____ 日

起诉状【第三篇】

原告:瓮,男,汉族,19xx年xx月xx日出生,住

信阳市xx县xx镇xx村。

被告一:xx县公安局,法定代表人:x局长

被告二:xx镇政府,法定代表人:

被告三:余,女,汉族,住xx镇xx街村队

被告四:任,男,汉族,同上

被告五:任,男,汉族,同上

诉讼请求:

1、请求确认被告一、二拒绝履行保护原告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的行为违法;

2、请求确认被告一、二违法要求原告履行义务;

3、请求撤销原告受胁迫签订的调解协议书;

4、请求被告三返还原告万元的补偿款及利息;

5、请求被告共同承担房屋遭受的损失;

6、请求被告承担律师费用10000元;

7、判令被告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20万元;

8、判令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20xx年xx月20日上午11时许,原告到xx县xx镇街道居委会组家中行医,像往常一样按规范对输液治疗,输液期间任因病情转变出现神志不清,呼吸急促等异常,在紧急送往xx镇卫生院抢救后确定因突发脑溢血死亡。

任因自身原因突发脑溢血死亡,与原告及xx镇卫生院的诊治无任何因果关系。其家人也认可这一事实欲安葬死者,而死者的弟弟任在得知这一情况后,于20xx年xx月xx日以任为首的敲诈勒索团伙,纠集几十人,由死者家中移尸至原告家中,用黑白两具棺材摆放,现场非常恐怖,肆意在原告家中乱摆花圈、烧纸烧香、放炮奏哀乐等寻衅滋事活动长达15天之久,原告家人心惊胆战,病号唯恐避之不及,邻居生活亦受到严重干扰,致原告有家不能住,有业不能做。过着寄人篱下、颠沛流离的生活。同时也造成房屋墙体和地坪的严重破坏、墙壁污浊不堪,目前该房屋既不能居住又不能卖,价值一百多万的新房如同废房,对上述违法犯罪行为,原告到公安机关报警,公安局镇政府有关人员到现场后不仅不对医闹人员予以立案追究处理,反而于20xx年xx月xx日在没有任何证据的情况下以涉嫌非法行医罪对原告立案侦查,拘留后报批准逮捕羁押在息县看守所。公安局、镇政府负有保障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的行政职能。在接到公民控告后不仅对控告的情况置之不理,不对违法犯罪者采取任何措施,表现为明显的行政不作为,更严重的是违法公开支持非法医闹,让对方在得到公安局、镇政府怂恿后行为更加肆无忌惮,又无理要求原告予以赔偿,令原告人身、财产、精神遭受到严重伤害,造成巨大损失。为澄清事实真相,洗清不白之冤。原告多次上访并聘请律师帮助,20xx年xx月xx日,在上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的督促下,xx县公安局才以公(治)撤案字[20xx]号撤销案件判决书决定撤销此案,终于为原告洗清冤屈,证明任死亡与原告的诊治无任何因果关系。xx县检察院在收到撤案决定书后正在为检察院的错误批准逮捕进行国家赔偿。

20xx年11月28日起,xx县公安局治安中队长李、xx镇综治办主任杨、xx派出所所长王多次到看守所以威胁、恐吓的方法告知原告走法律程序需要10多个月,并说罪行很重需判10余年,让原告尽快与死者家属调解,原告坚决不同意,后来他们又找到在上海的瓮(原告的三弟)商谈,瓮不明真相又被公安局和镇政府人员恐吓施压,20xx年12月6日在公安局、镇政府及包信镇司法所所长杨主持下,在xx县群工部被迫与对方达成调解协议,被迫将万元补偿款打入杨账户,使原告的财产受到了较大的侵害。这笔补偿款完全是因为被告一、二的胁迫及被告三、四、五的勒索,原告方不得已而交付的,根据《合同法》第54条,因受胁迫而签订的合同属可撤销合同,撤销后原告有权请求被告返还补偿款并承担相应利息。

原告行医多年,医术医德深受乡邻的赞誉。因被冤屈涉嫌“非法行医罪”而错误刑事拘留逮捕,使原告声誉一败涂地、经济一落千丈,为此原告父母几次昏厥过去,妻子精神频临崩溃……原告人身自由权、人格尊严权、名誉权、荣誉权均受到严重侵害,原告有权依法获得精神损害赔偿。

综上所述,被告一、被告二的行政不作为,胁迫原告签协议的违法行为;被告三、被告四、被告五的不当得利及侵权行为均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据《民法通则》、《行政诉讼法》等相关法规,特诉至贵院,恳请法院依法查明事实,公正判决。

此致

xx人民法院

具状人:瓮

代理人:河南律师事务所 罗律师

20xx年8月6日

起诉状【第四篇】

原告(原被申请人):xx市。。

业主 ....,女,..岁,..族, 年 月 日出生,地址xx市。市场,联系电话 。

被告(原申请人):郭。,男,....年。月。日出生,住xx市。。联系电话。。

原告因不服(....)济天劳仲裁字第。号《裁决书》,特向贵院提起诉讼。

诉讼请求:

一、撤销(....)济天劳仲裁字第。号裁决书,判决原被告之间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及理由:

一、被告并非原告的职工,与原告根本不存在劳动关系。

原告从事机械销售,没有售后维修这项业务。被告称20xx年6月到原告处工作,负责维修单位售出机械设备,月工资1500元。毫无事实根据。更谈不上原告安排被告到河北省沧州维修设备及受伤后还为其支付医疗费用。

二、被告在劳动仲裁中所提供的一系列证据并不能证明原被告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认定事实错误。

(1)关于短信。①被告于x年6月11日收到的:“....,10日去潍坊调机,11日早点出发去沧州,李总(沧州客户)............维修机器,换件告诉我。若有问题打我手机。”②被告于x年6月14日收到的短信:“他(被申请人处李总)明天从上海回北京,不回,之后从北京去沧州,你安心养伤吧。”第①条短信于x年6月11日形成,表述的却是x年6月10日的活动安排,可以看出此条短信缺乏真实性。第②条短信,与所要证明的原被告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事实没有关联性。

现在在网络上有一种流氓软件,可任意篡改来电号码。购买和操作也十分容易。短信和通话记录完全可以伪造。再者,上述两条短信从收到(x年6月11日、x年6月14日)到仲裁庭开庭(x年3月18日)历时已经有八个月之久。短信通常不可能保留这么久。因为手机储存短信的容量是有限的,如果接收的短信超过手机短信储存能力,手机就会自动删除日期靠前的短信。从被告所提供的短信清单可以看出,被告的手机接发短信很频繁,所以上述两条短信不可能留到八个月之后。所以从这一方面也可以反证出上述两条短信不具备作为证据的真实性,并非客观事实的反映。

(2)关于“农业银行银行卡及账单明细”。此证据与被告所需证明的事实没有关联性,此卡系为被告个人银行卡,其中的资金往来等情况原告也一概不知,原告也从未向此卡中打过钱。被告单单拿出一张银行卡就说同原告存在劳动关系是没有依据的。

所谓工资卡,是指用人单位同银行签订工资代发协议,到工资发放日有银行统一将货币以工资的形式从用人单位的账户转入职工账户内的一种工资发放工具。本案中,被告并没有提供单位同银行签订的工资代发协议。而且账单明细记载的出入账金额大小不一、数额相差甚远、转入时间也不是以月为周期。如果是工资的话数额一般应是相等的,转入的时间也应该是有规律的。而且转入资金也没有注明是工资项目。所以根本无法证明是工资卡。现在普通的银行借记卡使用相当普及,故被告称所提交的农行卡就是原告为被告发放工资的工资卡,显然是毫无根据的。

(3)关于证人证言。作出证言的证人身份不明、也并非是原告的职工,且证人并没有按照法律规定出庭作证。故此证据并非客观事实的反映,缺乏真实性。

(4)关于短信清单、明细话单。这两份书证只能证明被告曾与谁用通话及短信的方式联系过,但并不能体现其通话及短信的内容是什么。故此两份证据与证明原被告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事实没有关联性。况且被告提供的短信清单、明细话单没有任何部门的盖章确认,其真实性无法证实。

(5)关于汽车票。汽车票为公开发售,很容易得到。且此证据与所要证明的案件事实没有关联性。

(6)关于病历档案。在病历档案的病人信息填写处,有“工作单位”这一项。被告填写的是家庭所在地“xx市开发区”。如果被告是原告的职工,那填写此项时应很自然的就会写上工作单位的名称。而被告恰恰没有写。这也能够充分反证出被告并不是原告的职工。且病历档案只说明了被告受伤及治疗的情况,与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事实没有关联性。

综上所述,天桥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向贵院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此致

....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xx市。

年 月 日

附:

1、本诉状副本1份

2、《xx市天桥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书》1份

相关推荐

热门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