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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消防工程师《技术实务》考点知识讲解:防火卷帘

  2019-04-30 15:38:35  

设置部位

(1)甲、乙类生产部位和建筑内使用丙类液体的部位。

(2)厂房内有明火和高温的部位。

(3)甲、乙、丙类厂房(仓库)内布置有不同火灾危险性类别的房间。

(4)民用建筑内的附属库房,剧场后台的辅助用房。

(5)除居住建筑中套内的厨房外,宿舍、公寓建筑中的公共厨房和其他建筑内的厨房。

(6)附设在住宅建筑内的机动车库。

设置要求

防火分商部位设置防火卷帘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除中庭外,当防火分隔部位的宽度不大于30m时,防火卷帘的宽度不应大于10m;当前火分隔部位的宽度大于30m时,防火卷帘的宽度不应大于该部位宽度的1/3且不应大于20m。

(2)若发生火灾时,防火卷帘也可以依靠自身的重量启动关闭功能。

(3)除另有规定外,防火卷帘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中对所设置部位墙体的耐火极限要求。

(4)防火卷帘应具有防烟性能,应采用防火材料将楼板、梁、柱构件之间的空隙进行封堵。

(5)需在火灾时自动降落的防火卷帘,应具有信号反馈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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