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规定:
(1)对于隧道内的变电站、管廊、专用疏散通道、通风机房及其他辅助用房等,应采取耐火极限大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乙级防火门等分隔措施与车行隧道分隔。
(2)隧道内地下设备用房的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大于1500m2,每个防火分区的安全出口数量不应少于2个,与车道或其他防火分区相通的出口可作为第二安全出口,但必须至少设置1个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建筑面积不大于500m2,且无人值守的设备用房可设置1个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