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员工宿舍严禁设置在厂房(仓库)内。
(2)办公室、休息室等不应设置在甲、乙类厂房(仓库)内,必须按照贴邻进行设置,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爆墙与厂房分隔,且应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
(3)办公室、休息室设置在丙类厂房内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50h的防火隔墙和1.0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并应至少设置1个独立的安全出口。如隔墙上须开设相互连通的门时,应采用乙级耐火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