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附设在建筑物内的消防设备用房,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隔墙和1.5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隔开。例如,固定灭火系统的设备室、消防水泵房和通风空气调节机房、防排烟机房等。
(2)消防水泵房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①单独建造的消防水泵房,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②附设在建筑内的消防水泵房,不应设置在地下三层及以下或室内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高差大于10m的地下楼层;③疏散门应直通室外或安全出口。
(3)设备面盘前的操作距离。单列布置时不应小于1.5m;双列布置时不应小于2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