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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注册设备监理师考试

佚名  2019-04-11 17:23:53  网络

考试介绍

注册设备监理师是指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设备监理师执业资格证书》,并经注册后,根据设备监理合同独立执行设备工程监理业务的专业技术人员。

考试依据人事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注册设备监理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注册设备监理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和〈注册设备监理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3〕40号)

适用于在建设项目中对重要设备形成过程中的质量、进度等环节工作进行控制、见证、检验和审核的设备监理中介机构的专业技术人员。

注册设备监理师执业资格考试实行国家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的考试制度。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

组织领导及管理部门

考试在人事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领导下进行,成立注册设备监理师执业资格考试专家委员会,并由两部门成立办公室注册设备监理师执业资格考试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国家质检总局,负责注册设备监理师执业资格考试的日常管理工作。具体考试考务工作由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负责。

各地考试工作由当地人事部门会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实施,具体职责分工由各地协商确定。

考试题型

注册设备监理师执业资格考试的题型由客观题和主观题组成。《设备工程监理基础及相关知识》、《设备监理合同管理》、《质量、投资、进度控制》三科为客观题,在答题卡上做答。《设备监理综合实务与案例分析》为主观题,在专用的答题卡上作答。

考试方式

考生应考时,应携带黑色钢笔或签字笔、2B铅笔、橡皮、无声无编程功能的计算器。各科试卷卷本可作草稿纸使用,考后收回,不再另发草稿纸。

各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要进一步加强对注册设备监理师执业资格考试的组织领导,认真做好各个环节的工作,确保考试工作顺利进行。

考试科目

考试设置《设备工程监理基础及相关知识》、《设备监理合同管理》、《质量、投资、进度控制》和《设备监理综合实务与案例分析》4个科目,分4个半天进行,前三科考试时间均为3个小时,最后一科考试时间为4小时。

其中《设备工程监理基础及相关知识》、《设备监理合同管理》和《质量、投资、进度控制》科目为客观题试卷,用2B铅笔在答题卡上作答;《设备监理综合实务与案例分析》科目为主观题试卷,用黑色钢笔或签字笔在专用答题卡上作答。

考生在作答《设备监理综合实务与案例分析》科目时要注意下列事项:1.认真阅读答题注意事项(答题卡首页);2.必须使用黑色钢笔或签字笔作答;3.必须在答题卡规定的题号和位置上作答。4.该科共6道题,均为必答题。

考试时间

      

2019年注册设备监理师考试时间为:9月7、8日。

考试费用

各地设备监理师考试费用不同,考生需根据当地官方网站发布的报名公告在规定时间内进行缴费。

考试报名

报名时间

2019年设备监理师考试报名预计于2019年6月开始

各地设备监理师考试报名时间不同,考生可关注各地人事考试网或考试吧设备监理师频道考试报名栏目获取报名信息。

报名入口

各地设备监理师考试报名入口不同,考生需根据当地官网发布的报名公告到指定入口进行报名。

报名条件

(一)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按照《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规定评聘为工程师专业技术职务,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参加注册设备监理师执业资格考试:

1、取得工程技术专业中专学历,累计从事设备工程专业工作满20年。

2、取得工程技术专业大学专科学历,累计从事设备工程专业工作满15年。

3、取得工程技术专业大学本科学历,累计从事设备工程专业工作满10年。

4、取得工程技术专业硕士以上学位,累计从事设备工程专业工作满5年。

(二)凡符合上述(一)的报名条件,并于2002年底前评聘为高级工程师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可免试《设备工程监理基础及相关知识》和《设备监理合同管理》2个科目,只参加《质量、投资、进度控制》和《设备监理综合实务与案例分析》2个科目的考试。

上述报名条件中有关学历或学位的要求是指经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承认的正规学历或学位;从事设备工程专业工作年限是指取得规定学历前后从事该项工作时间的总和,其计算截止日期为当年的12月31日。

符合报名条件的香港、澳门居民,可按照原人事部《关于做好香港、澳门居民参加内地统一举行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5〕9号)有关要求,参加注册设备监理师执业资格考试。香港、澳门居民在报名时,须提交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相应专业学历或学位证书,从事相关专业工作年限的证明和居民身份证明等材料。

成绩查询

设备监理师成绩一般于考生3~4个月公布,届时考生可登陆官方网站或关注考试吧设备监理师成绩查询栏目获取最新成绩查询信息。

合格标准

设备监理师分数线一般于考后3个月公布,合格标准如下:

科目 试卷满分 合格标准
设备工程监理基础及相关知识 140分 84分
设备监理合同管理
质量、投资、进度控制
设备监理综合实务与案例分析 120分 72分

 

成绩管理

考试为滚动考试(每两年为一个滚动周期),参加4个科目考试的人员必须在连续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免试部分科目的人员必须在当年通过应试科目,方能取得注册设备监理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证书。

注册办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注册设备监理师执业资格注册工作,加强注册设备监理师执业行为的行业自律,根据《注册设备监理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注册设备监理师,是指通过全国统一考试或考核认定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设备监理师执业资格证书》,并经注册后,根据设备监理合同独立执行设备监理业务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注册设备监理师执业资格实行注册登记制度。未经注册,任何人不得以注册设备监理师的名义执业。

第四条 注册包括首次注册、延续注册和变更注册。首次注册、延续注册有效期为3年。

第五条 全国设备监理行业自律组织为注册设备监理师执业资格注册管理机构,负责注册设备监理师执业资格注册管理工作,定期向社会发布注册和注销注册人员的名单,并负责对注册设备监理师执业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经注册管理机构认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有关行业设备监理自律组织或相关机构,作为注册设备监理师的注册登记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或本行业内注册设备监理师的注册登记工作及注册管理机构委托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对注册设备监理师执业资格注册登记工作的日常监督、检查和指导。注册设备监理师执业资格注册登记和管理工作应当接受国务院人事行政主管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人事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七条 注册设备监理师应当按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有关规定,定期接受继续教育,参加业务培训,并接受定期的执业考核。

第二章 申请注册条件

第八条 申请首次注册必需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注册设备监理师执业资格证书。

(二)遵纪守法,恪守注册设备监理师职业道德。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在注册设备监理师岗位工作。

(四)经执业单位审核同意。

第九条 申请延续注册除具备首次注册的条件外,还应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内容和学时,并在上一注册期内执业考核合格。

第十条 申请变更注册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设备监理师注册证在有效期内。

(二)变更注册申请人与原注册执业单位解除聘用关系,并被新的执业单位正式聘用在注册设备监理师岗位。

第三章 注册程序

第十一条 首次注册的申请、受理和批准程序:

(一)取得注册设备监理师执业资格证书者,应在取得执业资格证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受聘执业单位所在地注册登记机构或所属行业注册登记机构提出首次注册申请,报送规定的申请材料。

(二)申请首次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1.注册申请表一式3份(附表1);

2.注册设备监理师执业资格证书及复印件(复印件2份,分别由注册管理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存入本人注册档案);

3.居民身份证或护照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2份,分别由注册管理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存入本人注册档案)。

(三)通过考核认定方式取得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须参加注册管理机构组织的设备监理理论知识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申请首次注册。

(四)注册登记机构应对申请人提交的注册申请材料进行审验,审验后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1.申请材料完备无误的,受理申请;

2.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场告知申请人或代理人需要补充或更正的材料全部内容。可以当场补正的,应当允许申请人或代理人当场补正,经审核无误,应当受理申请;不能当场补正的,不予受理,并退回所提交的全部材料。

第十二条 延续注册的申请、受理和批准程序:

(一)注册设备监理师注册证有效期满需要继续执业的,应在注册证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向受聘执业单位所在地注册登记机构或所属行业注册登记机构提出延续注册申请,所提供的申请材料除首次注册规定的内容外(不再需提供居民身份证或护照的复印件,只出示原件即可),还需提供以下材料:

1.上一注册期内接受规定内容和学时的继续教育证明;

2.执业单位对申请人在上一注册期内的业绩考核意见。

(二)延续注册办理程序按首次注册的程序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 变更注册的申请、受理和批准程序:

(一)注册设备监理师变更执业单位,本人应从变更之日起3个月内,主动向变更后的执业单位所在地注册登记机构或所属行业注册登记机构申请办理变更注册手续。

(二)申请变更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1.变更注册申请表一式3份(跨省或行业变更注册须一式4份,附表2);

2.注册设备监理师执业资格证书和原注册证。

(三)变更注册办理程序按首次注册的程序规定办理,并收回原注册证,存入本人注册档案。

第十四条 注册登记机构对申请注册人员情况,进行认真审验后,将符合规定条件人员的申请材料和汇总表(附表3)及汇总表电子版,报注册管理机构审核批准。经审核批准的,由注册管理机构在申请表内相应意见栏内签署意见并盖章,制发统一印制的注册证,向社会公布人员名单,将办结的相应申请表送交注册登记机构存档。办理跨省或行业变更注册的,注册管理机构应将办结的变更注册申请表,送交原注册登记机构1份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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